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什么患者的权利.doc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医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答:医生的权利和义务: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3、对患者的隔离权4医生的干涉权。
医生对患者的义务1、承担诊治的义务2、解除痛苦的义务3、解释说明的义务4、医疗保密的义务。
医生对社会的义务1、面向社会的医疗保健义务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4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
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2、疾病认知权3、知情同意权4保护隐私权5监督医疗权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7要求赔偿权。
患者的义务: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3承担医药费用的义务4支持科学研究的义务。
医患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1医患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2医生的权利与患者的义务基本是一致的3医生的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基本是一致的。
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几种?医患纠纷的原因有哪些?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则有哪些?答:医患纠纷的类型:1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2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3医疗事故纠纷。
医患纠纷的原因,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
1:医疗部门的缺陷(1)医院管理的缺陷(2)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发挥的缺陷(3)个别医务人员行为缺陷。
2:患者就医行为的缺陷(1)有些患者和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对现代医学给予过高的期望,对医疗效果追求绝对完美(2)有的患者和家属仅凭对医学的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就主观臆断来评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让医务人员给予满足,干涉医疗行为(3)有的患者和家属对医疗人员有偏见,隐瞒病史缺乏信任感,不遵医嘱等,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就将责任推向医务人员。
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则1加强医院管理完善规章制度2爱岗敬业重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修养3尊重患者生命,遵守知情同意的行医行为4加强团结协作,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
现代医学模式转变对医德产生的影响是什么?现代医学模式转变后临床诊治工作的到的特点有哪些?临床诊治的基本道德原则有哪些?答;现代医学模式对道德影响;1医学模式的转变促成医术医德达到新的统一2医学模式的转变使医德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
患者道德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

患者道德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患者道德权利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享有的一系列道德权利,它是保障患者尊严和利益的重要保障。
患者道德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情同意权患者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向患者说明医疗方案、治疗目的、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等信息,患者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接受的治疗方式和方案,并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做出决策。
二、隐私权患者有隐私权,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泄漏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等信息。
三、自主决策权患者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要尊重患者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并给患者提供充分的治疗信息和各种治疗方法的优缺点等内容,让患者自主决策。
四、安全权患者有安全权,医务人员要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医疗机构必须配备齐全完善的设施设备,遵守严格的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在治疗中不受到任何不必要的伤害。
五、信息权患者有信息权,医务人员要主动向患者提供相关的治疗信息,包括诊疗过程中的信息和病情分析报告等内容,帮助患者实现对自身疾病的深入了解。
六、教育权患者有教育权,医务人员要尽可能帮助患者学习预防疾病、保护健康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患者的健康水平,促进健康发展。
七、信任权患者有信任权,医务人员是患者的信任和依赖的对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真诚、耐心、负责任地对待患者,尽力帮助患者解决问题,赢得患者的信赖和支持。
总之,患者道德权利是保障患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的基础,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要切实维护患者的道德权利,提高对患者的尊重和关心,为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护患的权利、义务(精品)

1946年《纽伦堡法典》中对病人的知情同 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 志和有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 体试验扩大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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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
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使病人或其家属完全知情
(2)要确保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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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信原则
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说:“ 凡我所见 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 密者,我愿保守秘密。” 我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规定:医务人员应“ 为病人保守医密, 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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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信原则
保密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其一,为病人保密
其二,向病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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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的内容
1、基本(平等的)医疗权,
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
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有权享 有必要的、合理的、最基本的诊治护理 来保障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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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的要求是:患者作为人
要受到尊重,不因人种、性别、 年龄、疾病类型和支付医疗费用 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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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医疗保障权)
其三,为医院或同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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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患者周某,女,35岁,在某医院妇产科就 诊,医生问病人,你怎么不舒服?病人回答:我 没有什么不舒服,然后,患者看了看周围的病 人,接着小声说:厂医务室在普查时说我可 能得了性病,让我速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医生 又问,你怎么得上了性病?病人回答我也不 知道,我素来是个规矩人!医生冷笑着说:不 知道!好吧,上床检查检查看,围观的病人笑 了,病人满脸通红地上床接受检查. 请对医生的言行进行伦理分析。
