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建立沉默权守则的思考.doc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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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全文如下: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与构建我国沉默权的必要性(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沉默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权利,它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有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并通过这些制度、规则的合理设置和切实运用得以体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沉默权是虚置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1.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自我归罪符合或至少无损其利益时才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作出自己罪轻罪无的辩解,不可能主动地坦白以寻罪刑,自我归罪显然有悖于人的本性。
从此一方面而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尊重人的本性的应有反映。
2.沉默权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标准之一。
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由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指控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或辩解。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实施的具体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和陈述,但同时也可能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强制询问和指控。
如果没有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恐惧或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辩解,影响司法公正。
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加真实地陈述和辩护。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了表达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具备了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
最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不断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消除与沉默权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
2. 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是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关键。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实用一份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实用一份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 1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__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__”,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能加以吸收。
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__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__,应当如实回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沉默权原则相去甚远。
随着我国__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__方略的逐步推行,公民的__意识日渐增强,在这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立法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的问题开始越来越多的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关注。
特别是自1998年我国签署了__《公民__和__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__”最低限度标准能否在__真正得到体现,也不断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__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__,也是现代刑事司法__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根据世界各国立法和理论,在现代刑事诉讼__中,沉默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权项:一是被追诉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或__人员的讯问时,其有权自愿选择是坚持沉默还是放弃沉默(包括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或__人员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__;二是如果被追诉人在侦查人员或__人员的讯问时保持了沉默,侦查人员或__人员不能因为被追诉人保持沉默这一事实而作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更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惩罚。
沉默权在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__。
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是被追诉者,即__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__的方式是沉默不语,行使这一__的前提条件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人企图或正在用强迫的方式让被追诉者自证其罪或自我归罪,而适用这一规则的目的是排除强迫方式的运用,即达到抑制、消除刑讯逼供,保护被追诉者的__。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确立沉默权。
但是,我国立法却体现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基本精神。
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合集五篇)

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合集五篇)第一篇: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曲柏杰所谓的沉默权也就是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自然引申和司法实践,西方的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既是沉默权的集中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是现代法治思想的体现,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既然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引申,那么,这一权利也必然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更谈不上有沉默权的规定。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这并不是西方的无罪推定,我国讲的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可见在中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更是造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
我国沉默权缺失的弊端纵观我国刑事审判,冤假错案的比例比较大,尤其近些时间在我国比较大的刑事冤错案连续发生,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广平聂树斌案等,佘被错判11年尚有命在,而聂早已成地下鬼矣。
这样的错案近期连续发生,自然会让人问个为什么,原因自然有很多方面,如刑训逼供、死刑复核程序的漏洞等等,但是也自然会让人想到如果中国实行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那么佘祥林就不会冤狱11年之久,聂树斌可能在十年后的今天还活在人间。
1、沉默权缺失的原因一是历史原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中国式封建法治思想,长官意志、行政与司法不分、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使刑讯自然形成,而与沉默权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这份土壤中不可能自然培育出这种文明的法律思想,法治文明没有在中国真正形成。
二是现行司法体制的原因。
保障沉默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套重证据、防刑讯、有监督、有制约的司法体系。
法律规定沉默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无罪推定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沉默,不回答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提问。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沉默权的背景、适用范围、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规定沉默权的背景1. 国际人权法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广泛认可。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不应当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这一规定为沉默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在法律中确立了沉默权。
