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合集下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豫国税发[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9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

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工文﹝2007﹞48号【发文日期】2007-06-28【实施时间】2007-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省辖市总工会、各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我省工会事业的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决定由全省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

二、代收比例 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

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三、帐户管理 各地设立工会经费代收专用帐号,由工会独立管理,专项用于收缴和分解地税部门代收的经费。

该帐户按照经费分成比例每月分成一次,余额清零。

对银行帐号独立、财务管理规范的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扣除代收手续费后按50%的比例拨付基层工会分成经费。

未独立开设银行帐户的,其经费由地方总工会代为管理。

为加强对县(市)代收经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省辖市总工会要对县(市)工会经费代收专用帐号进行监督,逐步实现全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

四、代收费用 各地可按代收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代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地税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

五、工作协调 工会、地税部门双方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代征税工作制度规范

代征税工作制度规范

代征税工作制度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代征税工作,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部分税收征收职责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代征人)进行征收的活动。

第三条代征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保障权益、方便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代征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征税工作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税种、范围、期限、报酬、保密等事项。

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信誉等。

第七条代征人应当依法履行代征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税率、税基、计税方法、征收期限等征收税收,并按时足额上缴税款。

第八条代征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征、少征、缓征、免征税款,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税款,不得泄露纳税人个人信息。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人进行培训、考核,确保代征人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查阅代征协议和代征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有权要求代征人提供税收征收依据和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现代征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二、代征税种的确定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合代征的税收品种委托代征人代征。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代征税种,避免代征人代征税种过多,影响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代征税种应当具有征收简单、金额小、纳税人分散等特点。

三、代征税工作的实施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将代征税工作纳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实现代征税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八条代征人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

《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样表)

《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样表)
被代征纳税人/缴费人识别号*
被代征纳税人/缴费人名 称*
被代征船舶识别号
被代征船舶名称
1、被代征人的
2、被代征人的
3、被代征船舶识别号 4、被代征船舶名称
从第七行开始填写数据
国家或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所属行业*
5、可选,代码
6、可选,代码
7、可选
8、所属行业,被代征人的 行业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12、实际属期开始(在表 头区间范围之内)
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与《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二者只能填一个)
税款/费款所属期止*
计税/费依据*
税率/费率或单位税 额/费额*
应纳税额/费额*
减免税额/费额
13、实际属期结束(在表 14、手填写,无逻辑 15、手工填写,无逻 16、手工填写,无逻 17、手工填写,无逻
征收子目
委托代征明细报
V1.0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与《委托代征
税款/费款所属期起*
9、要在代征范围内,税费 种认定中zsdlfs_dm=3,参 见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对 照表
10、要在代征范围 内,税费种认定中 zsdlfs_dm=3,参见 征收项目、征收品目 对照表
11、要在代征范围内, 税费种认定中 zsdlfs_dm=3
21、手工填写,无 22、手工填写,
逻辑计算公式
无逻辑计算公式
23、手工填写,无逻 辑计算公式
应代征税额/费额* 已代征税额/费额*
税源标志
税源编号
税源坐落
减免性质
24、手工填写,无逻 25、手工填写,无逻
辑计算公式(保留2位 辑计算公式(保留2位 26、手工填写代码 27、手工填写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六月七日附件: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接受各行政村(含社区、村民组,下同)的委托,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实行统一管理的乡镇财政所、“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农经站等机构。

第三条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保持财务审批权和经济活动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

二、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出纳、会计和审核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精品文档(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管理或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代征工作所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三)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五)诚实守信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精品文档(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要求和委托代征事项确定的其他条件。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税务中介机构和组织代征税款。

第七条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委托代征事项报告,报上级机关即委托人。

委托人对委托代征事项、代征人代征税款的条件、能力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代征事项和代征人,经委托人内部征管科技部门会同税政、法规、计财等部门共同审查、确认委托代征相关内容,报局长批准,由委托人会签同级财政部门后,再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并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应当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有效期由委托人根据需要在2年内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进行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重新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委托人应当将委托代征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第八条代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税款工作。