2003年8月26日,年仅4岁的刘利辉因发 生交通事故致左脚受伤,后被人送至医院进 行治疗。在未作任何摄片等常规检查的情况 下,便作出截肢治疗方案,并当即对刘利辉 左脚膝盖以下部位进行了截除,造成刘利辉 身体残疾。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摘要】患者有权力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决定取舍,这项权利就是患者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它的保障对于维护患者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产生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在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发展、概念内容、法律依据、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的关系、现存的问题和解决建议这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更高的维护知情同意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患者,医疗机构,法律,告知义务,问题,建议【Abstract】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means that pati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his condition, and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acdept the therapeutic measures of the medical personnel. This is a legal right of the patients, the guarantee of which can help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s,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s. But nowadays cases about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happen frequently, which do harm to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is pasage, we will talk about five parts including the resous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the concept and contents of the right, legal base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and the obligation to inform,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Patients; Medical establishment; Laws; Obligation to inform; Problems; Suggestions(一)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和发展每项法律规定一般都有其相应的来源,知情同意权也不例外。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另一方面,当病人因疾病失去自我控制能 力,失去表达自主意愿的能力时,病人也 就失去了自主权,而医生的职责就是要治 好病人的疾病,使病人摆脱来自其内在的 干扰因素(疾病)的控制,使病人重新恢复理 智和自主控制能力,恢复其表达自主意愿 的能力,从而恢复病人的自主权。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2.司法鉴定中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 主要有哪些? 3.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我国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 1948年联合国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指出,人 人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精神疾病患者自然也应 当享有并维护自身的基本人权。 • 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 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MI原则)更明确强调:所有精神 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 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原则1,第2条);所有精 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 不受经济上、性别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 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原则1,第3条)。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一方面,病人自主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 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治疗,有权决定和选 择其认为合适的治疗方案等,有权排除外来 的医生的干预。用美国著名法官Cardozo的 话来说:每一个成年人都有权利并且有能力决 定是否接受医疗上的诊疗干预,即使拒绝干 预可能给他的健康带来永久损害的可能,甚 至导致其死亡;而且,病人拒绝接受医疗措施 的决定是否合乎理性,是否存在理由,都不 得影响病人的自主决定权的有效性。
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医方的义务
1. 紧急抢救义务 2. 问诊、治疗的义务 3. 告知及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 4. 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保证义务 5. 医务人员资质保证义务 6. 康复疗养指导义务 7. 转院和转医义务 8. 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 9. 隐私保密义务 10.特别注意义务
患者的权利
当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和条件请求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包括行政 调解和处理、司法诉讼,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愿 意的途径; 有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和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与 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 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患者由于疾病因素或 恢复、维持健康状况就医,而医疗机构则是通过 正常的医疗管理制度运行来保证就医者的就医权 利得以实现。因此,患者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医 院的规章制度。 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服 务行为的主体,他们的人格与就医者的人格一样 都必须得到尊重。
案例分析
v 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是被告的医疗过错行 为导致原告出现右臂丛神经严重撕脱伤这一 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v 被告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未违反操作规范, 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对 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的权利
• 患者的权利是指一个人在形成病人角色后应该享 受的权力和利益。 • 病人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
病人权利的历史
关于病人权利的讨论最早始于法国大革命时 期。 1946年《纽伦堡法典》中对病人的知情同意 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 有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体试验 扩大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 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 疗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
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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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 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 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 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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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患者的权利
1 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
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生与死 对放弃治疗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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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母亲受折磨提出“安乐死”
1986年初,汉中人夏素文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 昏迷。当年6月23日,夏病危,被其子王明成送往汉中市 传染病医院治疗。