2.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沉默权的确立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法律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2.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公诉机关的提问。
公诉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审判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四、我国法律规定沉默权的限制条件1. 重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在涉及重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需要回答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提问。
2. 证人证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要求其作出解释。
3. 自首、立功对于自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要求其作出有罪供述。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关于沉默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谋杀案。
受害者是一位年轻女性,凶手则是她的前男友。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然而,案件侦破过程中却遇到了一道难题——凶手始终沉默不言,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这一沉默,不仅让案件侦破陷入僵局,更引发了社会对沉默权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经过1.案发经过2019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
受害人小丽(化名)被发现死在家中,死因是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发现凶手是小丽的男友小李(化名)。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小李却一直保持沉默,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2.侦查过程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小李和小丽之间存在激烈的矛盾。
据小丽的亲友反映,两人曾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
为了找到证据,警方对两人的社交圈、居住地、工作场所等进行了全面排查,但始终没有找到直接的证据证明小李的犯罪事实。
3.沉默权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的律师提出了沉默权问题。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因此,小李有权选择不回答警方的问题,而警方不能因此对其进行强制讯问。
三、案件争议1.沉默权的合理性一方面,沉默权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不回答问题,这有助于防止无辜者受到冤枉。
另一方面,沉默权也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使其在未受到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被随意推测和指责。
另一方面,沉默权可能导致案件侦破受阻。
在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使得警方难以获取关键证据,进而影响案件的侦破。
对于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来说,这种沉默权可能让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正义。
2.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可能会对沉默权产生误解,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偏差。
四、案件结果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小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虽然小李在审讯过程中始终保持沉默,但警方通过调查取证,找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对我国沉默权立法的思考

对我国沉默权立法的思考内容摘要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制约权。
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
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沉默权是人类长期斗争的结果,是文明与野蛮的分野,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工具。
在人类诉讼制度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从理想的立法考虑,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所不可逾越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具体的国情民情,切不可全盘引进英美等国家的沉默权制度,而是只能借鉴他们的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力争尽快在我国确立一套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否则,必将会出现“在淮南为橘,在淮北为枳”的结果,这样就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试图对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问题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将来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沉默权刑讯逼供必要性限制一、沉默权的概况沉默权从产生到今天已有800多年的历史,据有关学者考证,在英国关于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当时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定罪的规定,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
出于维护人格尊严,被告人本能地反对这样做,并与教会法院展开激烈的斗争。
这场斗争与普通法院(世俗法院)适用的控告式程序之间的斗争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
经过多次斗争,沉默权制度最终在英国被确立。
自12世纪以来,沉默权逐渐被世界各国的认可。
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在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1789年《人权宣言》第九条表述为:“任何人在未被宣告犯罪前应推定为无罪。
”后又引申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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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案情简介2002年1月11日晨6时50分,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村民报案,蛮湾村张坤亮的妻子惨死在家中,经现场勘验发现死者头部有钝器伤,初步认定为他杀。
经警方初步侦查确认:死者张静,女,32岁,系蛮湾村个体医生,2002年1月10日夜,在其夫张坤亮不在家之际,被他人在院内用钝器击中头部后拖至房间,又被捂住口鼻,掐住颈部,从而因硬脑脑膜下腔出血和急性窒息导致脑功能和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2002年1月11日,经专案组排查,因蛮湾村村民吴小团平日有攀爬院墙的习性和窥视妇女洗澡的嗜好,并在案发当晚具有作案时间而成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
从2002年1月12日起,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吴小团开始进行审讯,在其所作的二十几份审讯笔录中,犯罪嫌疑人所作供述中存在两点问题:其一,犯罪嫌疑人在前三次审讯中均作无罪供述,在其后的供述中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供述;其二,犯罪嫌疑人既有进入现场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又存在与现场情况不相吻合的诸多疑点。
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吴小团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庭否认其所作供述,并指控专案组有刑讯逼供行为。
就在被告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矛盾重重,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如在现场尚未发现被告人的足迹、指纹和血迹)表明其进入现场的前提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小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于2003年8月21日,依法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又以同一罪名和同种刑罚判决吴小团有罪,被告人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ﻪﻭﻪﻭ评析通过上述案例引发我们如下思考:在公平与正义成为司法理念的今天,在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合理证据锁链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被告人是否享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否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由此引发关于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ﻭﻭ一、沉默权制度的含义及其法律价值ﻭ(一)沉默权的含义ﻭﻭﻪ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久的传统,在古代罗马法与欧洲大陆的教会法本身,即可找到沉默权的渊源。
首先,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即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其次,在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并在17世纪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沉默权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笔者认为沉默权主要包括如下三层含义:ﻭﻭ其一,沉默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
保持沉默的方式,既包括以积极的方式明确指出拒绝回答问题,也包括以消极的方式始终保持沉默。
