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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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乌地税函[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函〔2009〕155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2009年度残保金代征工作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2008]215号文件精神,确保残保金代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残保金代征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专项基金,税务部门代政府行使征收职责。
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障金的代征工作,将保障金代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完成代征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一)明确代征期限。
2009年度代征期为5-7月,各区(县)地税局要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按时代征。
(二)加强与同级残联的配合。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61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局要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目前还没有提供的区(县)局,要积极提供,配合残联做好年审和直接认定工作。
(三)做好代征工作。
办税厅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代征期内要严格把关,对未参加残保金年审和不申报残保金的纳税户,要进行督导,促使纳税户在规定征缴期内缴纳残保金。
(四)及时反馈代征信息。
依据新地税发〔2006〕61号文件规定,在代征期内每月月未,将纳税户缴纳残保金情况状态表及时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协助残联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五)配合残联做好对网报户残保金的代征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新地税发[2006]1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6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型住房市场交易价格且不能书面出具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合理方法(如要求交易双方书面出具有关真实性的法律声明、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提供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等)核定其住房转让收入。
二、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有关凭证、资料完整、准确、有效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计算个人住房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第一条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房屋原值、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有关凭证、资料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征收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应根据当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窗口直接征收;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契税征收部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做好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代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之规定,先按照上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根据购房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向缴纳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委托他人代缴税款委托书(3篇)

第1篇尊敬的税务机关:兹有本人(以下称“委托人”)因工作繁忙、身体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现特委托(以下称“受托人”)代为办理相关税款缴纳手续。
为确保税款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特此出具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应缴纳的所有税款缴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2. 受托人代为办理税款缴纳的申报、缴款、退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3. 受托人代为接收税务机关的通知、催缴、处罚等事宜。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人亲自办理完毕所有税款缴纳事宜之日止,或至本委托书被委托人、税务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终止。
三、受托人权利与义务1.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税款缴纳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确保税款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受托人应及时将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的结果告知委托人,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4. 受托人不得利用委托人的身份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四、保密条款1. 受托人应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税款缴纳的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本委托书的签署、执行及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受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五、争议解决1. 本委托书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2. 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 委托人账户信息4.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特此委托!第2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本人因工作繁忙、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现特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相关税款缴纳手续。
委托代开税款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委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委托人地址]受托人:[受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受托人地址]鉴于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税款代开业务,现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税款代开业务,特此委托书如下: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办理税款代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申请、提交、领取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办理税费缴纳手续等。
2. 受托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协助委托人办理税款代开业务,确保委托人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
3. 受托人代为办理的税款代开业务,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代开业务。
2.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订与税款代开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办理税款代开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委托期限],委托期满后,委托人有权撤销本委托书。
四、委托人义务1.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办理税款代开业务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受托人能够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2. 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税款代开业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 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在办理税款代开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五、受托人义务1.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办理税款代开业务,确保委托人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
2. 受托人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办理税款代开业务,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争议解决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办理税款代开业务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第2篇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贵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代为开具税款,现将有关事项委托如下:一、委托事项1. 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业务需求,代为开具相应的税款。
委托代理合同费怎么收税
委托代理合同费怎么收税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涉及到的税费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财务议题。
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合同的税费收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以下是关于委托代理合同费收税的一些基本要点:1. 增值税(VAT):- 对于提供代理服务的公司或个人,需要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代理服务的收费金额,即不含税的服务费。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含税价格,则需要按照含税金额计算税款。
- 代理服务提供方需要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给委托方,以便委托方进行税务抵扣。
2. 所得税:- 如果代理服务是由个人提供的,那么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其所得的代理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收入的不同档次有所不同,通常采用累进税率。