更为普遍,其含义也略有不同。它仅仅指放弃给患者治疗 、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的安乐死”,而不包括注射 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积极的安乐死”。
在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揭晓之前,首尔大学医院5月 18日宣布允许患者本人拒绝接受延长生命的治疗,成为韩 国第一家让患者自己选择“尊严死”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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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首次界定医院的三种法定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 规定了三种法定免责事由,即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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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
现代医学模式赋予健康与疾病新的概念,健康已由单纯的生物概念扩展为社会概念,疾病的发生发展与人类的行为生活方式、环境因素及心理状态密切相关。由此,当一个人感到出现某种症状或不适要求检查治疗时,也应同时享有就医过程中的病员权利,例如得到科学诊治的权利;得到平等医疗的权利;由某种诊治过失造成不良后果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有了解疾病程度、诊治措施及疾病转归的权利;有要求对病情保密及受到人格尊重的权利等等。 每一位病员都是一位社会人,就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病员在就医过程中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例如向医务人员正确叙述病情;执行医嘱,接受诊治;文明求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院规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和公共秩序;注意个人道德行为,不提不合理要求等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即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不同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分别叫原告和被告;在每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分别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分别叫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分别叫起诉人或申请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称为原告。经原告起诉声称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上的争执,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原告和被告是民事案件中相互对立的双方,他们与案件的解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完全平等,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互相转化。例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并且反诉成立,这样原诉讼中的原告就成了反诉中的被告,而原诉讼中的被告则成了反诉中的原告。 关于诉讼权利与义务。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要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的范围,当事人都有权请示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得推诿并应认真负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责地作出公正的裁判。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原告有权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应诉,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 (2)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即当事人在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虽然能亲自诉讼,但仍需他人提供法律帮助时,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要求更换判决人员或其他人员(如鉴定人等)以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4)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如实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 (5)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束诉讼,也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终结诉讼; (7)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8)提起上述的权利。诉讼中原、被告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服,都有权向二级法院提出上诉; (9)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经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0)申请执行的权利。胜诉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执行判决、裁定,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11)提出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①当事人有义务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即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的利益;②当事人有义务服从法院的传唤和命令,遵守诉讼秩序;③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 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告书和应诉通告书中向当事人告之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诉。 关于代理人。代理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而为他人代作或代受意思表示的人。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指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意思表示蔌接受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依法律行为而被授予代理权的(如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称“委托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而为代理人的,称“法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做代理人的,称“指定代理人”。病人可以委托律师做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包括:①律师;②当事人近亲属;③有关的社会团体;④所在单位推举的人;⑤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人公民。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第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这种代理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为依据,代理关系的诸多内容都受民事诉讼法的制约,如代理关系的开始、中止和终结等要受民事诉讼进程的制约,代理权限的范围要受民事诉讼法的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调整;第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第三,代理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律师本身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第四,代理律师的活动,是在诉讼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没有诉讼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律师不能进行任何诉讼行为;第五,律师代理的行为是诉讼行为,不是一般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结果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这种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即时履行性。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氮的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 (1)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这一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利于病人自身的恢复健康,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病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医务人员才能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这是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因为好的医务人员真正关心病人的健康,不断研究和复查疾病和治疗过程,为此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病人对于医务人员的牺牲精神应该有所回报。 (2)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病人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却防止进一步的传播。这一义务是在治疗中病人积极参与的重要条件。没有病人的积极参与,医务人员就会事半功倍。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3)病人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才能有利于控制病人的高血压,那么病人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这是有利于病人的义务,也是对医务人员应尽和义务。因为医务人员对病毒健康的关心,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兴趣,病人应该用合作来报答。 (4)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这种不遵嘱就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务人员治疗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积极合作。但病人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疗。 (5)病人有义务避免成为一个病人。“病人”(patient)的原来意义是:“接受某一行支的人”。病人在概念上与“动因”(agent,动作者)相对,“动因”是对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人。病人不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动因,而是他人行动的对象,这是医学家长主义的基础,也是现代病人观的失误。在现代社会,病人有义务改变不安全的、不健康的、危险的行为(例如吸烟、贪食、不锻炼、无保护的性行为等),使他们不再成为病人,尤其是不成为“不治之症”的病人。 (6)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尊重他们劳动的义务。疾病是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病人有着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医务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他们之中许多人安于清贫,仍然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既要诊治病人,又要培养学生,从事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研究,往往废寝忘食。我们全完全,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是完全应该的。
患者的权利名词解释
患者的权利名词解释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患者的权益和权利保护也逐渐成为医学伦理学和医疗管理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此,我们将围绕患者的权利展开一场名词解释的探索,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并为自己的健康权益争取合法保障。
一、知情同意在医学伦理学中,知情同意被认为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手段、可能的风险和效果,以及可能的替代治疗方法,让患者完整、真实地了解并做出自主决策。
患者有权拒绝接受某种特定治疗方法,只要拒绝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二、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医生、护士和医院职员有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患者的病情、治疗记录等敏感信息,除非患者本人事先同意或法律授权。
三、病历权病历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的病历和医疗记录有权查阅和保留的权利。
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提供自己的病历副本,并有权要求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进行更正。
患者还有权要求医院在没有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其病历和医疗记录。
四、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医生和治疗方案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
患者有权自由选择医院和医生,有权拒绝接受某个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治疗,有权选择符合其宗教、文化和个人价值观的治疗方案。
五、尊严权尊严权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尊重、尊严对待的权利。
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平等相待,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需求,不得歧视或侮辱患者。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生也应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
六、合理诊疗权合理诊疗权是指患者有权获得符合医学标准的合理诊断和治疗。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提供准确的诊断,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提供详细的诊疗解释和辅助检查报告,以便全面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效果。
七、投诉权投诉权是指患者有权就医院和医生的服务不满意或存在不当行为时提出投诉。
患者可以向医院的投诉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患者的权利
侵
权
国际惯例
对此类问题的处理
美 国
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 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要求。如果患者 或其家属同意则可以进行见习教学,如 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建议患者转院。 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非阶段性的,医院 要在诊疗的不同阶段分别征求他们的意 见。对于是否接受见习教学,患者或家 属 享 有 充 分 的 选 择 权 。
知情同意的要件:
1、患者所做出的决断必须 是患者理智的决定。 2、患者如拒绝治疗,必须是 这种拒绝不会致使患者出现 生命危险或产生严重后果。
2007年11月21日4时左右,怀孕41周的李丽云 因难产和感冒并发症,被以夫妻名义长居的 肖志军送到北京某医院。肖、李身无分文, 但鉴于病情危急,医方决定让李免费入院治 疗:并做好剖腹产的一切手术准备。虽已被 告知不手术或不及时手术孕妇就会死亡。肖 志军从一开始就拒绝手术。医方一再劝说无 效。医方请110调查孕妇户籍,试图联系其他 家属,还请示上级卫生系统请求破例:终因 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手术。近30名医生护 士各种方式抢救,3小时候无效,李丽云死亡。
生命高于一切
制度
生命
作为伦理学的学习者
——伦理层面的解释
法是最低的道德, 道德是明天的法律 。
基本医疗权
任何患者都享有基本 的、合理的诊治、护 理和获得健康的权力, 而且是平等的,所以 任何患者都有权得到 公正、一视同仁的待 遇。
监督医疗过程权
患者的各项权利是在医 疗过程中实现的,了解 自身权利是否得以实现, 患者就应对自己的医疗 过程进行监督。
患者权利运动
“给穷人以健康”
推动患者权 利的发展
纽伦堡法庭
1946年,通过的 《纽伦堡法典》对 患者的知情同意规 定了三项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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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什么患者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 1、涉及患者权利和义务的法津法规有哪些? 涉及患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大类: 一、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法规 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三、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如《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
患者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以其性命维护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目前,关于公民有无权利决定自己生命权的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法学、医学界讨论的焦点。这在临床医学中,涉及到如何看待尊严死的问题。
尊严死是指患有当今医学水平难以医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极端痛苦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下,自我做出终结医疗、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同时,希望医务人员及亲属尊重他所做出的选择。
尊严死 这一概念的出现为现代法学制定 生命权 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尊严就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自杀,是 临终者意志与行为的体现。而传统医学、社会意识和一般法学观点认为,自然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自我剥夺生命的行为却受到历史赞颂。如屈原之死、狼牙山五壮士的壮烈牺牲行为等。因此,面对医学战胜死亡的脆弱性,尊严死是在新的 以人为本 的社会中,人类重新认识生与死的体现。
尊严死的出现又涉及到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unasia,本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现代医学理解为,对于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或失去自主意识、濒临死亡的患者,在其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轻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由医生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使其安乐地死亡的行为。
