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程答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第六章

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

分析:

(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

(2)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50%,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而不是被火烧毁的,故属于共同海损

第七章

1.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定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定了销售合同。合同签定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方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合同中未规定佣金的支付方法及时间,并达成书面协议。

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为,佣金一般在出口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另行支付给中间商。但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在全部货款收妥后才予以支付的做法,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应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中间商可能在买卖双方交易达成后,即要求支付佣金。这样,以后合同能否得到履行,货款能否按时支付,就缺乏中间商的保证。

第八章

1、青岛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国外代收银行后进行承兑。当货运到目的地后,恰巧当时该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货出售后买方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

答:能收回。因为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只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由代收银行来承担

2、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该公司议付货物,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答: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3.我方的一笔出口货款请银行按D/P即期托收,在托收申请书中,我方没有增加银行责任,该项托收货款被买方拒付,银行即告知我方。时隔数周,我方向银行交代货物处理方法,此时,货物已有部分被盗,我方认为银行没有保管好货物,并要求赔偿,银行断然拒绝。

问:银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答:银行这样做有道理。因为,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是按照委托人(即我方)的指示办事,在我方填写的托收申请书中,我方并未增加银行责任委托银行对到达目的地的货物代为保管;因此,银行对于货物的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4.我某公司向国外甲商号出口一批货物,甲商号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乙通知并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收妥货款。但乙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应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于是,乙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公司无需退回货款和委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乙银行是保兑行,其付款义务同开证行属于同等地位,是第一付款责任人。其付款是终局性。

十二章

16、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EXW贸易术语成交数量为10公吨总值为2.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

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0日已将提货单交给了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

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转移至另一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存放同一地方当买方于11月10日提取

货物时发现有2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销售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应该如何

处理

答案

1. A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交货地点将符合B要求的货物交付给了B公司根据《通则2000》对EXW术

语的解释买方在工厂点收货物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B的要求是不合理的A有权拒绝。

2. 买方应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卖方及时开具货物出厂证明交给买方,应事先规定货物寄存或暂放风险

负担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