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出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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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出售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杨军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门面房的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公安县麻豪口镇裕公裕新街号的门面房,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如有不符,以实际测量为准),转让给乙方。二、该门面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元)(非按面积计算),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在交付门面房时(以过户不动产所有权证为准),付清余款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元)。

三、协议签订后,乙方后逾解除合同的,乙方付给甲方的预付金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将作为违约金赔付给甲方。乙方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日期给付门面房转让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予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解约时,违约金应当计算至解约之日。

四、甲方因故不能够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造成乙方不能取得产权证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转让款,并另赔付乙方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

五、本协议签订之前,该门面房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责。

本协议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等应该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负担。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不动产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未涉及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见证人:

二0一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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