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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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透明、办税流程繁琐、服务不便民、缺乏专业化人才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常常面临信息获取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通过正规媒体或官方门户网站来获取相关信息,但这些渠道信息更新速度较慢,无法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求。

税务部门应积极建设信息平台,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纳税信息,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传递信息,如在微信、短信等新媒体上发布通知,提高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要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较多,也有各种税种,办税程序繁琐,让纳税人感到困扰。

税务部门应加大改革力度,优化税务流程,减少冗余环节,提高办税效率。

可以通过搭建网络办税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税,减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次数,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税手续,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要提高纳税服务的便捷性。

当前,纳税人需要亲自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务,办税时间和地点限制纳税人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实行异地办理纳税业务、邮寄纳税服务、延时办税等措施,让纳税人可以在更方便的地点和时间办理纳税事务,提高纳税服务的便捷性。

要加强税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和素质提升。

纳税服务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来提供,他们需要熟悉税法和税收政策,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税务知识和专业素养,掌握财务和税收方面的专业技能,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要解决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提高纳税服务的便捷性,加强税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和素质提升。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我国税务代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税务代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税务代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税务代理作为税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税务代理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务代理的发展,也影响了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从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1.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税务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工作,有的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的形象和信誉。

2. 服务质量不高税务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机构服务态度冷漠,对客户缺乏耐心和细心,有的机构服务质量差,审核不严格,导致客户的税务风险增加。

3. 合规意识不强有些税务代理机构缺乏合规意识,为了追求利益,不遵守税务法规,甚至违法操作,导致客户出现税务风险。

4. 服务费用高有些税务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高昂,远远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的普及和发展。

二、税务代理的对策1.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税务代理机构应该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的培训,提高税务代理机构的信誉和形象。

2. 提高服务质量税务代理机构应该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态度,提高审核标准,加强审核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的利益。

3. 加强合规意识税务代理机构应该严格遵守税务法规,加强合规意识,不违法操作,保障客户的税务安全。

4. 合理定价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合理定价,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服务费用,促进税务代理的普及和发展。

综上所述,税务代理作为税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税务代理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

只有加强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加强合规意识,合理定价,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

税收征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税收征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税收征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税收征收是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将重点探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

一、问题分析1.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往往对相关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和合理依法缴纳税款。

而税务机关则面临着信息获取成本高、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等问题。

2.征收手段不完善问题目前税收征收主要依靠纳税人自主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这种方式存在着难以全面了解纳税人真实情况和难以有效监管的问题。

此外,税收征收还面临着缺乏科学化和智能化手段的挑战,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遗漏征税对象等问题。

3.征收制度设计不合理问题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例如,税款缴纳的时间和方式不够简便灵活,对于纳税人来说存在着不便利之处。

同时,征收制度设计也存在着激励机制不足和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个别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

二、对策研究1.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为了解决税收征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加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税收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通过数据交换和共享,提高税收征收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2.推进数字化征收为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减少人为差错,可推进数字化征收。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起一套智能化、自动化的税收管理系统。

例如,可以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大规模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提高对纳税人的审查和监管能力。

3.优化征收制度设计税收征收制度设计应该更加合理和科学。

可以通过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提高缴税的便利性。

此外,应完善征收的激励机制,对自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同时对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第一篇: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在财税教材中经常看到这样一句话:人活在这个世上,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即死亡和税收。

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

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的正常运转,也就没有那么多的公共服务可供我们使用,我们的生活也将不再方便,可见税收对我们而言是如此的重要。

然而从税收诞生之日起,税收流失现象就没有消停过。

这一方面是由于税收本身的特征决定的:税收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及无偿性等特点决定了税收是公民收入分配部分的无偿占有,税收会减少纳税人的所得收入,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生活福利水平,这一点对于低收入人群影响尤为显著。

另外一方面,税收是对国家所提供服务的资金保证,当国家所提供的服务令纳税人不满意时,纳税人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停止对税款的支付,即产生偷逃税行为。

