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新闻报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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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五反”运动:新中国成立后批评报道的第一个高潮

“三反”、“五反”运动:新中国成立后批评报道的第一个高潮

“三反”、“五反”运动:新中国成立后批评报道的第一个高潮1951年12月1日和1952年1月26日,党中央、毛泽东相继发动了历时半年多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为“动员和组织这些斗争与运动并交流经验”,《人民日报》立即带头掀起了新中国成立后批评报道的第一个高潮。

标签:三反;五反;批评报道一、批评报道的主要做法(一)选择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连续报道《人民日报》侧重选取运动中的重大典型案例予以充分报道,集中火力批判和揭露腐败分子的贪污浪费,资产阶级不法分子盗窃国家资财、腐蚀国家干部的种种罪恶行为,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认清“三害”、“五毒”的危害,从中受到教育,吸取教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1.“三反”典型案例(1)贪污案例:“三反”、“五反”运动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有关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区专员张子善巨大贪污案的系列报道。

《人民日报》1951年12月30日在头版头条报道了中共河北省党的第三次代表会议揭发中共天津地委刘青山、张子善巨大贪污案的消息,同时刊登的还有《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议》和《刘青山、张子善盗窃国家资财的罪行》,揭露了刘、张二人的罪行:“盗窃机场建筑款、救灾粮、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及剥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达155億4954万元的巨额(旧币,作者注,以下同),籍机关生产名义,进行违法经营,并交送奸商张文义倒卖钢铁木材,瓦解国营厂矿,任其投机倒把,扰乱金融,使人民资财损失达十四亿元之多。

”围绕这一重大贪污案件,《人民日报》还陆续组织发表了一系列相关当事人的总结反思的文章,如天津专署副专员的李克才的文章《我是怎样和叛徒刘青山张子善做斗争的》,讲述了自己同刘、张二人进行5次斗争的经过;相关领导还从多方面对其中的教训进行了认真总结反思,并进行了严肃的自我批评。

怎样做好民生新闻监督报道

怎样做好民生新闻监督报道

广告与品牌研究新闻文化建设 2021.4上新闻文化论坛74怎样做好民生新闻监督报道孔 琛摘要:新时期的新闻报道工作与传统相比,不仅仅在于揭露新闻事件的真相,而且在我国当下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期,肩负着重要的监督职责。

可以说,新时期的民生新闻监督工作做得越充分,便越有利于我国整体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尤其在新闻报道形式日渐丰富的今天,民生新闻监督更是应该做到全面、立体乃至综合。

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社会民生大形势出发,基于民生新闻监督报道的相关职责展开论述,重点围绕今后如何做好民生新闻监督报道工作展开阐述,以助力我国新时期社会民生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生新闻;民生监督;监督报道民生新闻,即以民为本,其关注重点放在“民生、民情以及民意”上,多围绕与百姓身边事贴合紧密的题材进行报道。

相比于其他新闻类型,民生新闻表现出独有的灵活性,主要依靠记者跟踪报道、现场调查以及嵌入式体验等形式开展新闻素材的采编[1]。

从这一层面来看,民生新闻监督报道的真实性往往更强,所涉及的范围也往往较广,报道任务也相对繁杂。

新时期,媒体形式的丰富发展与不断壮大,为新型民生新闻监督报道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如何充分借此契机,从根本上提升监督报道质量,值得引起行业高度关注。

一、我国当下的社会民生大形势当前,我国社会民生整体形势平稳,百姓生活保障有力[2]。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被有效稳定以来,我国整体经济形势呈现出稳步复苏的态势,居民就业形势得到有效改善,物价涨幅有所回落,投资环境明显优化。

然而,从长远来看,我国社会民生改善工作仍任重道远。

例如:城乡、区域间的整体性发展平衡度还不够,主要反映在生产方式(现代化大生产为主的城市经济、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经济)、教育水平(9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以及高等教育所占比例)、医疗水平(公共卫生资源配套水平)等各个方面上。

