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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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由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 出决定。
民主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或修改村民 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 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 干部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张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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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 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 会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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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 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定属于村民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授予村民代表 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 (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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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 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 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 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有四个方 面:(一)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工作; (二)支持村民开好村民会议,保障民主决策和民主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三)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 民会议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种有关村 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障民主管理;(四)监督村民 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民主监督。
组织法解读

第四讲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开的程序 (1)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4)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 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三讲 民主决策
2、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怕麻烦、图省事,只召开村民代表会 议,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 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设立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应当坚持 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不能用召集村民 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 即使在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村中的一 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制定村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 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
第二讲 民主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2、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3、选举方式 4、差额选举 5、投票方式 6、当选票数 7、委托投票
第二讲 民主选举
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 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 其职务的活动。 2、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 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3、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 辩意见。 4、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自治组织法

xx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主席xx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社区法律知识讲座(3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仍有不少居民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尤其是基层社区的居民。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本社区特举办一场社区法律知识讲座。
二、讲座目的1. 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能力;2. 帮助居民了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提高法律素养;3.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讲座内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人格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2. 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等。
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一夫一妻、自愿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2. 结婚登记程序及法律效力;3. 离婚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4. 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及分割。
三、劳动法律知识1.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3. 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权益保护;4.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四、合同法律知识1. 合同的基本概念、种类及订立;2.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3. 违约责任及赔偿;4.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常见合同的法律规定。
五、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 民间借贷的概念、种类及法律效力;2. 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3. 借款人、出借人的权利义务;4.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六、交通事故处理法律知识1. 交通事故的定义、分类及处理程序;2.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3. 交通事故的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4. 交通事故的诉讼途径。
七、法律援助与维权途径1.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及申请条件;2.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3. 维权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4. 防范法律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课件讲义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 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 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7、会议有效: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8、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7、如果出现未能选足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即: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 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对“双过半”原则的重要补充,但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另行选举要在 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原则上要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5日内进行;二是另行选举也实行差额 选举,按未当选的人员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三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 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其实,对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也是按照刚才说的 原则进行另行选举。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 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 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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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
xx时间:
2011年6月13日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
(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6、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
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同时,还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有四个方面:
(一)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工作;
(二)支持村民开好村民会议,保障民主决策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种有关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障民主管理;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民主监督。
7、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村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有利于促进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8、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并且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
具体体现在:
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中没有“复票资格”,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原则;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没有性别、民族、财产、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3、各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注意保留妇女的名额,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注意保留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的名额。
(三)直接选举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的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机构的组成人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
(五)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正式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侯选人。
侯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
(六)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罢免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
(七)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举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