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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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基本条款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好友协商,就承包使用广告经营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简况及内容

湘潭城区条公交线路的辆公交车辆的车身、车内(含车载电视)广告经营权,处公交站点的个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包括公交候车亭,公交车车身(不含车头)、车内(含车载电视、车内灯箱等)广告发布。

第二条经营权承包期限

经营权承包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价格和支付

、价格:三年经营期承包费总额为万元(其中公交候车亭万元,公交车身及车内万元)。公交候车亭及公交车辆作为广告经营权的载体,经营期内载体数量会发生增减,最终以实际数量,按拍卖成交单价进行结算。

、付款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合同承包费的,其余按季度在季初日前向甲方支付。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为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拍卖成交金额的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若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乙方应自抵扣之日起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经营期内无违约、无赔偿、无拖欠的,其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将湘潭城区条公交线路运营的辆的公交车辆车身、车内(含车载电视)广告经营权,处公交站点的个公交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在约定期限内承包给乙方,经营期间内广告发布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广告发布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必须符合工商部门的规定及创建文明城市等相关要求。商业广告发布前,须经过甲方审核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杜绝在公交车辆上发布内容低俗、虚假的广告。

、公益广告的数量、位置及内容由甲方进行界定并备案,且每处公交站点必须在正面发布不少于一个公益广告(同一处站点有三个以个公交候车亭的公益广告不少于两个),公交车尾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车辆总量的,车内灯箱公益广告不少于个,车载视频公益广告每小时不少于分钟。本条规定乙方须无条件执行,所需材料及安装成本由乙方承担。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批量

发布公益广告的,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安排,甲方按批量公益广告实际发布天数减免承包费用并承担必要的材料及安装成本,由此所发生的营业损失由乙方承担。

、承包期限内在无商业广告投放的情况下由公益广告代替,不得出现空白广告版面。

、承包期限内乙方需在城区范围内设立广告业务联系点及维护保洁点,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广告发布过程中的人工、喷绘费、清洁费、维护费、电费、安装等由乙方承担,电费由乙方直接与供电单位或者电费代收单位结算。

、乙方公司注册地不在湘潭市范围内的,应在签约之日起个月内,在湘潭设立经工商注册的分支机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将经营权以出让、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交由任何第三方经营的,视作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发布的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在经营期限内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

、乙方在广告安装过程中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营运,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因张贴广告而引起车体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

、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损失和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安排专人对发布的广告以及公交候车亭设施进行维护和保洁,确保广告画面整洁、平整、无褶皱、无脱胶、无破损。广告画面或公交候车亭发生破损,须在小时内修复,有时间性的过期广告,须及时清理。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公交站牌标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特殊约定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报废时间,便于乙方安排业务,因更新车辆使乙方重新制作广告的,甲方不给予补偿。经营期内甲方增减公交车辆和候车亭数量的,增减的承包价格按拍卖成交单价乘以实际使用月数计算。新增的车辆及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期限自双方约定的广告投放日到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终止。

、若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规划调整及甲方重大经营性战略调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将车辆广告载体完好无损归还给甲方,若期满乙方向甲方移交的广告设施已破损,乙方须赔偿甲方维修该设施至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乙方在广告经营权承包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与客户签订跨越承包期限的业务合同,否则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特殊情况确需签订跨本承包合同期限的广告业务合同的,必须经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由甲方委托下一届承包者代为继续履行,但乙方应将相应的广告费用支付给甲方(价格按乙方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合同为准),否则,甲方将在乙方所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该广告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罚则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支付受损失方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违约赔偿。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从逾期之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广告设施发布广告,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自身和他方损失。付款逾期日内,则按未付款金额的天累积计算违约金给甲方。逾期天仍未付清,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缴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追究乙方相应赔偿责任。

、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广告版面或公交候车亭设施,每发生一起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元。

、乙方未按要求对发布的广告或公交候车亭进行维护保洁的,每发生一起(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元。

、若有人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公交候车亭及公交车辆上发布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经核实后,每块每次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元。

、未按甲方要求的数量发布公益广告,按缺少的数量,每少一块(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元。多次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发布的广告致使甲方被处罚或赔偿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付的履约保证中全额扣除。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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