再如:环保问题迫切,任务艰巨,不论是老生常谈的退耕还林、植树种草,还是当下日益严峻的城市交通生活尾气排放、光化学污染等,都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3]。

新形势下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新形势下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新形势下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公安新闻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委宣传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公安宣传工作部门、宣传干部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工作取得的成绩,理直气壮地弘扬公安队伍的主流,热情讴歌公安英雄模范人物,使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于展示人民警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对于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气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于推动和促进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的形势与存在的问题随着媒体“分众”时代的到来,受众接受信息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渠道,大批次的晚报、晨报与迅捷的网络逐渐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热爱。

高速快捷的信息传递已经对公安工作产生强大的舆论监督态势。

少数非主流媒体对公安机关问题的大肆炒作和不实报道,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甚至恶劣的社会影响。

仅20xx 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连锁反应的负面报道就有7 起,包括湖北佘祥林案件、山西民警刘利民故意伤害致死案等。

前不久,境外媒体又对广东汕尾事件大肆炒作,借题发挥,攻击我公安机关,诋毁党和政府。

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已经成为对公安机关负面炒作比较集中的传播媒介。

因此,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面对现代传媒的飞速发展,我们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工作措施、工作机制上,都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舆论引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观念落后,对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总是一捂、二盖、三堵,结果往往适得其反;部分领导干部和民警缺乏应对媒体的基本常识和经验,面对媒体或者是手足无措,或者是拒之门外;少数民警缺乏保密意识和纪律观念,把涉及公安工作的信息不加选择地提供给有关媒体,造成了不良的甚至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和后果;普遍缺乏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和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等负面报道的工作机制,对新型媒体特别是网络的负面炒作应对乏力。

新闻伦理与法规

新闻伦理与法规

10019 -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新闻伦理与法规笔记依据教材《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陈绚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笔记依据目录第一章新闻道德概述一、新闻道德的涵义二、新闻道德的社会作用三、优良道德制定方法——“应该”的概念体系四、对应该的认识第二章新闻道德的起源与发展一、人类早期信息传播活动道德标准二、近代新闻道德标准发展三、西方自由主义的新闻道德观四、新中国新闻道德标准第三章新闻传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则一、道德总原则——善恶六原则二、公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三、采访报道中的人道主义空间四、传播信息道德规则——老实五、新闻采访中的中庸之道第四章新闻道德评价一、新闻工作者良心二、新闻工作者名誉三、良心与名誉的评价依据四、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第五章新闻道德内容及实现一、新闻工作者品德的结构二、影响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外部因素三、新闻工作者品德培养第六章新闻道德的失衡与错位一、媒介因逐利而堕落二、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三、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四、同情心的普遍缺失五、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第七章新闻传播法律制度一、新闻传播法制及调整对象二、宪法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精神三、西方当代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第八章中国新闻法制历史一、清末的新闻法二、民国时期的新闻法三、新中国的新闻法制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刑事违法……第十章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第十一章广告传播法规第十二章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第一章新闻道德概述第一节新闻道德的涵义1、新闻道德概念新闻道德就是指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标准。

新闻道德内化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品格、习性和意向之中,又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标准性调节体系。

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新闻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形态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新闻报道行为特殊的标准意义。

2、新闻传播活动中不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别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那么这些行为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标准的制约,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

“后真相”时代的中国新闻业

“后真相”时代的中国新闻业

“后真相”时代的中国新闻业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后真相”时代对中国新闻业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进入了一个被称为“后真相”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事实真相往往被情绪化、碎片化的信息所淹没,公众对新闻的认知和判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新闻业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如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引导公众形成理性、全面的新闻认知,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后真相”时代的特征出发,分析新闻业面临的主要挑战,如信息泛滥、虚假新闻、受众认知碎片化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中国新闻业在应对这些挑战时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包括加强新闻真实性核实、提高媒体素养、推动新闻业数字化转型等。

