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文字看中国法律文化的思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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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汉字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汉字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应用汉字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古代,汉字被广泛用于记录、传播和执行法律法规。

它不仅起到了统一、规范和保护法律制度的作用,还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从汉字的起源、法律文书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汉字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首先,汉字的起源与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汉字起源于中国古代的甲骨文和金文,并逐渐演变成今天的简化字。

古代的甲骨文是用于预测吉凶和祭祀的一种文字,而金文则是用于记录重要的政治、军事和法律事务。

这些古代文字的出现为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其次,汉字在古代法律文书中的应用是不可忽视的。

古代的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条文、判决书和诉状等,这些文书都是用汉字书写的。

汉字的独特形态和丰富内涵使得法律文书具有明确、准确和权威的特点。

古代的法律文书不仅记录了法律的内容和程序,还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正。

此外,汉字在古代刑罚中的应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古代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和斩刑等。

这些刑罚不仅用于惩罚犯罪,也用于示威和警示作用。

汉字在刑罚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具和刑名上。

例如,在古代的鞭刑中,汉字“鞭”用于表示刑具,而汉字“鞭刑”则用于表示刑罚的名称。

汉字的运用使得刑罚更加具体和可视化,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

然而,汉字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汉字的复杂性和多义性给法律文书的理解和解释带来了困难。

古代的法律文书常常使用繁体字和古文,这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很难理解的。

其次,汉字的使用也容易导致法律的滥用和不公正。

由于汉字的形态和含义可以灵活变化,有些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将法律解释为自己的私人意愿。

这种情况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并不罕见。

综上所述,汉字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记录和传承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程序,还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和文化传统。

然而,汉字的复杂性和多义性也给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带来了一些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和积淀。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现代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

在古代,中国社会以家族为单位,由家长统治和管理。

宗法制度强调家族的纽带和家族成员之间的义务和责任。

而礼法观念则强调人们之间的“礼”义和规范行为的准则。

这种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经典中的“五常”思想,包括仁、义、礼、智、信,为中国的法律与道德观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君主统治下的德治,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方式,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律令制度和刑法传统在中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重要的法律律令和刑法制度,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例如,北魏孝文帝颁布的《魏律》,隋唐时代的《大晋律》,以及宋代的《大宋律法》等。

这些律令和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理方法和惩罚方式,为中国的刑事司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框架。

四、仁政和德治的传统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注重仁政和德治。

仁政强调以仁爱和善治为核心,追求公正和人民福祉。

德治则侧重于统治者的品德和德行,通过崇德向善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这种仁政和德治的传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参考。

五、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除了官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还存在着丰富多样的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

例如,一些地方和民族社区会依据文化传统和习俗制定一些法律规则和解决争端的方法。

这些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式法律制度的不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开始悠久历史的发展。

古代
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总体综合特征,
兼有仁政、惩恶制度的精神。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以书法、诗歌、博弈、讲学等非常悠久的文化发展形式,以及一系列由政府官
吏机关制定的有关社会秩序维护的具体条例,构建起了中国古代一种独特
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离不开中华民族悠久的文明历史,以绝对的绝
对性来规范行为的传统,以及完善社会秩序的精神。

从古代的礼仪文明到
古代的社会秩序,从古代的九章算术到古代的易经,都是建构了中国古代
法律文化传统的宝贵财富。

春秋战国时期,“仁政”的思想逐步成型,成
为辩证斗争的本质,并成为在君臣关系中行使权威的思想。

这种法律文化
传统在秦始皇建立统一中国后的秦朝进一步形成完善。

而到汉代,“惩恶
扬善”的治法精神,规范了官僚机构的权力,也带动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的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虽然与时俱进,但仍然体现出“诚实守信”的
精神,重视社会法制,强调正义和道德。

这一传统的主要核心在于“仁政”的仁义、“惩恶制度”的公正、“文明”的文教以及“道德”的至理名言。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石。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范,更是反映了该国的法律文化。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独特而丰富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一、法律的历史渊源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五千多年前的古代中国。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夏、商、周等朝代,并逐渐发展为以律为主的刑事法律体系和以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法制的融合,以宽严相济、温文尔雅的特点而闻名于世。

