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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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制度正文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制度正文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我国刑法理论界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基于一般自首基础上的自首,具有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准自首的选择与竞合。

【关键词】特别自首;竞合;中外对比一、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外在表现形式(一)构成自首应具备的条件1、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自首,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与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被动归案是无法相容的。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或为坦白,或为供认,不能认定为自首。

何为自动投案?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最高法院《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是典型的自动投案行为,另外《解释》的第3款和第4款还规定了7种视为自动投案的行为,也可称之为“准自动投案行为”。

①《解释》所概括列举的种种自动投案的情形,较好地把握了刑法典设立自首制度,鼓励犯罪人认罪悔过、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旨。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主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之探讨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主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之探讨
存 在一 定 的争议 本文 将 结合 案例 对此 予 以探 讨 . 以期 达到 抛砖 引玉之 目的 关键 词 : 取 保候 审 逃 跑 主动投 案 是 否 自首
犯罪 嫌疑人陈某 因掩饰 、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于 2 0 0 7年 8月 3 0日被 公 安局 抓 获 并 刑事 拘 留 . 同 年 9月 2 8日变更 为 取保 候 审 在 取 保候 审期 间 . 陈某 逃 跑 。 后 经检 察 院批 准 . 2 0 0 8年 3月 2 8 E 1 . 陈某被逮捕 ( 未执行 ) 。 2 0 1 1 年 公 安 部 开 展 清 网 行动时 . 其 主动 到 公 安 局投 案 . 公安认定其系 自 首. 于2 0 1 1年 1 O月 9日将 其 取保 候 审 2 0 1 2年 1 月2 9日. 检 察 院对 陈某 提起 公 诉 . 未认 定 其 自 首 情 节 人 民法 院 于 2 0 1 2年 2月 l 5 日宣 判 . 认 为 被 告 人 陈某 虽 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违反 取 保 候 审 的 规定 . 但 其事 后 又能 自动 投 案并 如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 行 . 应 当 构成 自首 . 公 诉 机关 未认 定 其 构 成 自首 不 当 . 应 予 纠 正
n a c o u r t . o r g / a r t i c l e / d e t a i l / i d / 1 41 7 5 8 . s h t ml , 2 0 1 2年 l 0月 3 0日访 问 。
1 3 9 2 2 6 . s h t ml , 2 0 1 2年 1 0月 3 0 日访 问 。
自动投 案 、 改过 自新 , 减 少社 会 不安 定 因素 , 及 时打 击和 预 防犯 罪起 着重要 作 用 虽然 国 家颁

刑法考试(习题卷17)

刑法考试(习题卷17)

刑法考试(习题卷17)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甲在抢夺香烟时,因卖烟者反抗,当场使用暴力将卖烟者打成轻伤后将香烟夺走。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B)抢劫罪C)故意伤害罪D)哄抢罪2.[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自首的是( )。

A)甲在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在公安人员讯问时,又主动交代了其他3件抢劫的事实B)甲因为与乙有仇,与儿子丙一起残忍地杀害了乙。

甲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杀人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关C)甲在实施强奸行为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但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一审庭审期间才恢复原先的如实供述D)甲在诈骗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后又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3.[单选题]张三欲偷渡至美国打工,因担心独自赴美比较孤单,遂拉拢其表弟李四共同通过“蛇头”安排偷渡美国。

张三的行为()。

A)应按照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B)应按照偷越国(边)境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C)应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D)应按照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构成必要要素的是( )。

A)犯罪对象B)危害行为C)危害结果D)犯罪目的5.[单选题]甲为了逞威风,与乙的车在高速路上超车,造成乙的车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

甲驾车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6.[单选题]刘某携带10余万元到外地进货,到目的地后,刘觉携带现金不安全,于是将钱交给当地一朋友,待刘联系好货后取钱时,该朋友否认此事,刘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

该朋友的行为属于( )。

A)诈骗罪B)侵占罪C)盗窃罪7.[单选题]下列案件中不符合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30日的是( )。