我们还将分析这些策略和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改进空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中国新闻业在“后真相”时代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新闻业在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后真相时代的特征“后真相”时代,是一个复杂多变、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新时期。

这一时代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远超以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这使得新闻业在传播信息时,不仅要考虑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还要关注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广度。

公众对新闻的需求和期待发生了变化。

在“后真相”时代,公众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新闻,而是希望参与到新闻的创造和传播过程中,成为新闻的主体和推动者。

他们不仅关注新闻的事实真相,更关注新闻背后的意义和价值,以及新闻对自己生活的影响。

再次,新闻业的角色和定位也在发生变化。

传统的新闻业主要以报道事实、传递信息为主,而在“后真相”时代,新闻业不仅要传递信息,还要引导公众理解信息,帮助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乱象如何治理

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乱象如何治理

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乱象如何治理作者:刘辉来源:《传媒》 2017年第17期科技进步带来了媒介环境的新变化。

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手机超过PC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

手机终端的普及给人们的媒介接触方式带来了深刻变革,微博、微信成为重要的社交平台,传统媒体也纷纷将业务扩展到新媒体领域。

在新的媒体环境下,由于缺乏行业统一规范,使当前新闻报道乱象频出,反映在新闻报道中则体现为虚假新闻、新闻庸俗化、新闻歧视等现象,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协调,而且还腐蚀着新闻行业的公众口碑和社会形象。

虚假:新闻行业的顽症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真实性这个新闻最根本的特性永远不变。

离开了真实,新闻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然而,自新闻业诞生之日起,假新闻就始终如影随形。

假新闻的存在与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利益诱惑以及受众日常的新闻偏好有关。

新闻媒体不惜以自己多年累积的品牌公信力为代价,强调新闻报道的新奇性,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追求轰动效应和商业利益。

这种弄虚作假、蓄意炒作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媒体的基本职业道德。

新媒体成为虚假新闻的多发地。

由于信息的开放性和把关环节的缺失,网络媒体已经成为制作、传播假新闻的重要渠道。

自媒体的繁荣为假新闻的生产打开了便利之门,成为谣言的温床。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司法解释,划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谣言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然而,这仅仅是惩罚性的规定,缺少预防性机制,难以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新闻。

传统媒体的虚假新闻也不容小觑。

相较于新媒体,传统媒体在新闻核实等方面更具有专业性,而一旦出现虚假新闻,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甚至使整个传媒行业的公信力大大受损。

例如,2013年10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收受他人钱财,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十余篇失实报道,这种媒介权力寻租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难以估量。

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伦理规范

2021.03大多应用传播学的方法进行推进。

简而言之,对我国公民和青少年媒介接触的行为进行观察,分析媒介发展的需求,掌握公民的媒介观念,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媒介教育的政策。

然后,进行媒介教育实验,确定媒介教育方法和途径,积极总结和积累经验,加大对师资的培训力度,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保证媒介教育的进行可以更加顺畅。

第二,教育学界。

在该领域,是利用教育学的学科建设方法推进的。

自2004年开始,中国传媒大学在国内率先设置了传媒教育硕士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诸如梳理媒介教育的历史脉络、梳理媒介教育的基本理论等,有效促进了媒介教育的良好发展。

通过深层次分析可知,在今后的发展中,教育对象会实现全民化;教育内容会呈现阶梯化;教育主体会体现社会化;教育模式会彰显多样化。

对我国媒介素养发展教育现状研究发现,我国媒介素养教育的发展趋势必将以多元形式发展,以政府政策支持为后盾、学校教育为主体、社区活动为辅助、媒介和社会为支持,让我国媒介素养教育事业可以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2.当前我国媒介素养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任务如今,我国媒介素养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任务有四个方面: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建立传媒教育学科点,对媒介教育与媒介素养教育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进行积极探索;保证国内研究成果的高质量;尽快在国内开设一批高质量课程,编写出一批高水平教材;加速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三、结语综合而言,自媒介素养教育从西方引进到我国以后,在本土化过程中,虽然也取得了相应的突破,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沿用以往学术理论和研究成果。