二、法治理念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者爱人,知者法天下”的理念。

法治是论证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手段,重视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的法治理念强调民主、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并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不同历史时期。

在中国,法律层级结构清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中国法律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与国际法律接轨,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四、法律教育中国重视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在中国,法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学院、法律职业学校等。

法律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通过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同时,法律教育也弘扬法治理念,传递法律文化,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在于强调秩序、尊重传统与法治理念的结合,重视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和独特的精神内涵,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窗口。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内涵透析(一)法文化概述传统法文化属法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什么是法文化?对此,学者们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如法史学家所谓的法律文化就是如此,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如法社会学家所言的法律文化就指此;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1]。

笔者认为,上述诸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无不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研究某一理论问题,应首先要跳出自身研究领域的小圈子,以一种超然的、理性的思维,赋予它以普遍性的意义。

首先,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2]。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

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

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

什么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

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

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

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

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代文明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古代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几千年来始终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本文将从“法律起源与发展”、“古代法律的体系”、“古代法律的特点”和“法律对于文化和社会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对国内古代法律文化作论述。

一、法律起源与发展法律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原始社会,那时的人们生活在原始社会中,缺乏正式的法律制度,一切都是以习俗、礼仪、道德为准则。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商朝。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历史记载的王朝,在商朝时期,初步形成了社会分工的现象,出现了一些被称为“五等”的社会阶层。

在商朝,法律的颁布与执行归商王管辖,法律逐渐取代了习俗和道德成为了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

随着历史的推移,中国的法律逐渐发展成为了以律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先后出现了《律》、《释鈇》、《墨子》、《荀子》等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文献,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在汉朝时期,中国正式建立了律令制度,这奠定了以律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的基础。

此后,唐朝、宋朝、明朝等朝代相继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推动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

二、古代法律的体系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圣贤法家”制度和“律令制度”两种。

圣贤法家制度是在先秦时期形成的,以《周礼》、《礼记》、《大学》等经典文献为基础,理论文化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由圣贤和法家学派共同制定,并由君主实行。

律令制度是在汉代形成,它以《三公塗誥》、《官曹大夫律》、《太初历》等法律文献为基础,是一种以律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由中央政府颁布并由地方政府实行。

古代法律的体系主要由刑法、民法、礼法和兵法四个部分组成。

其中刑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刑法包括命令律、禁制律、杂律等,它的主要作用是对犯罪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民法涉及到财产、婚姻、继承等平民百姓日常利益的法律,礼法则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礼仪规范的规定,兵法是对战争中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讲解


宋代
• 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 一个时期,立法根本指导思想在于强 化中央集权,从法律上肯定“稍夺其 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政策, 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第二个时期, 在政治上,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 变为以法律来适应传统商品经济的畸 形。在思想上遂有由传统的“讳言财 利〞“向利益均重,利益相辅〞思想 的转变。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 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所谓“乾淳诸老既殆,学术之会总为 朱陆二派,而水心龂龂其间,随称鼎 足。
明清
• 明代的法律思想:“明刊 弼教〞的立法指导原那么,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 思想。
• 清代的法律指导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 特征:明清法律制度特点 就是严格维护皇权专制, 残酷镇压任何反叛行为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特征: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 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春秋战国时期
• 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 儒家法律思想:即“怀德 〞又要“怀刑〞,主张德 主刑辅、以刑辅德。主张 教化,反对不教而杀。重 视“人治〞,即指重视最 高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 过程中的决定作用。
西周时期
• 法律思想:西周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 的神权观念的根底上提出“以德配天,明 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认为“天〞 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的神,而是天下共 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 人民归顺的“德〞。“以德配天〞“明德 慎罚〞,也是后世仁政理论和德主刑辅的 宏观政策的直接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doc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于古代周朝时期,包括在《周礼》中规定的礼法制度,以及随后的封建制度中的各种法律规定。

