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吉建管〔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吉建管〔2019〕1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按照我省对“挂证”整治工作的安排,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已经结束,现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二、职责分工(一)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负责注册建造师“挂证”的排查工作,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电工工程师等“挂证”的排查工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的排查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的排查工作,省住建厅建筑管理负责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各市(州)建委(住建局)负责本地的注册类人员“挂证”行为的排查工作。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9.05.08
•【字号】沈建发〔2019〕59号
•【施行日期】2019.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和《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沈建发〔2019〕15号)《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沈建发〔2019〕21号)文件精神,制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19年5月8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黑建函〔2019〕168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9〕168号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按照住建部“挂证”专项整治有关通知要求,2019年4月至8月为全面排查阶段,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内容重点排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多重参保,以及有关投诉举报案件。
二、排查方式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有步骤、有结点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三、处理措施1.对前期提交情况说明的要核实整改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整改的、以及前期没有提交情况说明的,也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相关单位或注册人员要下达责令整改告知单,限期完成整改。
2.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结合相关线索,认真组织核实。
对存在“挂证”行为的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或举报人已经承认举报自己“挂证”行为的,视情节可下达责令整改告知单,限期完成整改,也可以直接按“挂证”进行处理,省级及以上部门转办投诉举报案件要提交核实材料和处理意见。
3.对涉嫌“挂证”行为的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有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和变更手续的,要下达责令整改告知单,限期完成整改,并根据一方申请将不配合的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列入状态异常。
4.对涉嫌“挂证”行为的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因无法联系对方而不能完成整改的,前期没有做出情况说明或没有申请标注异常的,可先将相关注册人员列为状态异常,但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必须做出书面承诺说明,写清时间、人员信息、保证取得联系后立即注销、所做承诺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等承诺内容,承诺说明要有相关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注册人员本人做出承诺要有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背景近年来,由于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增多,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安全监管,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国家网信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住建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目的本行动方案旨在全面清理、查处和惩治建筑工程领域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促进建筑工程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任务1.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深入查找各种违法行为背后的根源和关键因素,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制定可行的整治措施。
2.依法加大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监督,坚决杜绝一切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查处和惩治,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完善建筑工程市场准入制度和评价标准,对有资质、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给予优惠的政策待遇,逐步消除不良企业对建筑工程市场的干扰和负面影响。
4.深入推进建筑工程市场人才培养和专业技能的提升,努力打造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和优秀工程项目,推动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科学发展和创新进步。
整治方案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建筑工程市场准入制度和管理规范的宣传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从业者认识到准入制度以及管理规范的重要性,规范市场秩序。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建立起多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协同作战的能力,联手处理更多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全力打击违法建筑,保证人民群众居住的安全性与增加公正公平性。
3.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建筑工程领域重点人物和零散违法行为的破获,全力破获大案要案的现借过滤网点,并彻底关闭针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行为的窑洞。
4.推动建筑工程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黑名单,实时监控风险行为,对失信行为共享严惩信用信息。
池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池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遏制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市〔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月)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查自纠。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
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
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相关企业及机构应做好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19年1月底前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自查汇总表(附表1)报送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主城区(含贵池区、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集中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直接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管处。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行业自查自纠情况,于2019年2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对口报送至市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
工程建设领域“挂证”乱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篇

工程建设领域“挂证”乱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XXX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意识,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挂证”乱象行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XXX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8月28日区扫黑除恶推进会会议精神,以及XXX政法委等4部门《关于开展十大重点领域乱象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恩扫黑〔2018〕13号)文件相关要求,经区住建局研究,决定在恩阳区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工程建设领域“挂证”乱象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内容和工作目标通过对XXX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符、买卖租借资格证书、注册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等涉及“挂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工作方法和处置措施(一)工作方法。
由XXX站、市XXX站、局XXX股、区XXX站负责,以日常巡查、专项排查整治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以上单位和股室在施工现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首先按照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备案的人员名单,查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专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等)到岗履职情况,并核查是否存在从业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符、买卖租借资格证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一旦查出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应现场收集并锁定证据,如取证困难,由以上责任单位和股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排查整治小组调查取证。
可通过以下方式现场核查:1、现场点名并出示身份证或执业资格证书;2、查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资料、各类合同、工程款或其他资金流水凭证的签名字迹;3、查阅请假手续;4、根据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询问相关人员;5、查验与受聘单位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资料;6、其它方式。
XX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出借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XX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出借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招投标领域以案促改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出借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深化以案促改促治,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出借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努力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出借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合同履约行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整治对象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三、整治内容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看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人员是否一致,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严厉查处各参建单位违规出借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
检查资料主要包括资质证书,施工总包合同,公司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资格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对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拟投入人员不一致且变更手续不齐全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四、工作安排专项整治自2023年7月至9月,集中3个月时间进行。
(一)自查自纠(2023年7月份)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梳理准备材料,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查自纠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收集项目自查问题,并填写汇总表(附件1)于7月31日前报市水利局建管科。
