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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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一款为雇主提供赔偿保障的商业保险。

本条款将详细介绍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额等重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主要对雇主因雇员工伤或职业病患病导致的责任提供赔偿。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1. 雇主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向雇员支付的赔偿金;2. 雇主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向雇员支付的医疗费用;3. 雇主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向雇员支付的护理费用;4. 雇主因雇员死亡而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的赔偿金;5. 雇主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金。

保险责任限于保险单上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内,以及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

二、保险金额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根据雇主的需求进行选择。

保险金额一般以每人每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种形式存在。

1. 每人每事故赔偿限额:该限额是指每位雇员在一个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雇主可根据雇员的工资水平、工种风险、工作地点等因素来确定每人每事故的赔偿限额。

2. 累计赔偿限额:该限额是指保险期限内所有事故的赔偿金额的总和。

雇主可根据公司规模、雇员人数以及风险水平来确定累计赔偿限额。

三、免赔额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通常设有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的部分。

免赔额的设置可以降低雇主的保险费用,同时也要求雇主对一定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中,免赔额的数额一般由保险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

免赔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实际赔付金额。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险费用越低。

四、特别约定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中,常常会有一些特别约定。

这些约定可能会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等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或规定。

特别约定可能会针对某些行业或特定雇主的风险进行特别的条款要求。

例如,对于风险较高的建筑行业,特别约定可能要求雇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才能享受保险赔偿。

五、索赔流程雇主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申请。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损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附加公务出境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公务出境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当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一、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1.1 保费计算方法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用工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用工规模、职业风险、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率,并按照每百元保额收取一定的保费。

1.2 影响保费的因素在确定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时,保险公司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行业风险、用工规模、历史赔付情况等。

这些因素对保费的影响会比较复杂,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确定最终的保费标准。

1.3 保费调整由于被保险人的用工情况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可能会对保费进行调整。

这种保费调整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并且需要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二、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2.1 保险责任在人保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中,一般包括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雇佣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在法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2.2 保险范围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在用工过程中因雇佣劳动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赔偿责任可能包括因雇佣劳动者的伤残、逝去或者其他意外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费用。

2.3 费率表人保雇主责任险的费率表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具体来说,费率表会包括不同用工规模、行业风险等因素对应的保费标准,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费率标准。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和条款与费率表的确定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的,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以确保保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选择人保雇主责任险时,被保险人需要对保费和条款进行全面评估,从而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总结回顾在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标准和条款与费率表确定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保费和保险责任范围,以确保保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雇主责任保险范本

雇主责任保险范本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同双方信息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及生效条件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保险费缴清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被保险雇员范围2.1 本合同所指的被保险雇员为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具体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信息将在附件中明确列出。

2.2 若甲方新增或减少雇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否则对于未通知的雇员发生的任何赔偿责任,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在从事甲方指派的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罹患职业病时,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a)死亡赔偿金; - (b)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 (c)医疗费用补偿(包括必要的救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往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 (d)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合理的经济补偿。

3.2 上述各项赔偿限额的具体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若同一事故引起多种赔付情形,乙方仅承担其中最高一项责任的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险免责协议

雇主责任险免责协议

甲方(雇主名称):地址:_______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_______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已向乙方投保雇主责任险,为确保双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免责协议如下:一、免责条款1. 乙方在履行雇主责任险合同过程中,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因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的;(2)被保险人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等故意行为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3)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导致自身受伤或死亡的;(4)被保险人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5)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疾病等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6)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7)被保险人因故意隐瞒、欺诈、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8)被保险人因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的。

2. 甲方在投保过程中,如有故意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履行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解决1.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法解决。

三、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二)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保险行业协会和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评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评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医疗费用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急救车费以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

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四)误工费用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

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好嘞,今天咱们聊聊人保的雇主责任险。

这可不是个小事,别小看了这张保单,它可是给企业主们撑腰的“保护伞”。

想象一下,咱们在公司里忙得不可开交,员工们也是拼命工作,突然有一天,某个员工在工地上摔了一跤,哎呀,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这个时候,雇主责任险就派上用场了,简直就是及时雨,给你解围。

这保险的意思其实挺简单的,就是为了保障雇主在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时的经济损失。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要买这个保险呢?好嘛,咱们先不说赔偿的事,光是为了安心,也得考虑一下吧。

想想那些为了工作拼搏的员工,如果真出了事,作为老板的你难道不心疼吗?咱们也不想让自己陷入高额的赔偿费用,真是让人头疼啊。

说到这里,咱们再看看这保单的内容。

哎,保险条款可得好好研究,免得买了个“空头支票”。

一般来说,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挺广的,涵盖了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职业病等情况。

就是你员工在工作中受了伤,你可得负起责任来,不然可就会惹上麻烦。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你赔偿一定的金额,省得你为了这事儿熬夜掉发。