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当前税收流失的严重程度:2006年我国税收流失总额的500亿元。

这只是显性的税收流失部分,隐性的包含地下经济在内的部分还没有计算,如果总额相加,那会是更加巨大的数据。

由此可见,税收流失的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到了必须整治及改善的关键时候。

虽然我国一直以来也在注重强调税收征管,成绩也是突出的,但有些问题依然存在,解决税收流失问题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收征管与稽查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征管与稽查力度不够,存在重复稽查现象,税收成本较高在一定条件下,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是影响纳税人偷逃税的重要因素。

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越高,纳税人基于所偷税款被检查发现所付出代价的考量往往不敢轻易做出逃税的决策。

而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低,纳税人就容易在税务机关的眼皮底下进行偷逃税活动,以获取自身效益。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偏轻,处罚率较低,利率不够合理严厉的处罚会使偷逃税者付出昂贵的心理成本、社会成本与心理成本,从而使其对偷逃税活动望而却步。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摘要】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透明度不足、管理混乱和征收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简化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征收人员素质来提升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可以让纳税人更加了解税收政策和征收过程,简化管理流程可以减少繁琐的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征收人员素质则可以提升服务水平和减少作风问题。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发展。

【关键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解决对策、透明度、管理混乱、征收效率、信息公开、管理流程简化、征收人员素质、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地方税收作为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运作至关重要。

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透明度不足是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

很多地方政府的税收征收工作缺乏透明度,缺乏公开性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

管理混乱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征收难度加大。

征收效率低下也是一个问题。

很多地方税收征收工作繁琐复杂,导致征收效率低下,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加强信息公开是解决透明度不足问题的关键。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简化管理流程是解决管理混乱问题的有效途径。

通过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混乱。

提高征收人员的素质也是关键。

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征收人员,才能有效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通过加强信息公开、简化管理流程和提高征收人员素质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

税收风险应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风险应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风险应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税收这事儿,真是一个让人既爱又恨的话题。

你看,每年到了报税的时候,很多人心里就像猫爪子挠似的,紧张又不安。

这可不是简单的填表儿,而是关乎钱包的一大事儿啊!可是在应对税收风险这方面,我们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

今天就来聊聊这些问题,还有一些小建议,大家听着,可别觉得这是老生常谈哦!1. 当前税收风险应对的主要问题1.1 信息不对称,真是让人头疼首先,信息不对称这事儿,真是让人无奈。

你想啊,税务部门那边一套说辞,企业和个人那边又是一套,大家都在各自的“秘密基地”里做着“打小报告”。

税法千变万化,像天气一样说变就变,结果很多企业根本就不知道最新的规定,更别提如何应对风险了。

这时候,税务顾问、会计师就成了“救命稻草”,但有时他们也搞得模棱两可,真让人心里打鼓。

1.2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应对效果再说人员素质,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财务人员,有的人简直就像天上掉下来的仙女,专业得不得了;但有的人嘛,可能连基本的税法都不太懂。

这样的差距就导致了信息的传递出现了很多偏差,弄得大家一头雾水,明明是要应对风险,结果却像是添了堵。

这就好比你去理发店,结果剪了个“飞天大圣”的发型,想要的清爽短发全泡汤了。

2. 建议与应对策略2.1 加强培训,提升专业素养那么,问题来了,我们该如何应对呢?首先,企业和税务部门得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你看,知识就是力量嘛!可以定期组织一些税务讲座,邀请专家来讲解最新的和案例,大家一起学习,互相交流。

这样的话,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就会顺畅多了,彼此都能明白对方的“心思”,一旦有什么变化,大家也能迅速反应过来。

2.2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其次,建议建立一个更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就像是朋友之间的“八卦”,及时把最新的税务信息传递给对方,让大家都不掉队。

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税务信息平台,大家可以在上面查阅最新的、法规,甚至分享一些成功的应对案例。