因此,为了实现媒介素养教育本土化目标,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加强学校的媒介素养教学,从我国媒介素养教育的现状出发,调动社会力量,通力配合,从而为我国媒介素养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广播电视台)【参考文献】[1]蔡尚伟,李朗.1949年以前的中国媒介素养教育萌芽——媒介素养教育的本土化考察[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59-63.[2]卢锋,张舒予.家庭媒介素养教育:媒介素养教育本土化的重要途径[J].电化教育研究,2019,000(005):11-16.一、新闻传播伦理规范原则“新闻伦理”与“新闻道德”同译自“Journalism Eth-ics”,新闻伦理的表述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

新时期新闻采编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新时期新闻采编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摘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了新闻领域的快速稳定发展,新媒体在这样的形势下应运而生,可以说新媒体的出现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广播新闻媒体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站稳脚跟,这是新闻采编工作人员需要积极考虑的问题。

改革广播新闻采编技术势必会推动广播业的变革,如何应对这一系列的挑战,并推动新时期新闻采编工作的发展,这是社会公众需要共同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采编挑战与应对新媒体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广播新闻采编工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在网络环境的快速发展下,广播新闻明显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中,为了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强化新闻采编的水平和质量。

唯有提高了广播新闻采编的质量,才能提高广播新闻的核心竞争力,才能推动广播新闻采编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本文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新闻采编工作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对策,希望能够促进广播新闻采编工作的发展。

一、分析传统广播新闻采编面临的多种挑战1.新媒体带来的冲击。

在新的形势下,广播新闻采编工作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广播新闻采编工作为了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就需要考虑到各阶层听众的需求,这样才能推动广播新闻的进一步发展。

2.信息时效性、有效性的挑战。

在新闻信息时效性方面上,广播新闻采编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在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下,信息来源很广泛,信息也很简单,因此,在传播新闻中,就对时效性特征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在广播新闻发展中,新闻信息时效性就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3.节目类型的挑战。

广播新闻采编工作会受到节目类型的挑战。

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应用了很多先进的、科学的传播技术。

可根据受众类型制作出与之相符的节目,因此新闻节目类型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但是广播新闻节目以阅读稿件为主,限制了节目的类型,与新媒体新闻播报类型对比,就有很大的不足。

在创新新闻节目类型中,广播新闻采编工作自然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新闻工作者应强化法律意识

维普资讯
第 2卷
第l 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UR AL O L NW E STY O N FJ d U V R月
M a ∞ 2 r2
新 闻 工 作 者 应 强 化 法 律 意 识
潘 虹 云

社会群 体和少 数群 众法律 意识泼 薄 法律 知识 贫乏 , 然而 个不争的事 实 是 当夸 中国人 的法律意识 大 大提高 了 、 尤其可喜的是 , 种法 律意 识 已经成为 人们在 社会 活动 这

中的言行准则 , 我们可 看到 以下二种 动势 : 奎 民 学 法 据新闻媒 体披 露 , 目前 我国国 民学 法意识 空前高 涨 , 国内重点大学 法 律专 业深 受青 昧、 考法律 专业 的考生 报 已呈数倍的趋势 增 长, 、 、 、 、 务 界 动读 法 、 农 工 商 学 政 主 自觉学法用 法 的人数 越来越 多 , 掌握并 能运 用法 律慑护 自己的人数越来 越多 , 用法 律 条文捍卫 自己权 益 的个 应 案越来越多 , 是全 民法制综合 素质提高的可喜景观。 这 社套 生活靠法引导 我们知 道整 体 的社 会 生活 就是 由个体 人 的生 活 组 成, 当今社会 , 维持 人们 伦 理、 情 、 亲 友谊 的主体 内涵 很 多. 而法律则 是其 中的最 高 准则。绿此 , 我们 看到 父母 、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改革开放 2 0年来 , 国法静【 我 建设 日臻完善 , 随着社会 进步和经 济 发展 , 与其 相适 应 的 法律 、 规 陆续 颁 布实 法
施, 加之党和政府把普法 , 提高全 民法律意识 纳入 了我 国 法制建设轨道 , 广大 人 民群众 亦显现 出浩 厚的兴 趣和 应 有的 觉悟 , 极投 身到 法制建 设中来 , 积 依法治 国 、 法行 依 政、 依法办 事 、 依法经营等法 律法 规意识 已经渗透到社 会

