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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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策略

文章来源:合肥市中安公证处作者:屠小宏发布日期:2012年01月30日摘要:作为维持人类社会规范的两大基本维度,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也存在着互动与融合.要建设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就必须使道德与法律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所以,从伦理视角审视二者的冲突与融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彭宇案道德法律

一、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策略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社会中充满了机遇与挑战。而随之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摩擦。某种行为的性质不违背法律却与道德冲突即情法冲突常发生于生活周围。

前不久彭宇的话题跃入人们的视线。关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首先是老太太的角度,被人救起而反告彭宇。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不触犯法律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告彭宇是路人的自由是自己意思的表达。而从道德角度考虑,他违反了社会关系的伦理性,不符合社会的道德要求与道德底线,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冲突是显而易见。但二者的冲突并不是在本质上的矛盾, 而只是在相同的领域采用的评价和判断视角不用罢了。[1]

再者,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职业道德沦丧,本案中, 法院在第一次开庭时, 彭宇申请调取他与原告徐老太的儿子潘辉一同在派出所做的原始笔录, 派出所以正在装修为由不予提供; 再次调取时, 派出所仍以找了六次都没找着为由予以拒绝。这份原始笔录从此失踪。值得一提的是, 原告的儿子潘辉也是警察, 与办案的民警是同行。在第三次庭审中, 这份笔录却以手机照片的形式意外出现。随后, 以工程通信为职业的彭宇根据电子文档属性, 当场揭穿存于派出所所长手机上的照片实为潘辉用自己的手机所拍, 潘辉也表示承认。[2] 最后,媒介报道有失公正行业自律失范。在彭宇案中, 大众传媒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对案件的发生、进展作了及时详尽的报道, 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但是, 媒体的过度关注和主观评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公众, 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舆论应具有的是社会的正确导向作用。在例如药家鑫案件中,法官本希望将其判为死缓,而因为张某律师的网络舆论只是其被判为死刑,使本案有了双输的局面。舆论的作用不可小觑,发表言论本是不违反法律的事情,却需要道德的底线,不能为了追求曝光率而破坏道德底线。

许多评论这件事带给人们的更大的冲击是对人性的揭露,其实不然。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时确实起着重大的作用,但是,纯粹依靠法律却无法形成真正和谐的社会,法律必须要与道德一起共同来调节人们的行为才是最理想的状态.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寻求道德与法律融合的途径,让二者在各自发挥作用的同时与另一方形成配合。无可厚非,寻找其融合的途径,首先是相关案例与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众所周知的南京彭宇案随后相继发生了深圳,老人跌坐20分钟无人施救惨死的案件。司法判决对社会道德的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它能够改变社会风气, 形成一种道德氛围;但如果判决不公,也会恶化道德环境,道德责任的荒漠化将在所难免。所以,正确的舆论导向有助于人们调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

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从第二个角度来说,调和其冲突的方法是将道德底线列入法律规定之中,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引导与规范。[3]

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4]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5]

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应紧密结合起来加以引导,并驾齐驱、相辅相成。社会转型时期, 国家要加快新时期法制体系建设, 可以直接将最基本却也最重要的道德要求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纳入法律体系, 特别要严格约束和惩处那些严重违反道德法则的行为。只有这样, 才能为建设公民道德责任撑起一把保护伞。同时, 也需将法律体系中一些不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犯罪转入道德建设范畴中, 使两者相互为用、互为表里, 以弥补道德责任建设中的不足, 为公民道德责任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社会工作伦理

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观是其生命意义的全部。社会工作者在精神上是受专业伦理武装和鼓舞的,在行动上是受专业伦理指导和驱动的。“武装”和“指导”意味着伦理的意识层次,一个社会工作者在意识和潜意识层次中都充满了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观念。只有把以专业伦理为基础的社会工作和以专业技能为基础的社会工作统一起来,社会工作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

也许很多人觉得社会工作伦理课只有社会工作者才需要去学习,其实不然。这是一门关于道德、精神、需要的课程,它没有法律的条条框框,却对人的要求更高,它崇尚伟大、良知、高尚。对于那些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来说,法盲是很常见的,然而伦理却是一个类似常识性的知识扎在我们内心,决定着我们生活的一举一动。

参考文献

[1]《从伦理视角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杨》,婧,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社会转型期公民道德责任的缺失与重建以南京彭宇案为中心》,梁宁, 潘荣华,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

[3]《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范进学,1998

[4]《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王一多,1997

[5]《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范忠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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