这就像在朋友圈里发个动态,结果收获了很多的点赞和评论,互动多了,大家也能变得更加积极。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转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在我国纳税服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原因,这对纳税人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从便捷性、透明度、沟通交流、法律规定等方面探讨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与建议。

一、便捷性不足1. 纳税申报环节繁琐:当前纳税申报流程复杂冗长,需要填写大量表格并提交各种证明材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时间压力。

2. 缺少线上平台支持:线下窗口办理方式仍然占主导地位,缺乏线上平台提供的自助申报、网上支付等便利功能。

二、透明度不够1. 税收政策信息传递不及时:纳税人常常无法及时获知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导致没有准确把握到自己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2. 纸质发票管理问题:纳税人往往难以准确了解自己开具的发票是否被正常录入,也无法及时获取相关发票信息和抵扣信息。

三、沟通交流困难1. 窗口服务态度不佳:一些纳税单位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负责任地解答或回避。

2. 反馈渠道缺乏:当前缺少有效的反馈渠道,纳税人对服务质量存在投诉或建议时无法得到及时响应和解决。

四、法律规定不清晰1. 条款过于繁杂:纳税法规定内容复杂多样,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理解起来困难,增加了被误解和违规的风险。

2. 稽查执法标准不统一:各地在执法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同样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问题与原因,我们可以提出以下改进与建议:一、推行简化申报手续与线上平台支持1. 精简申报表格:完善申报表格内容和功能,实现信息自动填写和数据联通。

2. 发展线上办税平台:建设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提供自助申报、网上支付等功能,方便纳税人操作。

二、加强信息公开与发票管理1. 建立即时更新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最新税收政策变化信息。

2. 推行电子发票制度:推动各地普遍采用电子发票,实现发票数据与个人账户关联、随时查询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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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委托代征扩大化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使用的一种征管手段。

1986年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管条例»第20条规定:代征是一种法定的征收方式。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简称旧«细则»)第32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

2002年修订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沿袭了旧«细则»对委托代征的表述。

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这是现行的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法律依据,但在征管实践中,往往缺乏对这一条文的完整、全面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误区。

片面地认为只要工作需要,有关方同意就可委托,而恰恰忽略了“国家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前者是委托代征的基础或前提,而后者则是委托代征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是新细则对委托代征运用的严格规范和控制。

那么到底国家的哪些“有关规定”规定了哪些税种可以委托代征呢?1、印花税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印花税施行细则»。

2、屠宰税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3、契税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契税细则»。

4、耕地占用税1987年6月20日,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农业特产税1994年3月24日,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规定的通知»。

6、土地增值税1996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

此外,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通知”中指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税收双方税务局,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这是尽笔者所能,搜索到的所有关于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海关,交通征费管理部门的代征不属于委托代征),可能有所遗漏,但仅此也可看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代征的税种是非常明确和有限的。

从十多年前的“征管条例”到现行的新细则都明确委托代征要根据税收法规,或国家的有关规定。

这一立法的思路一脉相承。

那种把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和大额税款委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做法于法无据;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混为一体,将明明白白的纳税人定为代征单位,与扣缴义务人签订代征协议,不仅混淆了税收法律关系,而且混淆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增大了税收成本,背离了委托代征的立法宗旨。

使委托代征长期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

委托代征在税收征管历史上曾发挥过巨大的作用,许多税收实体条例都曾设置过代征环节、代征条款,但随着税制改革,原有的税种已经合并精简或改征,委托代征的范围逐渐委缩。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简称农业税收),只是由于立法程序的原因,在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已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中被确定为取消的税种,印花税票的代售严格地说并非代征,真正可以委托代征的税种仅为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行政权力从来源到行使都应当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而税款征收权是国家赋于税务机关的专属权利,属于公权范畴,公权的放弃或转移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处置,这一点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非常明确,过度或随意施行委托代征,意味着公权的丧失和税务机关的渎职。