这些制度通过千年的历史演进和不断的改革,成为了现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一、礼法制度中国古代礼法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礼乐文化,形成于周朝的《周礼》中。

礼是指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和习俗,而法则是指明确的规章制度。

两者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礼法制度。

古代礼法制度包括禁止行为的法令和规范行为的礼仪,体现了中国古代人尊重规制和秩序的价值观念,也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睦。

二、封建制度下的法律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律主要是律、令、诏和敕,律是针对官员和士人的规定和惩罚,令是指对一般民众的行为规定和处罚,诏是对国家制度和政策的规定,敕则是专门针对皇帝或宫廷的制度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涉及国家统治、税收、奖惩、节令、教化等多个方面。

此外,封建社会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法、兵役法、官职法等,它们都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持统治的作用。

三、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稳定和秩序,认为个人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规范可以协同作用。

这种价值观念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等观念,都与法律的实践密不可分。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不仅是简单的规则,更是具有德性教育和科学体系的文化现象,儒家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价值观和理论基础。

四、现代中国法律文化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进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在不断变革和发展。

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逐渐与国际接轨。

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为了推进全球化进程,中国一直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法律交流和合作,努力让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漫长历史的积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这一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和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与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基于封建礼制和礼法体系,以“礼治”为核心价值观,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借鉴。

在春秋战国时期,齐桓公和鲁哀公等圣人提出了“仁政”、“德政”的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随着秦代统一中国,推行了法家思想中的法统一和法制化,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律令》。

而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入了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时期。

儒家强调天人合一、君臣父子之间的和谐,提倡以“仁”、“忠”、“孝”为核心的人伦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伦理与法律的一体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强调君臣、父子、夫妻等不同社会角色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伦理道德的规范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维护。

2.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认为个人的修养和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个人的道德操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行。

3.以和为贵的思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尊重智慧与公正的和平解决争端,注重协商与调解,而非以权力和暴力解决矛盾。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法治思想的传承与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法律的制度性与人文性的结合,在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为法治思想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温床。

2.依法治国的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思想及“仁政”理念,奠定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基础,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法律精神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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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10期河北法学Vol.28,No.10

2010年10月HebeiLawScienceOct.,2010

从古文字看中国法律文化的思想意向武建敏

收稿日期:2010206204

作者简介:武建敏(19692),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思想史、法哲学和司法行为理论。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 要:“法”、“刑”、“礼”、“德”、“律”是与古代法律活动相关的重要的古文字,它们各自代表着中国法律文化不同方面的特质,但对它们的整体性理解将获得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总体风貌的把握。每一种法律文化都有自身的思维方式以及合理性基础,同时也有着自身的目的论关怀,“法”、“刑”、“礼”、“德”、“律”恰恰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在此类方面的根本特质。关键词:古文字;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意向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10)1020050207

TheIntentionofChinaLegalCulturefromtheViewofAncientWritingWUJian2min(LawSchool,HebeiUniversityofEconomicsandBusiness,Shijiazhuang050061China)Abstract:Thewords“fa”,“xing”,“li”,“de”and“lv”relatedtotheancientlegalmovement,whichdelegateddifferentfeaturesofChinalegalculture.StudyingtheancientwritingswillcontributetograsptotalstateofChinalegalculture.Eachlegalculturehadselfthinking2way,rationalityandteleology,andthewords“fa”,“xing”,“li”,“de”and“lv”reflectedthesefeaturesinChinalegalculture.Keywords:ancientwriting;ancientlegalculture;basicintention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人们最经常阅读到的字是:法、刑、礼、德、律。这是一个最平常的现象,

这一通常的现象必然蕴含着一种文化意蕴,包含了中国古人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活动的完整而深刻的理解。文字乃是一种符号,在某种文化中反复出现的符号一定向人传递着某种信息,而这种信息包含了一种意向,这种意向就存在于被这种文化符号所包围的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之中,潜移默化乃至于人们往往并不自觉,所以这就需要一种文化解释。倘若你要去判断这种文化解释是否具备合理性,也许只要通过反思生活在这种文化传统中的人们的心理世界即可获得。在中国古代社会,与古老的法律活动相关联的法、刑、礼、德、律五个文字表达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思想意向,表现了中国人对法律活动的完整理解。

