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总页数】3页(P34-3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完善村级治理加强基层建设r——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 [J], 乔骏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1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J], 侯宗宾;;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J], ;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2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J], ;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黄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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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05.10【实施日期】1992.05.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完成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法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三)讨论通过村规民约;(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五)讨论通过村集体提留的提取和使用方案;(六)讨论决定责任田、口粮田的划分与调整;(七)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审查村财务收支情况;(九)讨论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案;(十)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7.26•【字号】•【施行日期】1989.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对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坡、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以及破坏公共设施、公路、文物等行为,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组织村民修整乡村道路,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治村容村貌,兴办文教、科技、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落实“五保”户供养;(四)组织村民实施村的发展规划,抓好粮食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推广科学技术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组织村民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依法引导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并加强监督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五)关心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章农村社区建设第六章村民自治的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违规处置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在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牧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经费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30•【字号】•【施行日期】1992.10.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92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嘎查、村民委员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发展农牧业放在首位,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障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治。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组织完成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嘎查、村民居住状况、历史沿革、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嘎查、村民会议第五条嘎查、村民会议由本嘎查、村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组成,参加嘎查、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举行由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作为嘎查、村民会议的一种补充形式。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嘎查、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六条嘎查、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补选和撤换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二)审议通过本嘎查、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的生产、计划和计划生育方案;(三)讨论、通过嘎查、村的村规民约;(四)听取审议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五)讨论、决定责任田、口粮田、草场、林地的划分与调整;(六)讨论、通过嘎查、村的集体提留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方案;(七)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八)讨论、决定涉及全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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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解读,读作:jiědú对事物进行理解的过程或者结果。
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__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转载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转载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一条体现了村委会的特殊性,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领导关系,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五)民主选举。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这条规定了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和其它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委员会组成成员,更不得随意撤换。
同时,也规定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其它任何环节,不允许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也不允许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我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每次村委会换届时,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在选举时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造成实际参选人数减少,致使候选人当选难度大。
因此,《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这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规定,是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其职务。
罢免的理由一般有三种,违法犯罪、违纪道德品质败坏、工作不称职。
(七)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形式是;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也叫村民大会。
(八)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1)村民自治章程。
(2)村规民约。
(3)各类专项规约。
(4)各种临时性制度规定。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等,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而确保村民民主权利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意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确保我乡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依法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__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20__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4.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村民自治的方式(途径)是什么?民主选举: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
民主决策: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管理: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不同意见。
方式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民主监督: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监督。
方式是罢免成员、报告工作、村务公开。
6.村委会选举新内容有哪些?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增加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
四是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__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
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任务。
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决议,做好村民的教育工作,引导村民自觉履行规定的义务。
二、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三、带领村民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五、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村级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迷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七、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八、协助乡、镇开展行政、经济等工作,完成乡、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积极收集和及时反映村民对政府行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乡、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二、关于民主选举问题1、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