委托人对代征人员应当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工作。

第九条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有关内容的,委托人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代征人发出《变更委托代征税---------------------------------------------------------精品文档款协议通知书》,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涉及《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期满的;(二)代征人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本办法规定的;(三)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 (四)因税收政策变化或双方管辖权变更等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五)因其他情况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第十一条代征人不能单方停止履行协议,确需终止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二条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终止时,代征人应结清已代征税款、滞纳金,缴销税收票证,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等资料。

第四章委托实施及管理第十三条委托代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委托代征前组织有关税收管理员、代征人指定人员联合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税源清查,澄清代征范围及户数。

第十四条代征人应全面掌握代征范围内税源分布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传输新办、变更、停(复)业、失踪纳税人的信息.同时,应督促代征范围内新增的、变化的、与委托代征事项有关的纳税人及时到主---------------------------------------------------------精品文档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新办、变更、停(复)业、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等事项。

不服从代征管理的,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代征人发售、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代征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代征税款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一)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二)须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领取税收票证;(三)须配备税收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存放税收票证;(四)须每月按委托人要求报送纸质或电子档《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代征人领取的税收票证如发生丢失和损毁,必须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和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代征人应按规定建立代征税款账簿,设立代征税款明细账,详细记录纳税人名称、代征税种、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

第十八条代征人必须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少征、不征税款或延期缓期征收税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其它属于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款的,代征人应当及时报告委托人.第十九条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制发的完税凭证,不得使用其它凭证代征税款。

第二十条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由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事宜。

---------------------------------------------------------精品文档代征人对已办理了税收优惠审批手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的纳税人,代征税款时按规定予以抵减或免征税款;凡没有办理税收优惠审批手续的纳税人,代征人一律不得随意为其减、免税款。

第二十一条代征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确定的缴款办法报送并解缴税款;代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所代征的税款。

第二十二条代征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征收税款。

同时应为纳税人的纳税事宜保密.第二十三条代征人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时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代征人不得实施属税务机关专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委托人和代征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商定,并在《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明确。

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代征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推行使用委托代征软件。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税源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并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随时对代征人的代征情况进行跟踪抽查、检查,监督、指导.代征人应当与委托人建立并保持通畅的联系渠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精品文档第五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职责:(一)负责代征人的资格审查和确定;(二)负责确定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范围,签订、变更和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填制、发放、收回和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按时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四)负责对本单位委托代征税收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协调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及时处理代征人代征税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完善、规范征管办法。

第二十八条委托代征主管地税机关职责:(一)负责对代征人代征税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包括基本信息、税款征收信息、欠税信息、发票和税收票证管理情况、代征税款专用账户等;(二)审核代征人员的资格,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员;(三)研究解决或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代征税款中出现的问题或代征人反映的问题;(四)负责代征人网上申报报解代征税款的审核;(五)督促代征人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六)对计财部门反馈的结报税款不准确,税种、级次互串,超过期限积压税款等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和跟踪管理。

---------------------------------------------------------精品文档第二十九条办税服务厅职责:(一)负责对代征人辅导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包括领取、使用、保管、结报有关票证的规定;(二)负责代征人的代征税款收缴工作;(三)负责税收票证的发放、结报管理和发票供应、验旧、缴销工作.第三十条计财部门职责:(一)负责检查代征人的税收票证开具、使用、保管情况;(二)负责检查代征人税款缴库“双限”制度执行情况.对代征人存在的结报税款不准确、超过期限积压税款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的税收管理部门;(三)负责审核并支付代征人有关代征手续费;(四)负责对委托代征税费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税政(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代征等)部门职责:(一)负责审查《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的代征范围(代征的其他费、基金等)、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缴税期限等;(二)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变化,需变更、终止原《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提出修订、终止意见,报局长审批.第三十二条征管科技部门职责:(一)负责拟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二)负责与同级财政部门会签《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三)负责拟订并与同级财政部门会签《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精品文档(四)负责发放、收回和保管、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五)负责检查代征人日常发票管理、税款代征情;(六)负责推广使用POS机刷卡代征税款工作;(七)协调委托代征有关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