人防工程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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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及维护管理

协议书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大连市坑道式人防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人防工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租用给乙方使用。配套设施有给水、排水、动力电、照明电、采暖、进风、排风、消火栓、消防喷淋等装置。

第二条使用期、用途及续用

一、甲、乙双方同意该人防工程使用期限年;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承诺该人防工程用途为,要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三、若乙方拟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后续租该人防工程,则应在本协议有效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在使用该人防工程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享有优先续用权。若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或就续用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协议期满之日,乙方应无条件腾空并退还

该人防工程。

第三条使用费及支付办法

该人防工程乙方每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年全额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向甲方一次性缴纳。

第四条工程的使用管理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照章纳税、缴费,合法经营;承担使用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按照《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做好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由承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制定各项制度,配备器材,进行各项培训和演练。协议期内,所使用工程的消防、治安、防讯安全以及企业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协议期内,乙方如需将该工程对外租赁须经甲方批准,并在签订对外租赁合同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原本送甲方备案,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的装修改造

一、乙方如需对租用人防工程进行装修,须经甲方书面

同意。乙方撤离该人防工程时,须自行拆除上述装饰装修,恢复人防工程原有功能;凡未能自行拆除的,甲方将视为废弃物进行处置。无论以上述哪种方式拆除,甲方都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使用中确需增加水、电、煤气、供暖、通讯等设施的,由乙方自行投资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期限届满或提前解约时,须将上述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人防主管部门;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须无条件拆除。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使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2、拖欠使用费达到30天的;

3、使用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扰民、与周边居民利益相悖产生纠纷的;

4、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力的;

5、擅自在人防权属用地和控制用地范围内修建、翻建违章建筑的;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使用权或改变用途的;

7、不与使用方签订使用合同或不按规定时间将使用协议送甲方备案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单方

解除协议:

1、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乙方使用的;

2、提供的人防工程与协议约定条件不符,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一日,按应交年使用费总额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所用工程及附属设施,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九条双方约定

如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所用工程及附属设施,使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缴纳的使用费甲方不退还。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期满自行失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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