委托代征管理手段弱化相对于委托代征的扩大化,税收管理手段却明显弱化。

«征管法»赋于税务部门强有力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不适用代征人,纳税检查和违章处罚也不能针对代征人,代征人游离于税收征管法规之外,成了事实上的法外主体。

委托代征与代扣代缴几近相同,对扣缴义务人«征管法»规定了几乎相当于纳税人的详尽条款,从申报、账薄管理到税款缴纳直至法律责任应有尽有。

但对代征人的管理,在税收立法上却呈弱化趋势。

这一点将86年的征管条例与先后两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比较,会更加直观和明了(见下表)。

三、违约责任的淡化1997年,某县地税局委托高速指挥部代征该县境内施工的营业税。

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了委托代征证书,高速路指挥部领取了建筑业发票和完税证。

期间双方结报了部分税款,但因高速路建设资金不到位,工程竣工时欠缴代征的税款达300多万元。

当时代征人员到地税局请求核销已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和完税证,税款挂账处理,地税局以未结算代征税款为由未予受理。

此后因工程竣工指挥部撤销,有关人员解散,遂搁置至今。

这是一宗真实的案例,也是促使笔者对委托代征刨根问底多方求解的最初动因。

众所周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甚至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扣缴、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商品、货物或财产来抵缴税款,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还可阻止出境,加收滞纳金直至行政处罚,但对代征人欠缴税款或是违约,税务机关除解除代征协议外,无计可施,无能为力。

笔者试图利用民法、合同法、刑法、行政法来解析本案:委托代征协议是行政合同,是税务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管理关系,就象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一样,并非«民法通则»所指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也并非«合同法»所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只能用相关的行政法规来处理。

那种企图用类似于追究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利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来解决本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本案中,高速路指挥部接受地税局委托,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代征税款的承办人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但并未将征收的税款据为已有也未转移、隐匿财产,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难以构成刑法的全部犯罪要件,即构不成犯罪。

退一步讲,即使构成了犯罪,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欠缴的代征税款也不会随之解决。

委托代征是行政合同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具体运用。

而关于行政合同,目前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是法学研究者对某些合同进行分析、概括的结果。

根据公认的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合同是行政与合同的混合体,这是区别于单方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

4、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即行政主体享有履行合同的监督权,享有单方面变更合同权,享有解除合同权,享有制裁权。

5、行政合同的另一方享有获得报酬权,获得赔偿或补偿权,同时承担全面履行义务、接受管理和监督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委托代征协议”就是这一特征的具体体现。

代征协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检查;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代征人的违约责任;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因代征人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有权要求代征人全额补偿等等行政优益权。

但稍加分析,就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行政优益权,除单方终止协议可具操作性外,其余都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违背。

«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作为内部规范明显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也即不能将这些优益权施加于本案代征人--高速路指挥部。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受行政法所调整,故一旦出现行政合同纠纷,相应的法律救济就是行政法的救济方式。

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但这两种救济制度都呈单方性的救济方式,行政主体是不能成为复议中的申请人或诉讼中的原告的。

即本案代征人的违约,税务机关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

对于行政合同人民法院无论是受理还是审判,既没有法律依据,又缺乏立法解释。

使得如何确立行政合同、如何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成了我国立法的盲点。

四、对策与建议1、制定«行政合同法»,改变我国行政合同纸上谈兵的现状。

通过立法明确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明确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区别,完善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从而规范各种行政合同。

只有制定«行政合同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象税款委托代征一样整个行政合同的无序和混乱状态。

2、修订«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委托代征比照代扣代缴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为委托代征的优益权设定法律依据。

3、修订«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把行政合同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单向救济结构为双向救济结构,赋予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真正把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和救济纳入法制的轨道。

4、在制定、修改以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严格代征范围、代征人的资格审查,明确代征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适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税务机关的征管责任和权利,通过立法构建完备的税收委托代征管理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文水县国家税务局文水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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