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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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1.法律基础
2.信息安全法概述(法律体系)
3.针对或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
4.利用计算机进行的民事侵权
5.政府信息公开和热点问题
什么是法
1.由国家认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人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国家构成元素:地域人口有效统治的政府国际公认的外交主权
为什么需要法
1.人有保存与发展自己的天然原始动力, 人有各种欲望,其内在原因是因为要
满足其活的机体需要和被别人的看中。
2.自然资源和人造资源(产品和服务)总是有一定量的。
3.资源的分配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4.智力高度发达有良好认知能力复杂交流工具(语言)善于总结过去有相对稳定
的理性思维能力。
法的本质
1.是人与人(群体组织阶层)妥协博弈的结局,其本身并不必然代表公平正义,
其公平尺度的衡量在于制定法律群体范围的大小。
2.法律执行的一视同仁是一种执行公平正义。
3.反应现实,不能脱离现实
4.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是对于资源的掌控和分配
⏹法律制度良性发展的基础就是制定法律的人是否代表民意,其胜出的程序,博弈的
过程是否公开能在阳光下运行。
法律渊源
⏹通俗的讲,法律渊源就是法院据以审理案件的依据,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称。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包括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第二章
⏹信息活动包括各种法律主体从事的、与信息的生产、采集、获取、加工处理、传播、
利用、保存等事务相关的一切活动。
从应然角度看信息法法律渊源
1.包括宪法(现在是空白)
2.法律(现在没有一部法律层面的信息法)
3.行政法规
4.部门(委)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8.特别行政区法(港澳台地区)
现行立法不足
(1)缺乏系统思路和总体指导原则
(2)相关领域多头管理,利益冲突,缺乏协调
(3)内容上声明性条款过多,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
(4)重管理、轻保护,公权益与私权益的对比失衡,重公权保护,轻私权保护。
(5)信息权属法制不健全,安全信息共享法制建设严重缺位
信息立法应该参照的原则
1中立(掌握)技术媒介(重点) 实施同等保护
2自律
3安全
4系统化
5开放和共享(掌握)
6协调
现在有效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1.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涉及信息安全或传媒的法律
2.相关(非直接)法律有四部人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人大《治安管理处罚法》
概括: 4部相关法律8部行政法规和15部部委规章
犯罪构成四要素理论
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从苏联学习过来的,是典型的社会主义法系
的产物。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
1.犯罪主体。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
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中年龄和智力状态具体分析)
**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9种犯罪
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因不满16周岁(或14周岁)而不处罚的,应当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有严格区分)
犯罪客观
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
犯罪构成三要件理论
1、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实践中就是一个已发生的案件和一个法律规定的
某个罪名的构成要素(罪状描述)达到了一致。
2、违法性:并且这个案件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被排除)
3、有责性: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含年龄和智力等情形。)
⏹主刑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
人士)
本罪注意事项
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本罪注意事项)
如侵入后又窃取了系统存储的绝密材料和数据,或者输入计算机病毒,则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非法侵入控制(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