(二)核查整治(2023年8月份)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核查,填写《XX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出借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2)o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青建工〔2019〕85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青建工〔2019〕85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现对2018年12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建工〔2019〕15号)文件的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一、“挂证存疑名单”线索比对。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将涉及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的“挂证存疑名单”推送给我省,全省涉及“挂证存疑”的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数量已经全面掌握,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挂证存疑名单”的推送数据也在不定期更新和推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挂证存疑名单”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相关途径推送给相关企业。
企业可凭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在自查自纠期间查询本企业的“挂证存疑名单”,并确保“挂证”嫌疑线索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不泄露。
二、自查自纠整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请涉及“挂证存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依据“挂证存疑名单”线索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在自查自纠期间(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注册状态异常管理。
对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第三款要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人证合一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快速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近年来“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与实际持证人相符,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二、治理范围与目标1. 治理范围:(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2)特种作业人员;(3)中介服务机构及施工单位。
2. 治理目标:(1)全面排查“挂证”行为;(2)依法撤销违规挂证人员的注册许可;(3)对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处罚;(4)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人证合一,发挥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作用。
三、治理措施1. 全面排查:(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排查行动;(2)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确保人证合一。
2. 依法撤销注册许可:(1)对查实的违规挂证人员,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2)将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资格。
3. 处罚违规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1)对违规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2)取消其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资格;(3)对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建立长效机制:(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挂证”行为的打击力度;(2)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3)建立健全人证合一监管体系,确保人证合一制度的落实。
四、实施步骤1. 组织部署阶段:(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3)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2. 全面排查阶段:(1)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对排查出的违规行为进行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3. 处理阶段:(1)依法撤销违规挂证人员的注册许可;(2)对违规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处罚;(3)对问题清单中的问题进行整改。
4. 总结评估阶段:(1)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2)对治理成果进行评估;(3)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为了切实整治这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建筑工程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组织机构1. 召集领导小组:由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设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的整治行动,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整治目标1. 制止发包人非法转包、分包行为,保护施工队伍的权益和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2. 控制挂靠现象,防止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三、整治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以及挂靠等行为的监督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2. 加强执法力量:建立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
3. 严格处罚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刻意规避处罚的,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普及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以及挂靠等行为的危害,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5.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发包、转包、分包以及挂靠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建筑市场中的参与。
6. 加强行业协会监管:建立建筑工程行业协会,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管,严禁协会成员参与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步骤1. 制定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治任务和目标,确保整治行动有章可循。
2. 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以及挂靠等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3. 建立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机制,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 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对违法违规的会员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5. 完善建筑工程市场的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资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整治成效评估1. 定期对整治行动的成效进行评估,对整治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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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
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和目标。
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分三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
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自行办理注销等手续。
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形成本行业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4月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本行业系统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4月12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
(二)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4月至8月底)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将负责整理全省建设类执业资格的注册信息,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负责整理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信息,全面排查“挂
证”行为。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在个人和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类别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每月将比对结果交由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
各省级主管部门再将比对结果下发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落实具体情况,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通过核查人事档案、社保、劳动关系等信息对本辖区内的“挂证”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实的,将处理意见随同“挂证”核查材料一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本行业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9月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汇总形成行业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9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2019年4月起,每月2日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
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1)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应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对因查处“挂证”行为,注销注册人员影响到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要求的,资质发证机关应撤回该企业资质证书。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整治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第三阶段指导监督阶段(2019年4月至11月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承担起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资格事项监管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推进并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各设区市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部门于2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和联络方式表(见附件2)报省相关主管部门。
(二)坚持源头治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见附件3)。
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建立长效预防机制。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AA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文芳
电话:****-********转1 传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吴羽炫
电话:****-******** 传真:****-********
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杨连凯
电话:****-******** 传真:****-********
省水利厅联系人:游梦婷
电话:****-******** 传真:****-********
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卓佳
电话:****-******** 传真:****-********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2.《设区市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举报方式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
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部门:(加盖单位印章)申报时间:
附件2
设区市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部门:(加盖单位印章)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