ﻭ其二,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于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ﻭﻭﻪ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同时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当告知其享有如上权利。
ﻪﻭﻭ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经典表述,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项。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是:“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3)项的表述是:在就对于其作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作出决定时,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他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的最低限度保障。
上述两个条文的核心内容,是“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其中并未直接使用“沉默权”一词。
因此对于沉默权与不得自证其罪二者的关系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和主张。
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ﻭﻭ其一,“等同说”认为:沉默权在法律上的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ﻪﻭ其二,“区别说”认为:从历史上看,沉默权与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自我归罪条款既不意味着弹劾式程序,也不提供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它所关注的仅仅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刑事嫌疑人身上获得信息。
也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更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它们之间也是相互区别的,作者并列举了七点区别,由此证明二者并非为等同的概念。
ﻪﻭﻭ其三,“引申发展说”认为:沉默权是不得强迫自我归罪的逻辑引申和发展。
自我归罪原则比沉默权的内容更丰富,内涵更宽泛,蕴含着更深刻的保障人权的理念。
ﻭ笔者认为:尽管从历史发展上来看,不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的概念比沉默权概念的出现早了大约一个世纪的时间。
但是沉默权的概念使用得更为普遍,其含义更为丰富,因为被告人的特权不仅可以使拒绝回答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问题,而且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包括拒绝回答不会导致自我归罪的问题。
)ﻪﻭﻭ(二)沉默权制度的法律价值ﻭ任何一种制度只有在具有一定价值和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其法律价值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ﻭﻪ首先,沉默权制度,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
沉默权制度与封建专制集权下的“有罪推定”和“罪从供定”的口供中心主义相对立。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有罪之前,均应推定其为无罪。
其法律价值主要在于:在刑罚理念上,在未经最终判决确立有罪之前,不能认为其有罪,改变了有罪推定的历史,并主张“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明责任上,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证明罪犯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在自由意志上,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有沉默不语的权利,确立了沉默与自由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并完全受自己的意志支配,讯问人不得强迫其作出自我有罪供述,否则因违反自由任意性原则而使口供归于无效。
ﻪﻭ其次,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首先对沉默权发难的是功利主义法学家的鼻祖边沁。
他声称:“无辜者主张说话的权利,正如有罪者主张保持沉默的权利。
”而与功利主义法学家的论调不同的学者主张,沉默权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特别是西方的一些学者将沉默权与保障隐私权联系起来。
对于沉默权制度是否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果,它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是无论如何不容否定的。
人权是人在社会中本原的权利,通常是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包括生存健康、自由、平等、尊严等诸多因素。
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保护人权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刑事法律规范中,惩治犯罪的同时着重强调保护人权尊严,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即所谓确立了对公众人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则。
同时也要加强文明执法,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刑罚追究,免遭刑讯逼供,不得因其犯罪而无视或剥夺其应有的人身基本权利。
ﻪ再次,沉默权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程序正义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平等的价值内涵。
程序公正按照马克思。
韦伯的观点“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和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程序等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
”程序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程序的合理性、公开性、平等性和效率性。
正义的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基本的价值目标,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以依照程序和步骤办事,保证其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统一性。
其主旨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进而保护涉讼公民的人身权和身体权。
程序公正价值要求司法侦讯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告知其享有沉默的权利。
程序平等价值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平等的参与活动,受到平等的待遇,进而保障程序参与者的人格主体性,由此实现程序的平等。
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是从事实上保证控辩双方地ﻭﻭ最后,沉默位的真正平等,从而实现诉讼程序上的正义。
ﻭ权制度体现了主体性原则。
主体性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在诉讼程序中要求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有着其自身目的的主体来对待,而不是将他作为惩罚的对象和获取证据的工具。
因此沉默权体现这一原则的价值理念。
从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一种在保持沉默与作出供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的自由,这种自由去除了如实回答义务加在嫌疑人、被告人身上的强制。
ﻪ综上,在深刻理解沉默权含义及其法律价值后,我们有必要反思本案,在本案中,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无其他间接证据辅证时,法院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诚然,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具有其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
但是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那种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应当成为过去,同时也应当实现由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方向转变。
ﻭﻭ二、中外现行法对沉默权的态度及其原因分析ﻭﻭﻪ(一)外国现行法对沉默权的态度ﻪ沉默权制度最早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确立,后来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由于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诉讼价值观念、诉讼构造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对沉默权的态度也存在诸多不同,本文试以几个典型国家为例分析如下:ﻭﻭﻪﻭ(1)英国ﻪﻭ英国作为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7世纪就以判例的形式对沉默权制度加以确认。
但在最近的几十年中英国的沉默权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1928年英国政府设立的“皇家警察权限及程序委员会”对沉默权制度持肯定意见。
而1959年成立的“刑事法修改委员会”。
在1972年提出的报告中指出建议限制沉默权制度。
1978年,英国政府设立的“皇家刑事程序委员会”在1981年的报告中主张维持沉默权。
198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警察与刑时证据法》,强化了沉默权的内涵。
199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及公共秩序法》虽未明文废止沉默权,但却对沉默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
修改前后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果有一定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被告人仍然保持沉默,那么,国家官员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刑讯。
而在现代的沉默权制度下,无论是否有能够导致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人都不得受到强迫,完全享有在做出供述与保持沉默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