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工挖孔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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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区人工挖孔混凝土

灌注桩技术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为在厦门市建筑桩基工程中合理地应用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做到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地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

1.3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法的特殊性,决定其实施中较其它桩型具有更大的安全风险;建设单位必须承担以下风险及义务:

1.3.1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因人工挖孔桩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一切不可预见风险的责任;

1.3.2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应将周边环境详细资料提供给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周边环境详细资料包括:场地周围1~2倍桩长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大小、上部结构现状及对差异沉降的灵敏性;场地周边各类地下设施,包括上水、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等管线或管道的分布和性状。

1.4本规定未详之处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1.5本规定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人工挖孔桩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2.1人工挖孔桩岩土工程勘察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规定及福建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3-07-91)规定外,结合人工挖孔桩自身的特点,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2.1.1查明场地地下水位以下砂土、粉土、残积土的厚度与颗粒组成及其力学特性;

2.1.2查明场地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及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布设数量合理的观测孔和试验孔进行抽水或注水等试验,提供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2.1.3评估场地软土,地下水位以下砂土、粉土和残积土在挖孔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预估施工降水产生的总涌水量及影响半径;并对降水方案提供建议;

2.1.4估算地下水位下降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沉降量,并评估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

2.2其勘察报告必须含有场地周边的环境资料。

3.人工挖孔桩基础设计

3.1当场地内分布有厚淤泥或在地下水位下有砂层、粉土层时,应慎用人工挖孔桩。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应采用人工挖也桩:

3.1.1淤泥的含水量大于70%或淤泥厚度超过3m;

3.1.2饱和的粉土层厚度超过1.5m;

3.1.3地下水丰富且厚度超过1.5m的砂层;

3.1.4估算的沉降量超过第3.4条规定的允许量。

3.2一般仅在下列情况下考虑采用人工挖孔桩;

3.2.1不宜进行机械化施工的场地;

3.2.2其它桩型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场地;

3.2.3净桩长不宜超过20m;

3.3当桩长超过20m或场地具有第3.1条条件时,其人工挖孔桩必须经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可行后方可实施。

3.4根据周边环境的复杂情况,将挖孔桩施工引起的沉降量允许值划分三个等级:

3.4.1一级:在施工场地5m范围内有煤气管道、大型压力总水管、老旧危房等建筑及重要设施,必须确保这些建筑和设施的安全且最大沉降量不得超过30mm;

3.4.2二级:在施工场地一倍桩长范围有城市重要交通干线、水管、正在使用的构筑物、建筑物;最大沉降量不得超过60mm;

3.4.3三级:在施工现场一倍桩长范围内无各种管线、构筑物、建筑物;最大沉降量不宜超过150mm。

3.5设计人员应提出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应特别考虑施工全面降水对建筑场地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在计算的基础上提

出沉降预警值。

3.6桩身直径(不含护壁)不得小于900mm;当桩长10

3.7当桩端持力层为残积土或强风化基岩时,可采用扩底桩;扩大头尺寸宜根据桩扩大端侧面和底面的土性确定;当扩大头的持力层为残积土时,D/d最大不超过1.4,且半侧净扩部分宽度a不应大于400mm,扩大端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00mm;当扩大头的持力层为强风化花岗岩时,a/d最大不应超过1.6,且半侧净扩部分宽度a不应大于600mm,a/hc不得大于1/3,扩大端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扩大端底部宜挖成锅底形,中心矢高hb宜为0.1-0.15D

3.8桩端持力层为残积土层的人工挖孔桩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必须通过现场静载试验确定。

3.9当具备现场静载试验条件时,桩端持力层为强风化基岩的人工挖孔桩,建筑物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的确定宜通过现场静载试验确定。

3.10除本章的规定外,人工挖孔桩基础设计尚应按现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的规定执行。

4.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

4.1人工挖孔桩施工除需具备桩基施工所需的一般资料外,尚应具备下列资料:

4.1.1人工挖孔桩施工人员的施工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凭证;

4.1.2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在第3.3条情况下必须有专家论证报告;

4.1.3根据设计要求、工程地质资料及施工现场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2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2.1施工平面图:标明桩位、编号、施工顺序、水电路线和临时设施的位置;

4.2.2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计算施工期间降水抽水量、影响半径和降水引起的沉降量,并确定施工降水方案。采用隔水或回灌措施,必须提供止水帷幕施工方案或回灌施工方案;

4.2.3桩底嵌岩爆破设计方案;

4.2.4确定垂直运输器械及安全防护设备;

4.2.5施工作业计划和劳动力组织计划;

4.2.6应有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4.2.7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

4.3施工前应选择在有代表性位置进行成孔工艺试验,数量不少于两孔,终孔检验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共同参加,作好记录。

其检查内容主要有:

4.3.1检测是否存在毒气或毒害物;

4.3.2成孔过程中,桩侧壁及各土层和孔底有无潜蚀、流砂和管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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