A)犯罪嫌疑人甲将邻居王某杀死,之前甲因抢劫被判刑10年,1年前刑满释放B)犯罪嫌疑人乙从其居住地M县盗窃1辆摩托车后,逃至N市抢劫作案1起C)犯罪嫌疑人丙两年间实施盗窃2起,敲诈勒索1起,诈骗2起,均构成犯罪D)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吴某共同对一过路妇女实施强奸8.[单选题]以下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如果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或者⽴功表现的,⼈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功如何认定是⼀个难题。

那么,最⾼⼈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今天,店铺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

⾃⾸、⽴功司法解释⼀、⼆、三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年4⽉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9⽇最⾼⼈民法院公布,⾃1998年5⽉9⽇起施⾏。

)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和⽴功,对具有⾃⾸或者⽴功表现的犯罪分⼦依法适⽤刑罚,现就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员投案的;犯罪嫌疑⼈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罪⾏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并⾮出于犯罪嫌疑⼈主动,⽽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动投案。

犯罪嫌疑⼈⾃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

(⼆)如实供述⾃⼰的罪⾏,是指犯罪嫌疑⼈⾃动投案后,如实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为,认定为⾃⾸。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最新模拟题训练及答案解析(3)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最新模拟题训练及答案解析(3)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最新模拟题训练及答案解析(3) 20. 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

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

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答案:C 解析:乙某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而甲某为自己杀人而毁灭罪证,不单独成立犯罪。

2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A.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B.甲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单独一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C.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后来被公安机关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D.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待了和自己一同盗窃的共犯乙某,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乙某家中,将乙某抓获。

答案:A 解析: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机关抓回的,不认为是自动投案,但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前一逃跑行为不影响后一自首的成立。

B项属于在案人犯交代同种罪行的坦白,如果交代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D项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

多项选择 1.下列各种行为哪些不实行数罪并罚? A.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及非法邮寄弹药行为的 B.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C.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使他人重伤,死亡的 D.强奸妇女后,又实行杀人行为以图灭口的 答案:ABC 解析:A属于选择罪状;B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C由法律规定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应数罪并罚。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取保 候 审期 间 逃跑 又 归 案 的能 否 认 定 为 自首
文 何 晓丹 ◎
法解 释 规定 连 被受 到 “ 通缉 、 追捕 ” 么严 厉 的强制 措 施 这
基本案情
案例 1 被 告人 李 某 因 涉 嫌 犯 组 织 卖 淫 罪 , 公 安 : 被
者, 逃跑 后主动 投案 都 能认定 为 自首 , 么 , 那 仅受 到 比“ 通 缉、 捕” 追 轻得 多 的“ 保 候 审 ” 取 的强 制措 施 者 , 跑 后 主 逃 动投案 就 理所 当然更 应 当认 定为 投案 自首 ;3 取保 候 审 ()
出 所投 案 。 察 机 关将 李 某 起 诉 至法 院 。 院 认定 李 某 检 法
院关 于处 理 自首 和立 功 具体 运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1 中关 于“ 罪 后逃 跑 , 条 犯 在被 通缉 、 捕 过程 中 , 追 主动
投 案 的” 应 当视为 自动投 案 ” “ 的规定 。 至 于 量刑 时是 否 要 从 轻 、 轻 处 罚 的 问 题 . 种 意 减 该
已被 变更 为“ 捕 ” 逮 的强 制措 施 , 更加 符合 《 高 人 民法 就 最
机 关 刑 事 拘 留 , 被 取 保 候 审 , 周 后脱 逃 , 安 机 关 后 一 公
多 方查 找 仍 下 落 不 明 , 将 其 上 网通 缉 。将 近 4年 后 , 遂
李 某 听家 人 说派 出所 曾询 问其 下 落 ,遂 主 动 到原 籍 派
第 二 种意 见 认 为 。 马 某 、 某 的行 为 可 以认 定 为 对 李 自首 . 处罚 时不 予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 但 这样 就 可 以避 免 犯
间逃 跑 后 又 主动 投 案 就 只能 与 乙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逃 跑 后 不 投 案 相 比来 从 宽 .是 不 应 该 与 丙 在 取 保 候 审期 间