- 如果代理服务是由公司提供的,那么公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其所得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通常为25%。
3. 税务申报和缴纳:-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后都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 税务申报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税务局窗口进行,需要提交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4. 税务筹划:- 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双方可以就税费问题进行协商,合理规划税务成本。
例如,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税费的承担方,或者通过合理定价来降低税负。
5. 税务合规:- 遵守税务法规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义务。
任何逃税、漏税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税款、甚至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代理合同的税费收取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合同的具体条款、服务的性质、双方的协商结果等。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确保合同的税务处理既合法又合理。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委托代征活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1. 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征收税款和其他与税收有关的职权的行为。
2. 代征单位:指具有代扣代缴资格的单位,按照规定执行税收相关职务。
3. 代征费用:指代征单位因承担委托代征任务所获得的报酬。
4. 委托代征协议:指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程序第三条委托代征的程序1. 委托代征活动应当依法遵循择优、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进行明确的协商谈判,签订书面协议。
2. 委托代征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代征费用标准、计算方式等内容。
3. 委托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代征职责,确保征收税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代征费用的确定1. 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征收情况,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标准确定。
2. 代征费用的支付应当在税款征收后及时结算,未按时支付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监督第五条监督机制1.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代征单位的代征活动进行审查。
2. 纳税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代征单位的代征行为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代征单位,税务机关有权暂停或解除其委托代征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 代征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其他规定1. 对于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 本办法自X年月日起施行,如有修订,经公告后即时生效。
以上为《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相应内容,由税务部门统一执行,各方当遵守。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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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
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5.09
•【字号】乌地税函[2006]192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9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局、稽查局:
为严格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核算,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手续费的收支,进一步加强我局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是税法规定有代扣、代收义务的纳税人和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单位以下简称“三代”单位。
包括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等。
即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领取
手续费的各税种。
二、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工作要求。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即“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1”(多栏帐),按税种和代征方式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2”(多栏帐),按户和税种设置,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核算请领手续费数。
登记簿1、登记簿2 、《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上的金额要帐帐、帐表应相符。
各区、县局可以用计算机设帐和记帐。
“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以便计会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第二联提供给财务部门。
三、征收局计会科(所)和征收人员审核给付手续费的工作要求。
1、审核。
“三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入库后,凭入库税票(《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代征代扣税款凭证》等)再向税务机关填写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征收人员或计会人员要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三联数据与入库税票查询系统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发“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在税票上加盖“代征代扣税款”章戳;“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加盖“征税专用章”。
2、“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税收会计作记帐凭证;
第二联税务机关财务会计作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申请领取手续费凭证;
第三联纳税人作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手续费的记帐凭证。
3、征收人员或计会人员要将“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序时摆放,按规定的时间移交下一工作环节,第一联转税收会计,第二联转财务会计,第三联退纳税人。
4、填发领据。
各区(县)征收局计会科(所)填写“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并盖经办人章戳,区、县局局长签属意见后,代征代扣单位到税务机关财务部门办理支付。
5、帐簿。
各区、县征收局计会科(所)设置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分纳税单位、分税种台帐(可用计算机设置帐簿)。
四、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单位日常工作要求。
“三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2004年、2005年、2006年任何一年的手续费均应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不同年份的应分别逐栏填写。
“三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入库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凭入库税票再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加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章戳。
一至三联缴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盖章后第三联退代扣代收单位。
“三代”单位凭第三联和税务机关填发的“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办理代征代扣手续费领取。
“三代”单位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执行。
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款,纳税人不得要求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
五、“三代”单位手续费支付期。
“三代”单位手续费领取时间按季度结清,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手续费金额较少,可按年支付。
各区、县局计会科(所)支付手续费时间可确定固定的时间支付。
六、财务部门工作要求。
财务部门支付手续费时要严格审核“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 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审核无误后,付款人在“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上签章,并支付手续费,支付方法以转帐支票为主。
财务部门用第三联(纳税人领取手续费凭证)做实际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财务部门要登记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帐簿。
每月15日前,由财务部门将《代征代扣手续费领取明细表》、计会部门提供的“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同装订,上报市局计划财务处
七、注意事项。
“三代”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
违规支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款、门市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一律不得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
八、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6月报缴期间,区、县局向纳税人发放“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无“三代”业务的单位,不发放“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2006年7月报缴期间纳税人上报2006年1---6月“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可一张单据分月填写。
2006年8月报缴期间纳税人上报2006年7月之后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后依次类推,逐季或逐月填写。
二00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