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范本(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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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买卖合同

(买方)

买方:

卖方:

签署日期:200 年月日

合同一般条款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相互理解、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协商制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恪守以下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双方签订的合

同文本,包括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附录、补充协议、确认文件以及其它与本合同履行

相关并由双方确认的书面材料。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

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货物”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亦被称为“设备”、“产品”、“商

品”、“机器”。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

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或买方指定的货物将要交付、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6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

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卖方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

(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

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及保密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

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合法权利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

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3.2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

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相对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透露,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3.3任何一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履行完毕或终止而消灭。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

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

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

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物由卖方提供,包装物不回收。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

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

标志。

6交货

6.1合同可供选择的交货方式有以下两种,以“合同特殊条款”双方最终选择为准。

6.1.1卖方送货上门: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并负责卸货至买方指定位

置。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6.1.2买方自提自运: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通知买方提货(卖方提前

交货的,买方可拒绝提货),买方到卖方所在地或卖方指定地点提货,买方提货时双方进行货物检验和验收。

6.2 卖方提前交付货物、多交货物以及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内实际

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货物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3 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的,卖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

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通知卖方,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6.4 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

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装运通知

7.1卖方应当在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

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8.1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货物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

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9质量保证

9.1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

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9.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

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

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9.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

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

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

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24

个月。

9.6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本合同相关文件提供售后服务。货

物的保修服务方式均为卖方上门保修,由卖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

用由卖方承担。

10检验和验收

10.1货物交付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

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0.2货物交付后,买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相关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

验收,如货物需要安装调试,则卖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买方进行验收。

10.3买方在验收中,制作验收备忘录,如果发现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

形,可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10.4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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