这保单的好处可不止于此,咱们在买保险时,还能享受到一些附加服务,比如法律咨询、风险评估这些,这些可都是一手资料,让你对企业的风险把握得更加透彻。

万一有个万一,咱们也能心中有数,提前做好准备,不至于到时候手忙脚乱。

大家听我说,这个雇主责任险就像是企业的“安全绳”。

在工作中,员工就是你的“家人”,出事了,你心里肯定不好受,这可不是简单的金钱问题。

你看看,咱们公司有员工受伤,除了经济上的损失,心情也会受影响,团队氛围瞬间变得凝重。

可有了这个险种,至少心里能有个底,不至于让事情变得更糟。

对了,买保险的时候,咱们得仔细挑选,找一个靠谱的保险公司。

毕竟,这事儿可关乎到咱们的“钱袋子”。

保险的价格也不是固定的,得根据你公司的人数、行业、工作环境等情况来定。

有人觉得贵,有人觉得便宜,这得看你个人的需求和预算了。

雇主责任险在企业经营中扮演的角色可大可小,但绝对不可或缺。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因雇佣关系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该保险条款涵盖了许多重要的细节和条款,以下是对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的详细介绍。

首先,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适用于雇主与其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

雇主是指对雇员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资薪金等各种雇佣权益负有责任的法人机构或个人。

而雇员则是指受雇于雇主,工作在其指定的场所、岗位和时间,从事与雇佣关系相关的工作的人员。

根据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对于以下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承担责任:1.雇员在工作期间因事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2.雇员因受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方式等原因患上职业疾病。

该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对于雇员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还对于雇员因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还包括了一些特殊责任条款,以增加保险保障范围。

例如,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雇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还对于雇员因职务犯罪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除此之外,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还规定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保险的生效日期。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保险的生效日期通常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也就是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保险合同的日期。

整个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雇员提供相关的保险保障。

这样一来,无论雇员在工作期间是否发生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保障了双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赔偿责任、特殊责任条款等内容,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提供了全面的保险保障。

这种保险产品的出现,无疑为雇主提供了一种重要的保障工具,有助于降低雇佣关系所带来的风险。

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理赔条款

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理赔条款【一、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简介】人寿财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为企业雇主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旨在应对雇主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

当企业雇主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受伤或患病,或需承担第三者责任的场合,该保险产品可以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我国保险公司的人寿财雇主责任险涵盖了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理赔条款解析】1.保险责任:人寿财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包括: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雇主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法律诉讼费用等。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受伤、患病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赔偿责任;(3)员工因自身疾病、自杀、犯罪等导致的伤亡;(4)雇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

3.保险理赔流程:(1)发生理赔事件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2)提交相关理赔材料,包括事故报告、员工伤亡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3)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确认保险责任;(4)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保险理赔注意事项:(1)及时报案,确保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2)提交完整、真实的理赔材料,以免影响理赔进度;(3)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免除责任,合理选择保险产品;(4)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和相关文件,以备日后查询。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雇主责任险】在选择雇主责任险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来挑选。

以下几点可供参考:1.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2.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额度;3.保险费率和服务质量;4.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和口碑。

【四、总结】人寿财雇主责任险为企业雇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雇主在选择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确保选购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中保协雇主责任险主险示范条款

中保协雇主责任险主险示范条款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就是你作为老板,万一公司里的员工在工作中出了事,这保险就能帮你兜底。

别看它名字长,实际上就是帮你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得病,或者因为工作带来的其他问题,你作为老板不至于掏空裤袋。

比如说,有个小李在搬货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个跟头,结果住进了医院。

你作为雇主,按照法律,你得负责。

责任险这时候就上场了,它会根据条款来赔偿小李的治疗费、误工费,还能赔偿一些精神损失费啥的,想想是不是挺靠谱?哎,你要问了,咱这保险是咋个赔法的,能赔多少,又得交多少钱呢?别着急,咱接着聊。

雇主责任险会覆盖到公司里大部分的职工,具体有啥限制,还得看看保险合同。

像那些高风险行业,比如建筑工地,工人们因为工作危险多,这保险就更有用啦。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因工作产生的职业病、甚至是工伤致死啥的。

至于具体赔多少,要看你买的是啥档次的保险,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合同上都得写清楚,你要是不放心,签字之前最好问清楚。

有些人可能觉得,哎呀,我公司是小企业,员工少,搞个保险多麻烦,算了吧。

嗯,没错,小企业主有时会有这种心理,但你想过没有,要是真的出了什么意外,自己掏钱赔可就麻烦了。

不仅有可能赔不起,还可能因为没有买保险,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名声也可能会大受影响,结果大家都不乐意。

所以,虽然这笔费用看起来是笔不小的支出,可保住员工安全,也算是为企业的未来买了保障。

这年头,什么事都说“不确定”,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说不定哪天就能发生个意外。

所以,一份雇主责任险就成了老板的护身符,能帮你防范未知的风险。

你要是觉得这保险有点小贵,换个角度想想,花点钱就能买到安全,自己心里也踏实,员工也能安心工作,互利互惠,不是嘛?讲道理,雇主责任险就是为了让你不至于掉进“事故”这个坑里,扛不住责任。

你看,就算员工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也能帮忙分担一部分责任,简直是“有备无患”嘛。

你看这些赔偿,像医疗费用、误工费、甚至一些精神赔偿,都可以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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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雇员伤害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该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索赔文件:(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四)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五)该雇员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该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该雇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六)被保险人与该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雇员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二)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条第(二)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四)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1项至第4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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