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认识与思考作者:余然来源:《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16年第7期文/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余然【摘要】本文通过对新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重要条款的梳理,结合项目档案工作实际,从建设单位即被验收单位的视角,阐述了笔者对新《办法》的认识,并对重要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指出如何根据《办法》的新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和验收准备工作。
【关键词】固定资产;项目档案;档案验收自《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工办﹝2007﹞744号)(后简称《规定》)颁布以来,《规定》在固定资产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验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推动了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终建设能力的形成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然而,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不断发展及档案工作在项目管理中的深入推进,在项目管理和档案管理中的一些如职责分工、信息化建设等新问题急需寻求政策、制度层面上的支持,以推动实体工作的改进。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科工计﹝2015﹞931号)(后简称《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从总则、职责分工、项目文件归档与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奖惩、附则6个方面对固定资产项目档案管理与验收各个环节进行了重新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笔者将结合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对《办法》重要条款进行了解读,并从具体操作层面提出自己对相关条款的认识。
一、背景《办法》的修订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既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从制度的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提出新的要求,本制度的修订有三个方面的内在动力。
(一)制度层面变化的内在要求。
自2007年《规定》发布以来,由于形势的变化和实际工作的推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都有所创新。
在档案制度方面,从档案的管理理念、整理规则、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新增或修订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制度。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3.02
•【字号】粤科工办函[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防科技
正文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工办函〔2010〕5号)
各军工及军品配套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09〕15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凡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即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请各军工及军品配套企事业单位将需要核准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国防科工办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向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应申报核准和备案而未申报的单位,将按《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工办〔2007〕7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于在项目档案管理和专项验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和表彰。
对于在项目档案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项目档案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形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开展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接受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以满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三章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与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中,均应形成相应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设备仪器档案管理要求制定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5】931号)解读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 法〉的通知》(档发字 [1997]15号) 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 督和指导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改委发 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 收办法》(档发[2006]2号) 强化了档案验收在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的地位,明确 了档案验收的基本要求、 组织主体、申请条件、验 收的形式、验收的依据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科工计〔2015〕931号)
政策解读
目的
1. 了解政策修订、编制、调整、出台过程;理解政策制定的背景、初衷和要解决的 问题,以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
2. 了解本单位/部门/个人在项目档案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处理好单位、部门、 岗位之间的关系;
3. 明确本单位/部门/个人在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定位、工 作内容、工作要求,以更好地开展项目管理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2、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厅字〔2009〕39号)等。 如:对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加强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数字化,规范电子文件 管理业务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必要性
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新要求 1、国防科工局不断加强项目管理要求,印发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对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也应随之加强, 更需要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管理工作 同步发展、同步提高。
必要性
三、项目档案管理中现存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1、各单位对项目档案的重视程度不足; 2、项目档案人员岗位设置不够;围绕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各方面人员综合技能培 训有待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交流有待深入; 4、项目档案的信息化水平普遍不高; 5、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核电工程与军工项目投资决策与控制法规体系比较研究

核电工程与军工项目投资决策与控制法规体系比较研究发布时间:2021-05-26T08:45:47.75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21年4期作者:任政旭1 刘升2 [导读] 本文对核电工程与军工项目投资决策与控制法规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探讨了政府监管的主要差异,为相关行业从业者开展投资决策与控制提供借鉴。
1中核集团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840;2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摘要:本文对核电工程与军工项目投资决策与控制法规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探讨了政府监管的主要差异,为相关行业从业者开展投资决策与控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核电工程;军工项目;投资决策;投资控制;法规体系;比较研究前言核电工程与军工项目的投资决策与投资控制环节监管体系存在较大不同,有必要开展对比研究,以明确两类投资项目法规体系和监管要求的重要差异,为从业者开展投资决策与控制提供借鉴。
一、核电工程与军工项目投资决策与控制法规体系对比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相关法律体系逐步健全。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授权,国务院先后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投资条例》,分别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与政府投资行为。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核电工程被列入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核准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核电工程核准的程序和要求。
而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因此,军工项目投资决策和投资控制主要依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核电工程与军工项目投资决策与投资控制法规文件体系详见表1。
军工项目明确规定了投资控制的限额。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的政府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政府投资15%以上,应当重新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科工财审[2012]1191号
![科工财审[2012]11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c11660b84ae45c3b358ce3.png)
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科工财审[2012]1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军工项目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军工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项目是指经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科研项目验收阶段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军工项目审计管理,直接或委托局属有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开展军工项目审计。
第四条开展军工项目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职责第五条国防科工局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项目审计相关制度;(二)指导、监督并考核受托单位审计工作;(三)下达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四)处理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五)下达项目审计意见;(六)审核或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受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编报审计实施月度工作方案;(二)组织项目审计;(三)及时上报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四)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五)保管审计档案。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编报所属单位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建议;(二)编报所属单位项目审计月度工作计划;(三)督促所属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四)审核所属单位经审计后重新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提交审计;(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审计相关资料;(三)执行项目审计意见,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受托单位和审计人员第九条受托单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符合规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二)审计人员中具备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及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相关资格的人员比例不少于2/3;(三)具有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符合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科工技〔2013〕592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技〔2013〕592号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规范开展军工行业标准化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3年5月17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的监督(以下称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需要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和电子等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可制定军工行业标准:(一)军工科研生产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等通用技术语言,制图方法、互换性、专业工程等基础技术;(二)军工科研生产质量、安全生产(含核安全)、安全保密、职业健康、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军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及生产动员等管理事项;(三)军工科研生产涉及的先进设计、先进试验与测试、先进工艺与制造、军工信息化等工业技术;(四)军工关键原材料及制品、核心元器件、特种零部件等基础产品,以及军工科研生产专用试验与测试装备、制造装备等工业装备;(五)民用航天、核工业专用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我国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与计划,组织制定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重大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
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公布日期】2012.06.30•【文号】科工计[2012]733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科工计〔2012〕733号2012年6月30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一)要按照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完善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促进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
坚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加强安全保密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二、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三)大力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科学设置装备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修订工作,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协调衔接,建立相互协调的审查认证管理机制,缩短审查认证周期。
(四)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科工财审〔2011〕2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国防科工局(办)负责核准地方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地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根据国防科工局授权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本地区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备案;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备案;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其组织申报的项目承担以下工作:核准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需国防科工局审批以外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 第七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直接招标或者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招标的,应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l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截止时间5日以前收到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投标人;已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或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式,投标保证金不得使用现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未能完成评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实施前应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就招标实施方案进行备案(《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所在地方国防科工局(办)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上报招标方案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批准后实施。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向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核准程序按《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09〕233号)执行。 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招标方案变更申请、核准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国防科工局(《项目招标方案变更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条 采取委托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经国防科工局认定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取自行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事项的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此外,投标人还应提供参与军工项目的业绩资料,或者参与同类招标项目的业绩资料(国内自主创新首台/套设备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