安乐死被引入临床经过了一番周折。1976年9月30日,美国的加利福利亚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安乐死法令 《自然死亡法》(NaturatDeathAct)。该法令明文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医生证明病人已处于不可逆转的临终状态时,根据病人的愿望而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合法的。以后,荷兰、日本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地区的现行法律中也先后肯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我国内地安乐死的合法性还没有得到肯定,但在理论界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患者的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因此,健康权包括肉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在临床医学方面,就医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保护,尤其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急症病房和门诊的医疗服务者负有特别的抢救义务,不得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
二、实施临床医学实验性治疗行为的医疗服务者负有特别的告诫义务。 医疗服务者不得随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的诊断、检查、手术、药物治疗、理疗、护理等医疗行为,更不能以隐瞒、欺骗等手段与患者达成合作。
三、在药物、手术治疗方面,医疗服务者应该高度认识药物的毒害性和手术的风险性,负有高度的危险性注意义务。
必须将合理用药、尽量减少或避免药害作用作为治疗的第一原则,将适度伤害、充分告知作为手术治疗的基本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服务者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患者有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办法、程序、赔偿范围要求医疗服务者承提赔偿责任。
患者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是一种物化的人格载体,是指公民个人真实形象通过照像、绘画、雕塑、录像艺术方式或其他方式再现的物质形态。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肖像必须是公民真实形象的反映,能使他人明确辨认出是某人形象的再现;
(二)肖像是通过艺术方式、科学方式或其他方式使公民形象得以再现的;
(三)肖像是通过照片、雕塑、录像等一定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可以再现、展示的公民形象;
(四)肖像是在该物质形态中占重要地位或明显地位的公民形象的再现。 肖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形象再现权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通过照像、绘画等艺术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以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公民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阻止这种行为。
二、肖像使用权 即公民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公民有权无偿或者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阻止这种行为。
三、不作为请求权 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使用公民的肖像,或者以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不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侵害者像权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 (二)擅自处分他人的肖像; (三)擅自创新他人的肖像; (四)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是在个人内心与身体中有点而不愿让别人知晓的秘密。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它主要包括: 一、个人活动的自由权 即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追查或支配。
二、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即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修改所享有的决定权。
三、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即公民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去利用自己的隐私,以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
四、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即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破坏私有领域的隐秘性。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任何人也不能否认公民所拥有的这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隐私权,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也应受到严格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患者隐私的保护,在临床医学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患者或患者亲属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于其他人或组织阅读。
(二)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的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三)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片的资料。更不能将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患者坚持要求取回摄 影底征的要求,应当予以尊重。 (四)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及授权书,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藏部位的原则。
患者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患者的名誉权应切实受到保护,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其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患者的身体权 身体权是公民对肢体、器官的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在医学领域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尸体的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失,但尸体应依法仍受保护。有些医生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积累科研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还有的医务人员,利用死者的器官,给其他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都构成身体权侵害。
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就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对身体权构成侵害。根据这一标准,构成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是对人体无感觉神经分布组织(头发、眉毛、体毛、指(趾)甲、牙釉质等)的实施行为。例如,在口腔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如果只是牙釉质损伤或没有触及牙神经的其他损伤,不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而就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三、外科手术实施过度 外科医生工作的难度较大,要求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如果医生对不符合适应症的患者实施了过度手术,也是属于身体的侵害。例如,在产科中有的医生并不考虑孕妇对剖腹产的适应情况而坚决进行手术,或自行扩大适用剖腹产的范围。又如,外科医生在做腹腔手术中,应采取积极手段防止术后出现肠粘连。但有时由于腹腔手术止血不彻底而形成血肿,肠管暴露在腹腔外时间过长,纱布敷料长时间覆盖损伤粘膜,或手套上未洗净的滑石粉等异物带入腹内,都会引起医源性肠粘连。再次开腹则不得不切除粘连的肠管。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四、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安全性。因此,医务工作者在未得到患者及其亲属允许的情况下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例如,有些医生为了完成科研任务须用活体材料如血液、胃内容、肠内容等做实验,因此就利用工作之便,亲自或托他人通过多取检材的方法,为自己的实验留出足够量的活体材料。又如,在手术过程中,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被切除组织及检材被医务人员泡在福尔马林中制成标本目的是为了教学或科研,但多数并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1.关于身体权的法律规定 2.2017国家医疗改革政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