论新时期新闻教育改革的方向--从伊拉克战争报道谈起

论新时期新闻教育改革的方向--从伊拉克战争报道谈起
穆瑞杰;滕朋
【期刊名称】《创新科技》
【年(卷),期】2003(000)009
【摘要】@@ 伊拉克战争报道在新闻事业的发展史上将会占据重要位置.2003年3月23日,电视媒体现场报道了美军同伊军在乌姆盖斯尔交火的场面,这是媒体有史以来第一次对战争进行现场直播报道.美军推行的"嵌入式"采访,将记者的目光和镜头带到了战争的最前沿,新闻记者再次向公众展现了作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与勇气,12名记者为此献出了生命.伊拉克战争报道作为活生生的教材值得我们去研究,也给正在进行的新闻教育改革以启示.
【总页数】1页(P26)
【作者】穆瑞杰;滕朋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
【相关文献】
1.试析灾难性新闻摄影报道的表现手法——以普利策新闻奖中关于伊拉克战争的图片为例 [J], 张春晖
2.女性报道者的角色嬗变--从凤凰卫视伊拉克战争报道谈起 [J], 林林;张玉川
3.女性报道者的角色嬗变——从凤凰卫视伊拉克战争报道谈起 [J], 林林;张玉川
4.开弓没有回头箭出航没有避风港--从中央电视台2003年两会报道、伊拉克战争
报道看电视新闻改进的务实性操作 [J], 韩彪
5.新时期新闻报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从“雷政富事件”的相关报道失范谈起 [J], 赵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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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新闻报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作者:赵亦红来源:《中国广播》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以“雷政富事件”为例,对新时期新闻报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某些新闻媒体对“雷政富事件”的报道存在四方面问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报道失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判断;触犯法律底线,引发新闻侵权;存在“媒介审判”,影响司法裁判。

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预防法律风险的三点建议: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关注立法变化,更新知识储备;了解受众需求,转变报道思路;提升专业能力,谨守新闻原则。

关键词:新闻报道法律问题风险预防【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法律和大众传播都是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与话语系统。

如何在新闻报道中处理好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新闻媒体关注的话题。

当前信息传播内外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对新闻媒体而言则意味着要求更严、空间更小、风险更高、责任更重。

以中央电台为例,随着全台节目影响力的提高,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自2011年至今的两年时间内,新闻侵权诉讼就占中央电台诉讼的70%以上。

特别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与新《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新闻领域的现有规则,编辑、记者如果不及时跟进学习,仍然按老规矩办事,不仅会影响专业声誉,也很容易触碰法律底线,结果是涉嫌非法获取信息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最终引起纠纷甚至诉讼。

一、“雷政富事件”报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2012年发生的“雷政富事件”,从11月不雅视频在网上传播开始,传统媒体、互联网乃至微博对该事件的关注与报道铺天盖地、纷至沓来。

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梳理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报道失范在法治社会中,新闻报道对法律的涉及与运用不可避免。

如何运用自身知识,将法律术语转化为浅显易懂的百姓用语,同时又不失专业规范,是对相关新闻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法制新闻被业界公认为“专业知识最为密集领域”的原因。

但是“雷政富事件”的一些报道中,仍然存在报道失范现象。

比如部分报道中“犯罪嫌疑人”与“罪犯”、“询问”与“讯问”不分,把司法程序与纪检部门的“双规”混为一谈,这都直接引起了公众对新闻媒体专业能力的质疑。

更有一些媒体为抓住受众眼球,主动使用一些非理性甚至耸人听闻的词汇,这显然与客观、公正的法律原则相悖,也不符合新闻报道客观公允的基本规范。

2.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判断在舆论热议话题中,速度往往成为媒体追求的第一目标,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经常被忽略。

