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心土地政策
提升上海全球中心城市的典范引领力和规则塑造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升级版的战略目标、定位和任务

提升上海全球中心城市的典范引领力和规则塑造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升级版的战略目标、定位和任务步超;李扬帆;韩天一;魏文栋;胡涵清【期刊名称】《科学发展》【年(卷),期】2023()1【摘要】在新的国内国际发展条件下,上海要开拓全球枢纽经济新模式、创造世界城市文明新形态,谋划“五个中心”升级发展,争取国家赋予上海新定位新使命,将“五个中心”功能统筹到“代表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国际中心城市”一条主线中,建设最具全球竞争力的国际经济中心、引领全球经济新秩序的国际金融中心、牵引全球市场的国际贸易中心、绿色高效先进的国际航运中心和面向未来世界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以全能枢纽经济、综合科创平台为基础,以全球典范引领、国际规则塑造为特色的新一代全球首位城市。
【总页数】10页(P34-43)【作者】步超;李扬帆;韩天一;魏文栋;胡涵清【作者单位】中国发展出版社新媒体发展部;国研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7.51【相关文献】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借助金融市场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研究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5.迈向全球引领、全球向往的新一代全球首位城市——上海打造“五个中心”升级版的关键指标与远景展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武汉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地区城市,一直以来致力于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其经济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武汉市政府发布了30条相关政策。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降低租金、提供补贴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投资。
2. 提供产业扶持:根据投资企业的不同产业领域,提供特定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土地优惠等。
3. 搭建投资平台:建立投资者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投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项目推荐、政策咨询等服务。
4. 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组织专业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5.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加快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6. 加强人才引进:推出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来武汉创业,提供人才公寓和科研基地。
7. 设立产业基金:设立专业产业基金,为重点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8. 引进重大项目:对符合武汉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土地、资金等资源支持。
9. 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台账、考核、奖励机制,监督和推动项目的实施进度。
10. 推动创业创新:落实“四个重点”,即研发、试验、创意、企业,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11. 打造产业集群: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链条和集群效应。
12. 创新金融支持:发展各类金融创新工具,提供股权投资、信贷贴息等金融支持。
13. 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寻求境外投资,推动武汉与外界的合作与交流。
14. 建设创新平台:打造创新载体,包括科创园区、孵化器等,提供创业服务和资金支持。
15.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包括减免税费、简化注册手续等。
16. 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支持,推动服务业升级。
17. 优化用地政策: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提供土地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上海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全文及解读

上海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外资研发中心是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全球创新网络枢纽节点的关键链接。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要求,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市集聚和提升能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激发科技创新能力,更好服务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
本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研发中心平等开放申报与资助。
科研基础设施、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科技信息依法依规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服务。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公益性基础研究科学基金,对基金支持的高校院所基础研究项目,财政资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设立财政资金资助的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本市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合作,开展高风险技术研发,产生高质量研发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强开放创新。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开展跨境孵化服务,平等享受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相关奖补、土地、税收等政策。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面向新市场需求、新技术发展、新产业方向,与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共建联合实验室、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平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创新型应用场景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创新产品目录〃。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按照《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
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和后续监管程序。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云南省“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一、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加快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深入推进“一部手机办事通”建设,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环境。
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的要求。
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
(二)打造公平市场环境。
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新型监管方式。
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推动云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和应用。
(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企业按照“双创”有关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厂房、仓库转型升级,落实使用土地过渡期的有关政策。
(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双创”服务平台的采购力度,充分运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五)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拓展面向南亚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
推动并支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及各类专利保险产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邯政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8日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任务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规划编制第五章单元评审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七章资金筹措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包括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内容包括: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绿廊建设,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塑造,加强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老旧街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改造提升传统商圈,创新打造就业载体,以及市政府或属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设计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公共优先;传承文化、保护生态;促进产业、推动创新;区域统筹、持续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建筑自身特点,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实施:(一)保护更新方式。
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功能优化、业态提升,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科创型企业认定条件

