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现状与展望(张新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7-4-12

一、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重要性

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身份已确定或者身份可确定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其中身份可确定的人是指其身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特别是通过身份证件号码或一个或多个与其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特殊因素来确定的人。[1]而个人数据处理,是指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而无论该操作是否是以自动化方式进行,例如收集、记录、组织、存储、改编或修改、恢复、查询、使用、通过传播、分发或者其他使个人数据可被他人利用的方式披露、排列或者组合、贴标隔离、删除或销毁。

[2]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影响的日益深化,我国对个人数据保护的需求也日益紧迫。

1、互联网时代的呼唤

中国已经是一个仅次于美国的互联网大国。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的网民总数约为1370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首次突破10%,达到10.5%,而上网的计算机总数约为5940万台。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网民人数在两年内可能会超过美国。[3]届时中国的网民人数将在世界范围内排名第一。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给个人数据保护带来了棘手的难题。首先,互联网的存在是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个人利用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并在互联网上冲浪,该个人的个人信息和行为信息等将会被记录下来。这些被记录下来的信息如果被不正当的利用,就会成为个人数据保护的隐患。特别是在网民数量巨大的时候,这一隐患将更加突出。其次,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其特点是全球互联,接入方式简便。并且在该媒体上任何人都可以很方便的发表言论。由于全球网民数量巨大,这些言论在瞬间几乎就会传遍全球。所以一旦某些个人数据被公布到互联网上,那么该个人数据将会成为网民们轻易皆知的“秘密”了。

总之,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互联网正在迅速改变和深刻影响社会的每一个方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个人数据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给人们的私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

2、国际经贸环境的要求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实施,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际贸易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的外贸依存度中找到依据。外贸依存度是判断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4]根据该指标也可以判断出该国对世界经济的依赖水平。就2006年而言,中国的外贸依存度大约为65.1%。[5]在以欧盟指令为核心的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模式和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模式,逐步介绍到中国之后,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数据保护壁垒”很可能成为“环境保护壁垒”(绿色壁垒)之后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另一个难题。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与国际标准接轨,否则,如果美国、欧盟或者日本等传统贸易大国借题发挥,借口中国在个人数据的保护上没有这些发达国家的要求,并就此在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上设置贸易壁垒,那么将对中国的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6]

3、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现在的银行等金融服务部门会在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用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数据;电信服务部门会在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用户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数据;医疗服务机构则会在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用户的姓名,性别、身体特征、既往病史等个人数据。除此之外,其他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如税务部门、教育机构、保险公司等也会在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公民的诸如收入、教育、身体状况等数据。如果对这些收集数据的行为与收集的数据不加以规范,一旦与互联网传播相结合,将会导致严重的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7]

经过20多年的持续发展,中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多数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中国正在从贫困型社会发展到温饱型社会,并进而迈向小康型社会。建设法制社会是我们既定的目标,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是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如今,人们对精神世界的关注,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比以往更加频繁,大量的个人数据在这些频繁的交往中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被频频泄漏出去,于是权利受到侵害的社会成员要求保护其个人权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制定一部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规范社会成员正确收集、利用、处理与保护个人数据就显得尤为关键。

二、目前的立法研究与准备

针对国内的立法需求,无论是国家立法部门还是社会科研机构,都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国家立法部门的官方草案还在紧张的制定中,社会上有的科研机构已经完成了自己的立法草案。

1、国务院信息办与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务院信息办主要负责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工作。近三年来,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务院信息办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展开研究。首先,组织专家学者申报课题,对个人数据保护作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并完成相关的立法建议和研究报告。其次,积极支持、组织和参加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研讨会,并在会上积极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并就立法中的疑问展开讨论。最后,与相关的国际机构合作,进一步完善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草案。

经过上述的准备工作,目前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个人数据保护列入2007年的立法计划。可以预见,《中国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将会加快。

2、专家学者的建议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周汉华研究员就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该建议稿与立法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分为法律条文与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两部分。其中法律条文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而相关问题解释部分则包括19个专题报告,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