—05—一、法与刑:司法中心主义的思想意向首先看古“法”字的司法中心主义意向。在现代中国人对于法的理解中,往往将法看做是一种规则,“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这是目前中国最权威的关于法的定义,它把法看做是一种规范。这是一种以国家创制法律为前提的立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那么对于法的理解自然就是采取自上而下的阐释路径,所以这种对于法的阐释所形成的法理学体系即为立法中心主义的法理学。然而当我们深入到对古老的法字的整体把握,就会发现从我们自身的传统中所获得的对于法的理解并不是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而恰恰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水,准也。北方之行,像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也。廌,解豸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薦,兽之所食草。从廌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帝曰:何食何处?曰:食薦,夏处水泽,

冬处松柏。”这段文字当然涉及到对于法字本身的众多方面的理解,但在这里仅仅要说明的是古人对于法的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古老的“ ”字中有一个“廌”,廌可以做多种理解,“廌是一个形如牛、羊、鹿、麟一样的动物,其特点是独角,其功用是别曲直、正刑罚、赏善罚恶。其实,它既不是神奇的动物,也不是一个传奇式的古代人物,而是自黄帝时起世代主管军事和司法事务的东夷部族的图腾,即一角之兽廌,其读音或名称为蚩尤、咎繇、皋陶。又称作‘夷兽’。”“廌是正义、公平、威严的象征。廌自产生之日起,便与法律、司法审判活动结下了不解之缘。东汉时,当繁体的‘ ’简化为‘法’时,被隐去的‘廌’的形象,仍在各种建筑物上宣示着自己的存在。而这只古老的东夷之‘夷兽’,最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一角圣兽’。”[2]廌的形状可以做多样化理解,廌的功能也并非单一,但当与 字结合去加以理解的时候,廌的中心职能就是司法审判,就是要解决纠纷。廌作为 字的一个核心结构,