案例题

案例题

案例题(共72题)(一)刑事案件案例一:201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钱胡路一朋友的住处吃晚饭时饮酒。

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钱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达彩钢板厂门口时,其驾驶摩托车撞击路边树木,致其本人受伤。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mL。

问题:试分析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致本人受伤,是否违法?原因?案例二:2006年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

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

同年3月9日2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

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

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

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

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

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

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电话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

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问题: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案例三: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领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

2023年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自首的司法解释最新)

2023年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自首的司法解释最新)

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法律解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穗尺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猜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中困迹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拍渗并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袭迹关喊巧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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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基本案情案例1: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一周后脱逃,公安机关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遂将其上网通缉。

将近4年后。

李某听家人说派出所曾询问其下落,遂主动到原籍派出所投案。

检察机关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

案例2: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对马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将马某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同样对马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开庭前,法院发现马某下落不明,审判人员为寻找马某作了大量工作,后将马某上网通缉,后马某由家人陪同主动到法院归案。

法院一审判决马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和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理由是:(1)虽然《刑法》第67条没有明确规定对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行为是投案自首,但是根据该条规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自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者真诚悔过,主动归案接受法律的裁判,从而尽量降低和减少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因此,只要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不再逃跑的,就应当依法认定自首_1]。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中关于“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来看,既然司法解释规定连被受到“通缉、追捕”这么严厉的强制措施者,逃跑后主动投案都能认定为自首,那么,仅受到比“通缉、追捕”轻得多的“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者,逃跑后主动投案就理所当然更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3)取保候审已被变更为“逮捕”的强制措施,就更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关于“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

至于量刑时是否要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该种意见认为:(1)依法能不能认定自首是一个问题,认定了自首后是否就必须从宽处罚以及怎样从宽处罚则是另一个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对认定自首后会出现处罚不公的可能,就对依法该认定自首的而不依法认定。

(2)我们在适用对自首从宽时,对这种情形自首的从宽,应当是相对同种情况下不自首的人来说的一种从宽,只能与同种情况下不自首的人来比,不能将本案这种情形的自首与其他类型的没有自首情形的人相比去适用从宽,比如甲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投案就只能与乙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不投案相比来从宽,是不应该与两在取保候审期间未逃跑相比较来从宽的,不能混淆相比从宽的对象。

因此,那种认为“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法院开庭审理前畏罪潜逃后又主动归案认定为自首,会导致处罚不公及会让人钻法律空子”的原因,是弄错了自首从宽的比较对象,“处罚不公及钻法律空子”是与依法认定自首无关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人在决定处罚时,还要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考虑是否从宽及怎样从宽,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畏罪潜逃后又主动归案认定为自首不会导致处罚不公,也根本不会纵容更多的人来制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钻法律的空子。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马某、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处罚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和对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者的不公。

评析意见笔者不同意上述意见,认为马某、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一)从我国自首制度的规定来看我国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6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鹪释》(以下简称《解释》)。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由此可见,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解释》对“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罪行”又进行了具体规定:首先,明确了什么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因此,主动投案的时间至迟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自动投案的各种情况(包括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这是投案的形式要件。

符合自首要求的自动投案,必须满足时间和方式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上述意见认为马某和李某是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仅仅强调了投案自首的形式要件,忽略了时间要件,是对《解释》的片面理解,否则《解释》规定的时间要件将失去意义。

结合前述案例,案发当天,马某、李某的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此后接受了多次讯问,司法机关也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从自首的时间条件看,二人已经错过了成立自首的时间,虽系主动归案,但这种主动归案与自首要求的“自动投案”有本质区别。

(二)从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看我国刑法设立自首的意义:一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犯罪人如能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既省却了从立案侦查到缉拿归案这一过程的支出,也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比率;又减少侦查、审判的难度。