特别是在案件报道中,一些重要信息还未经过验证,就被网络甚至是传统媒体直接引用,摆在了公众面前。

这在误导公众判断的同时,也是对媒体公信力的一种伤害。

2012年11月24日,一名加“V”认证的新浪微博网友贴出图片并称图中女子为雷政富的“干女儿”,立即成为热门话题,一些大型商业网站甚至新闻网站纷纷转引。

可是此消息随即被证实为虚假信息——照片为厦门某女大学生的艺术照,与雷政富并无关系。

但是此信息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3.触犯法律底线,引发新闻侵权新闻媒体负有传播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职责,本身就应当是守法、护法的典范。

但是针对“雷政富事件”的一些报道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格权。

一是侵犯名誉权问题。

上文中提到厦门女大学生无故与雷政富“扯上关系”,就是典型的名誉诽谤问题。

而在“雷政富事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谓雷政富“相由心生”的问题了。

从2012年11月27日开始,关于雷政富相貌的讨论成为舆论焦点,有人将其相貌形容为“鬼斧神工,把历史上的各种难看、猥琐、丑陋熔于一炉”,有人将“雷政富”3个字解读为“雷人长相、政府官员、富得流油”。

虽然舆论对于腐败官员的痛恨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挖苦他人相貌涉嫌人格侮辱的报道,显然有违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

从法律角度上说,就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

二是侵犯隐私权问题。

无论雷政富是否有罪,罪有多大,作为一名公民,其应享有最基本的隐私权毋庸置疑。

特别是在我国,由于所谓“公众人物”制度并没有立法依据,也鲜有判例支持,针对官员的隐私报道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例如对其近亲的“人肉搜索”,严格来说,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4.存在“媒介审判”,影响司法裁判在司法独立的大前提下,新闻监督虽能够促进司法部门公正执法,预防腐败与不公,但有时又会或多或少地干扰正常审判,特别是“在舆论完全可以不经把关人审查而直接在互联网上传播,而很多通过传统媒体不能传播的东西,也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得以传播的情况下,舆论审判已越来越不具有可控制性”。

②尽管雷政富案刚刚进入司法程序不久,还处于侦查过程中,但是已有一些网络媒体和个人提前对案件进行了“审判”,定罪量刑,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媒介审判”行为,有悖于我国“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的基本司法原则。

二、如何预防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风险“雷政富事件”尽管是从网络上“发酵”而来,但是相关报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是所有新闻媒体普遍存在并需要未来特别注意的问题。

作为国家电台,中央电台有必要结合自身情况,密切关注新时期一些新政策、新需求所带来的新风险、新问题,防患于未然。

1.关注立法变化,更新知识储备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首先就必须做到时刻关注立法上的变化,理解新法律,遵守新规定。

比如刚刚生效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与新《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前者带来了网络实名制度,为网络言论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后者则补充了许多关于信息传播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报道规则具有重要影响。

一是压缩了媒体新闻报道的空间。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密的严格规定为司法机关拒绝向媒体公开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又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使得从案件当事人获知信息的渠道受到限制。

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沉默权”制度,要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使侦查通讯、案件典型报道等新闻题材不像之前那样容易开展。

二是增加了触及法律“红线”的风险。

保密、沉默权等制度的设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获取信息的渠道。

由于缺少合法信息源,更易出现失实报道的情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

新《刑事诉讼法》第274条③、275条④意味着以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要做较长的专题报道几乎不可能,即使是简单的文字报道都会很困难。

这种情况下,类似哈尔滨“未成年人杀医案”的直接公开当事人姓名、亲属及家庭背景等情况的报道行为,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由此可知立法对新闻报道的重要影响,如果不能及时了解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记者仍然照老规矩办事,找不准自己活动的底线,结果涉嫌非法获取信息或者侵权;二是不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畏首畏尾,失去了合法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机会。