向人们传递了法律现象的根本意向,传递了法律活动的根本职能,即法律活动的中心议题就是“决狱”,并且要公正地“决狱”。在对于廌的解读中我们看到了司法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这里并不存在我们今天的法理学研究者所坚持的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当然对于古老的 字的理解还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于廌的文化考察,还必须去考察水和去的文化属性。当代人在理解 字中的水的时候,往往根据许慎的理解,把水看做是公平的象征,但其实 字中的水所包含的并不是公平正义,倒是廌作为一种威严的象征同时向人们传递了公平的意蕴。 中之水的原始本意乃是一种惩罚,在古老的社会里,当一个人犯罪之后,法官就要对他进行惩罚,惩罚中最常见的就是放逐,将其流放到河的那一面去。在古老的社会里,人群都是依水而居,在没有河流的地方人们是很难生存的,所以放逐就是一种真正的惩罚。从这里当然我们也看到,惩罚就一定要让被惩罚者的生活与正常人的生活相分离,最起码要让他们过一种低于正常人的生活的生活。“人们把违背公共生活准则的‘罪犯’驱逐到‘河’那边,就是死刑宣告。这样,久而久之,就使河流带有刑法的威严,并进而被赋予一种文化的意义,因为它成为了当时公共生活准则的化身。”[3]可见,水的原始本意并不是所谓的公平,把水解读为公平实际上是一种直观思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水基本都是平的,由此做出习惯性联想并进而认为法律代表着一种公平。说法律代表着一种公平当然是对的,但公平的文化意蕴并不是出自于水,反而是做出惩罚的主体“廌”。也有人把法中的水看做是自上而下的一种统驭,水的自然本性当然是自上而下的,但水的自上而下的流动的本性与法无关,与法相关的水的文化功能代表的就是一种惩罚,一种对违反了公共生活准则的人所进行—15—的惩处。既然水代表了一种惩罚,而这个惩罚的制作者即为法官,所以古老的法文化中的水所代表的也是对于“ ”的理解的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 字中的“去”的解释非常容易流于直观,比如有人通俗地解释为“去之”,并将其附会为惩罚,这种解释并没有文字文化学的强大支撑。武树臣先生在对 字中的“去”进行解释的时候,考察了很多史料文献,认为“去”是两个字,即弓和矢。弓和矢是古人经常使用的生产工具,以生产工具为基础去造字从现实的合理性的角度看是可以讲通的。与“去”字相关的是一个“夷”字,《易经》有“明夷”之说,正所谓“箕子之明夷”,也就是说谁主张权利谁就出示证据,这样“去”实际上就具有了在司法审判中证据的功能。可见“去”字实际上也是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体现和表达。这样古老的 字在总体上可以被解释为法官根据公共生活准则,依靠证据对违反公共生活准则的人进行惩罚的活动。正如武树臣先生所指出:“‘法’是一种活动,即当人们产生纠纷时由法官来评判的一种审判活动;又是一种行为准则,即通过审判来宣布、通过刑罚来保障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传统不是割断的。当古‘ ’字简化为‘法’时,那个廌却在法官的官帽上,在衙门的影壁上悄悄存在了多少世纪,向人们诉说着遥远的往事。”[4]中国古人的法是司法中心主义的法,而不是立法中心主义的法。也只有从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我们才能够更加深刻地把握法的实践本性,并深刻洞悉法的实践理性的基础。从古老的法字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社会隐藏着丰厚的“实践的法哲学”的资源。当然,这一理论判断还需要不断地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挖掘与论证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下面简略地对“刑”字做个分析。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刑,一般是和现代刑法制度及惩罚机制联系到一起的,所以它实际上已经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领域之中了。而在传统中国社会,“刑”字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与“法”字通用,具有大致相同的含义。武树臣先生举《左传・昭公六年》所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事例,并由此做出判断认为:“刑”和“法”字在很多情况下是通用的[5]。虽然“刑”和“法”在多数情况下是通用的,但我们并不打算从这样的通用中得出“刑”字具有“法”所具有的一切法文化的思想内涵和基本意向,因为这毕竟不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文字。“刑”字在更多的情况下应该是惩罚的意思,许慎说:“刑,罚罪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声。”[6]“井”可以理解为一种刑具,自然可以引申为一种惩罚;而刀显然是一种惩罚。这样的话也许“刑”字可以被解读为用刑具把犯人固定住,然后施以惩罚,当然这种解释也许有想当然的成分,

但应该与“刑”字的多数用法是契合的。“刑”字古代社会很多地方的使用就是一种惩罚,比如古代的司法官经常讲到的“大刑伺候”,这里的“刑”肯定是一种惩罚,在人们习惯用语中所使用的“重刑”、“轻刑”等概念中的“刑”也是惩罚的含义。作为一种现实的惩罚活动,必然要有一个惩罚的主体,而古代做出惩罚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法官,当然这个法官同时也是行政长官。这样我们得出结论,“刑”虽然未必在所有的方面都代表了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但最起码具有司法中心主义的思想意向。古代的“刑”种类多样,虽然残忍,但并不野蛮,并且具有司法中心主义的鲜明的实践理性的倾向。古代之“刑”不是随意设定的,无论是老五刑之中的羞辱之刑,还是规范化的新五刑,都具有实践理性的特质。比如古代社会对于笞杖刑所用工具之尺寸,厚度,长短,乃至施刑人中途之不得更换的制度设定都体现了实践理性的基本意向,这是古人在司法实践中所总结的智慧,是司法中心主义的实践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在中国古代社会,作为与法律活动最为密切的两个概念,我们看到了“法”与“刑”所强调的法的本质的动态性质,感受到了法律活动以法官为中心的基本意向,把握到了法的实践理性的品质,应该说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实践理性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社会关于法律的学问是实践法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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