二是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同时减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少社会危害性,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使被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

自首的嫌疑人认罪、悔罪,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容易接受改造,可以对其适当从轻减轻处罚。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马某和李某首次到案系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在侦破和抓捕嫌疑人的环节上。

公安机关没有节省任何人力、物力。

被取保候审后,擅自脱逃。

司法机关为寻找其下落,做了大量工作,法院为寻找马某,仅电话就打了数十个,后只能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由公安机关上网通辑,诉讼程序被迫中止,案件因此久拖不决。

马某和李某的行为不仅没有节约诉讼资源,反而给司法机关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降低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二人首次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拒不供认,认罪态度恶劣。

而且被取保候审后,不遵守规定,逃避审判,说明其没有改过自新的愿望。

二人的上述行为与自首的立法精神完全背离。

(三)从适用自首的现状看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第63条对自首做了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有三:必须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必须在投案后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在现行刑法中。

关于自首的成立要件被修改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要件。

虽然我国从立法上对自首的条件是逐步放宽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鼓励投案自首,对投案自首的认定也比较宽泛,但是,笔者认为该是到了严格依法认定自首的时候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反映出这一趋势。

该《意见》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认定自动投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未主动向纪检部门交待犯罪事实,由纪检部门调查后交待犯罪事实的,交由检察机关立案时一般认定为自首,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惯常作法,《意见》将此种情况排除在自首之外,正是源于对职务犯罪的自首认定过于宽泛,已经不利于打击犯罪作出的规定。

虽然这是针对职务犯罪认定自首出台的司法解释,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国家对适用自首的尺度正在收紧。

自首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国家审判及节约司法成本,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为实现自首的应有功能和价值,就必须明确其适用条件,如果一味地放宽尺度,不仅不能很好地发挥自首制度的积极作用,反而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影响公正执法和促使某些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四)从处理是否平衡的角度看马某、李某本不具有自首情节,因其脱保后主动归案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进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随传随到作为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对能够随传随到、接受国家审判的人并未规定法定的奖励措施。

如果对不遵守法律规定脱保的人反而认定为自首,就会造成处理上的失衡,动摇公众的规范感觉。

试想,如果马某和李某有同案,同案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在量刑时没有自首情节,遵守纪律的犯罪分子反而比脱保的嫌疑人量刑更重,这种结果显失公平。

马某、李某被抓捕后脱逃,反映出二人悔罪态度较差,企图逃避侦查、审判,相比未脱保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更大,如果脱保后再次犯罪,其后果将更加严重。

遵守取保候审的纪律是犯罪分子的义务,其脱保后主动归案,是对错误行为的补救,对其脱保行为不从重处罚即是对其主动归案的肯定,如果再认定自首,就好比犯了错误的人,由于承认错误,不仅不会受到惩罚,反而会受到褒奖一样地不合情理。

这种作法显然与司法者追求的公平正义相违背,在民众当中亦会造成司法不公的负面影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前述意见就如何解决量刑不公的问题,第一种意见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自首后可不从轻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行不通的。

我国《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的自首和立功的条文中,除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其他情形的自首和立功,都是适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么,是不是除了第6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从宽处罚情形外,其他的情形就是既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呢?有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在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讲得非常清楚。

他说:刑法规定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能把法律上规定的“可以”从宽,理解为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没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原则上就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那么归案后脱保是否属于其他特别情节呢?自首中,“不可”从宽处罚的其他特殊情节,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犯罪情节;二是自首的动机。

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之前即预谋犯罪后投案,妄想钻法律空子的;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自首一部分轻微罪行以掩人耳目,企图逃避另一部分罪行的:犯罪人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实属法不容从宽的;虽然投案自首,但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经反复教育仍不思悔改的;犯罪后畏罪潜逃或携赃潜逃,在钱尽粮绝走投无路时,不得已投案自首的,这几种情况可不从宽处理,可见脱保并不属于不能从宽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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