科创型企业认定条件科创型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科创型企业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创新能力科创型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包括自主研发能力、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能力、技术攻关能力等。
企业应能够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二、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科创型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具备较强的技术应用和产业化能力。
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科创型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企业应具备较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技术和品牌。
四、高成长性和高投资回报率科创型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具备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具备较大的市场潜力和扩展空间。
五、创新管理能力科创型企业应具备较高的创新管理能力,包括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和人才创新等。
企业应具备较好的管理体系和创新机制,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创新活动。
六、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科创型企业应具备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团队建设。
企业应注重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和团队合作精神。
七、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科创型企业应享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和资源的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科创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相关的财务、税收、土地等政策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科创型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一个综合评价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导向、知识产权保护、成长性和投资回报率、创新管理能力、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等方面的因素。
企业应努力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科创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苏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1日关于支持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69号)要求,支持徐州市全面推进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目标,努力形成对全国同类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动能接续转换、生态修复治理具有示范效应的有效模式,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提升方面(一)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推动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加快建设,符合条件时将其纳入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重大科研设施预研筹建项目。
针对工程机械、细胞治疗、安全应急等领域,支持建设技术、产业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及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
支持徐州“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
支持徐州建设可持续发展议程研究院,开展战略咨询、政策研究、统计监测和技术转移等工作。
支持引进国际知名高校或机构,共建可持续发展领域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
支持徐州市优选区域建设省级海外人才创新创业离岸基地、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支持徐州建设院士协同创新中心等高端科创平台。
支持徐州创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
支持江苏师范大学“十四五”期间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徐州工程学院申请增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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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中心土地政策
上海修订科创中心规划用地政策
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这一目标,上海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修订了《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聚焦实体产业发展,创新多项规划
土地政策,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创中
心建设。
原有实施办法2015年7月发布生效,至今年6月底到期。上海市规土
局广泛听取产业园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开展政策实施评估,进一步优化土地支
持政策,从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允许工业、研发总部用地提高开发强度。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容
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研发总部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高度不
超过50米。对于有特殊产业功能和工艺需求的项目,经认定,容积率和高度指
标可予以突破。
二是坚持园区平台长期持有物业,采用先租后售方式供应产业用房。
要求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物业,由园区平台持有至少50%;鼓励采用先
租后售方式,向高新技术和“四新”企业提供产业用房,并明确由租转售的条
件;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
三是鼓励园区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增加产业园区和周边地
区的租赁住房供应,筹措供应市场化的社会租赁住房用地,鼓励园区平台在产
业园区内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满足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居住需
求,促进产城融合。
四是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促进地下空间开发。针对产业转
型发展、科技创新特点,进一步扩大配套服务设施比例,由不超过7%提高到不
超过15%。鼓励存量工业、研发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给
予土地价款支持政策。
本办法所指园区平台,为承担市级、区县级各类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
型公司。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营造低成本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创新经济发展。
(二)支持园区平台发展运营,提高园区平台运营和服务能力,促进园区整
体转型发展。
(三)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复合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产城融合发展。
(四)简化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审批管理服务,形成土地全要素、全生
命周期管理机制。
第四条(简化规划实施及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与园区政府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支持具备规划编制
与建设审批职能的园区政府管理机构,根据园区整体转型发展情况,进一步提高
行政审批效能,及时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按规定调整与完善。在园区交
通、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等容量范围内,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
(一)涉及未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研发总部类用地容积率
(不大于3.0)调整等内容的,可以在进行论证基础上,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涉及已出让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类用地容积率(工业用地不大于2.0、
研发总部类用地不大于3.0),建筑高度(工业用地不大于30米、研发总部类
用地不大于50米)调整的,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
求、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通过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三)涉及园区工业、仓储、研发用地拆分、合并的,未出让工业用地、研
发总部类用地建筑高度调整(工业用地不大于30米、研发总部类用地不大于50
米)以及地块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退界线调整的,可以在项目实施阶段,通
过专家或相关部门论证程序(规划执行乙类适用)进行审批。
(四)规划实施方案由具备规划编制职能的园区政府管理机构及区县规划管
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组织公示,并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报区县政府审批
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支持创新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
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并持有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研发总部通用类等物业,建立
公共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孵化扶持企业创新创业
发展。
(一)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
可以按照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供地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标
准厂房类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研发总部通用
类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研发总部产业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
(二)园区平台持有的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物业不超过
50%的部分,在明确土地利用绩效和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转让给高新技术企业、“四新”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上述企业按照规
定退出的,其物业由园区平台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按照约定的价格标准优先回
购,也可以经园区平台同意后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支持园区平台收购企业节余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研发总部
通用类物业,收购企业节余土地纳入土地交易市场实施。土地收购价格可以在原
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区
域内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地价的平均价格。
第六条(完善园区配套设施)
按照建设宜居宜业的科技产业商务社区的目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际需
求的变化,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结构,适当增加公共租赁公寓、教育文
化场所、商业商务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等配套服务功能。
第七条(鼓励土地节约集约混合利用)
(一)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融合发展的需求,在自贸区开展的混合用地
试点基础上,探索规划编制的弹性控制与土地混合利用的引导,明确合理比例,
由市场调节用途结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针对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特点,允许产业类工业用地配套科技创
新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第八条(促进园区整体转型更新)
区县政府要统筹区域发展规划、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调动
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划定整体转型区域,组织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可以直接编制年度计划,
明确存量工业用地转型项目和实施方案。
(二)按照区域整体转型开发的,根据区域统筹规划和公共配套优先原则,
在落实开发主体的社会公益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整体转型的分期开发方案。
第九条(营造低成本创新创业环境)
(一)各类园区中研发总部产业类用地的基准地价,为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
准地价的150%。
(二)存量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类用地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土地使
用权人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区县政府可以根据产业类型和土地利用绩效
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成本。
具体比例,由区县政府集体决策确定。
(三)存量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类用地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补缴土地出
让价款,经集体决策后,可以按照分期方式缴纳地价款,或在项目竣工后房地产
登记前缴纳,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土地使用权人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建
设,申请调整开竣工时间的,须经出让人同意并明确延期原因,开工或竣工时间
调整每次可延长3个月,开工或竣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以弹性年期出让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使
用权到期续期条件,可以明确采用协议出让、续期价格等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方式。
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可以按照原出让价款,或者结合原出让价款和续期时工业
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续期价格。
第十一条(加强土地利用监管)
(一)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对存在违法用地和违章搭建、闲置土地、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的,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有
约定的,不得以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方式,变更土地使用
权。
(二)加强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强化区县政府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
置的主体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和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合理界定闲置原因,
分类进行处置。通过暂停逾期未开工项目较多的街镇和园区新增用地出让、公开
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对低效的产业用地,可以结合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综合运用财税、环保、安监、信用等措施,推进低效产业用
地盘活利用。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共同监管。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信息平台,将各类用地的建设、功能、运营、环境等指标以及土地使用条件、利
用绩效等履约情况纳入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工商、财税、产业和园区管理等部门
在统一平台上共享信息资源、协同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