”⑤2.了解受众需求,转变报道思路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我国民主法治和普法宣传工作的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知识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公众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不再局限于对条文知识的简单知情与应用,而是转向对案件背后深层原因以及条文背后立法目的的追寻,广州“许霆案”中对金融诈骗罪量刑规定的解读,南京“彭宇案”对司法裁判合理性的质疑,都是这一需求的集中体现。

反映到新闻领域,就是要求报道理念也要进行转换,不应局限于对法律规定的简单解释,更要注重对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传递与弘扬。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记者报道不仅要介绍案情,也要传递守法理念;专家解读不仅要告诉我们“该怎么做”,还要解释“为什么要这样做”。

当然,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传播目的,前提就是要能吸引更多的受众。

新闻工作者一直在社会责任与市场利益这组矛盾中徘徊。

事实上,媒体要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在法制新闻领域,既要讲法,也要传情。

具体可以通过方法上的规范操作,解决新闻中客观性和吸引力之间的矛盾。

对此,作者有以下两点建议。

(1)在标题上,要做到画龙点睛。

比如可以使用“实虚”双重标题模式。

实题强调客观,重在提示新闻内容,以简要概括为主;虚题突出效果,重在抓住受众眼球,可尝试通过变换角度寻找亮点,而不应使用耸人听闻的词汇。

(2)在内容上,要做到客观平衡。

从近些年中央电台遭遇的新闻侵权纠纷中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相关报道虽然只存在很小瑕疵,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极高(有一些是聘请了专业律师),能从一篇几千字的文稿或者录音中找到毛病。

这就对我们的报道内容提出了极高要求:对于叙事部分,要保证专业,“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罪犯”,“询问”不等于“讯问”,援引的法律要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不能以主观虚构的法律构想或法律规划为依据”⑥;对于评论部分,要有的放矢,就事论事,同时考虑受众特点,可以进行一些故事情节的细致刻划,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从而为群众喜闻乐见”。

⑦既不能将罪错者“妖魔化”,也不能将罪错行为“魅力化”,更不要添油加醋。

3.提升专业能力,谨守新闻原则无论是理念上的转型还是方法上的改进,最终都有赖于相关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提升。

虽然编辑、记者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通过专业的指导与培训,大多数报道中明显的法律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具体来说,至少要谨守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保持理性,克服报道冲动。

对于政策性强的敏感性话题、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事件的采访报道,要保持适度克制,更不得以引诱方式进行采访。

比如2010年发生的“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一些记者在全程报道过程中泄露了警方的侦破手段,客观上刺激了劫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要保守秘密,媒体工作者要注意保密,承担起维护和增进全社会利益的职责。

(2)灵活应对,保证消息权威。

如同前文所说,新《刑事诉讼法》压缩了媒体获取消息源的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要尽可能援引公开的法律文书。

只要做到这一点,即便报道有瑕疵,新闻报道的“特许权原则”也可减轻媒体的责任。

当然,即便来源权威,信息也未必总能准确,特别是对初审的报道更需谨慎,因为二审法院可能改判,比如“南霸天”刘景全名誉侵权一案⑧。

因此媒体必须把握分寸,注意报道口径与相关表述,一旦报道依据发生变化,相关报道内容也要及时跟进。

(3)谨守程序,警惕媒介审判。

记者对案件的报道要严格依从法律程序,对于未定论的情况,要多做程序性报道,切不可“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定罪式的报道和评论”⑨,导致无罪变有罪,小罪变大罪,此罪变彼罪,最终形成“媒介审判”。

简而言之,媒体应尽可能让新闻回归新闻,让媒体人回归记录者而不是裁决者的角色,这是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

(4)把握尺度,避免负面效应。

新闻报道关注的法律事件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各种侵权、犯罪案件,旨在通过案件报道以宣传法纪,警示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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