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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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方认证。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锌湿法冶炼工艺须配套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鼓励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

须配套建设冶炼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火法工艺须配套余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含氟、氯的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工业炉窑产生的烟气应配套建设烟气制酸或烟气除尘脱硫净化装置,设置高效环集烟气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无组织排放,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排空。

(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铅锌冶炼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能源管理系统(EM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点检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

三、能源消耗

(九)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铅锌矿山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须低于4.4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采出矿综合能耗低于0.6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6.1千克标准煤/吨矿。

(十一)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50千克标准煤/吨。

(十二)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阴极板面积为1.6m2及以下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3000千瓦时/吨,阴极板面积为1.6m2以上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3080千瓦时/吨。含锌二次资源企业,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2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三)铅锌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选矿用新水单耗不高于1.5立方米/吨。

(十四)铅冶炼企业,总回收率应达到97%及以上,粗

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97.5%以上,尾渣含铅小于2%,铅精炼回收率应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5%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

(十五)锌冶炼企业,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5%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8%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七)鼓励现有原生铅冶炼企业与再生铅冶炼企业、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技术、生产、经营等多层次全方位业务合作,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保障铅冶炼产业平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铜、铅、锌冶炼系统协同生产,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五、环境保护

(十八)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铅锌矿山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最大限

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及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二十)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装卸和工艺过程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须加强控制管理,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满足有关环保标准要求。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含锌二次资源的企业,须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中的相关要求,其原料属于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

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贮存、处理和处置。

(二十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须依法安装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铅锌冶炼企业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二十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三)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四)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应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

尾矿库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68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企业排土场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十五)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六)铅锌矿山、冶炼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七)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铅锌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八)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铅锌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如需继续列入公告名单应提出申请,按照本规范条件新修订的内容进行复验。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1.铅锌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2.铅锌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附1

铅锌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

铅锌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需提供营业执照、有关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企业布局

1.企业布局描述(可配图片或照片),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建成投产时间和最后核定生产规模。

3.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及有关情况描述。

三、质量、工艺和装备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可提供相关第三方认证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材料或有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2.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装备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2,可配主要装备照片)。

四、能源消耗

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能源、水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和能源管控中心的建设情况描述。可提供相关第三方认证的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的相关材料或有关情况的文字说

明。

2.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4、5)。

3.企业通过节能审查情况,并说明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五、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可配主要设施照片)。

2.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4、5)。

六、环境保护

1.企业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自验收备案,说明环评和竣工验收批复提出的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2.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描述,可提供相关第三方认证的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材料或者有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3.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污染监测设施综合描述(主要设施可配照片)。

4.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复印件,并说明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5.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包括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流转情况(无害化处理、处置协议等材料)。

7.土壤污染预防和报告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提供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方案及报告、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及报告。

8.企业应对申请公告当年及上一年度内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是否发生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作出说明,如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责令整改的,应提供完整的相关材料。

9.自行监测情况,包括监测方案的制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情况。

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描述,可提供相关第三方认证的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材料或者有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2.涉及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的,应提供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如不能提供应进行文字说明。

3.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应进行文字说明。

5.企业应对申请公告当年及上一年度内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做出文字说明,如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责令整改的,应提供整改完成的相关材料。

注:所有材料及说明的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不能提供要求的材料,须说明情况。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

经济类型□国有□集体□民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合作制□个人独资股权结构

是否上市情况□A股□B股□H股□其他

是否通过认证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其它_______

银行信用

等级

申报上年度企业

财务情况(万元)

总销售收入总利润上缴税金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

申报时员工情况全体员工:人,其中从事生产人,管理人,技术人申报上年度铅锌

原矿、铅锌精矿、

粗铅、精铅、氧化

锌、粗锌、精锌等

生产能力,重金属

废渣处理及铅铋

合金等电解生产

线规模(万吨/年)

申报上年度铅锌

原矿、铅锌精矿,

粗铅、精铅、氧化

锌、粗锌、精锌等

实际产量,重金属

废渣实际处理量

(万吨)

用地总面积(平方

米)

注:填写氧化锌产量后,请一并注明折算后的锌金属量。

附表2

现有主要生产装备基本情况表

序号产品名称

主体生产

工艺装备

生产能力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开工时间投产时间

原料类型及来源(万吨)

备注

国内国外

1铅锌矿石

2铅锌精矿

3粗铅

4精铅

5氧化锌

6粗锌

7精锌

8其他

注:1.粗铅、粗锌、精铅、精锌及其他按工艺流程报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

2原料主要是指铅锌精矿、含铅锌二次资源和铅锌等重金属冶炼废渣;

3.含锌二次资源主要包括废杂锌、热镀锌渣、各种锌灰、含锌瓦斯泥(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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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企业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铅锌采选)

序号项目名称企业实际值备注1采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矿)开采方式:□地下,能耗:;□露采,能耗:;请选择开采方式后填写能耗;

2开采回采率(%)

3选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矿)

4铅矿选矿回收率(%)

5锌矿选矿回收率(%)

6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

7申报上年度全年总新水取水量(万吨)

8选矿用新水单耗(立方米/吨)

9矿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注:1.电力折算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2.“三率”指标填写需注明矿石或精矿性质,同时标注对应考核指标要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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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企业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铅冶炼)

序号项目名称企业实际值备注1粗铅工艺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2铅冶炼总回收率(%)

3粗铅冶炼回收率(%)

4铅精炼回收率(%)

5总硫利用率(%)

6硫捕集率(%)

7尾渣含铅(%)

8水循环利用率(%)

9申报上一年度新增所有铅冶炼渣累计量(万吨)

注:1.电力折算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2.包括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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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企业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锌冶炼)

序号项目名称企业实际值备注

1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2电锌直流电耗(千瓦时/吨)注明阴极板面积

3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项目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仅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填写;4锌冶炼总回收率(%)

5电锌总回收率(湿法)(%)

6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项目火法富集回收率(%)仅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填写;7总硫利用率(%)

8硫捕集率(%)

9水的循环利用率(%)

10申报上一年度新增所有锌冶炼渣累计量(万吨)

注:1.电力折算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2.包括以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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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 收标准解读 报告目录 一、相关政策 二、工艺装备水平及生产现场 三、污染治理设施 四、清洁生产 五、环境应急建设 六、综合性管理制度 0背景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江省 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1】67号 ?《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江省环 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2】61号 ?整治范围:电镀企业及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整治思路:“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有保有 压、上大压小“ 整合入园、发展一批标杆式企业 ?整治目标:

(1)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 (3)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原则上所有企业完成搬迁入园生产 一、相关政策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 ——产业政策主要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 《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2010年)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2010年) 《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2010年) 《浙江省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4万升与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需同时达到 ——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产值及镀槽容积不做要求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

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 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8.逆变器年产能不低于200MWp(微型逆变器不低于10MWp)。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 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等要求。

铝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要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电解铝项目最低

光伏规范标准图纸

(一)村级光伏电站组件排布图纸 根据现场图片进行设计 1

2 村集体光伏电站效果图1 村集体光伏电站效果图2

3 村集体光伏电站效果图3 (二)、详细说明 项目概述 本项目叶集区南依大别山,北连淮北平原,西临史河,东部丘陵,境内河流纵横,塘堰星罗棋布,林竹繁茂。全区共有森林面积71800亩,其中,孙岗乡28000亩,三元乡7400亩,平岗办事处30000亩,镇区办事处6400亩,本区树种以意扬、国外松、杉木为主,经济林有板栗、桃、枣、水蜜桃等。属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转换的过渡带,季风显著,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无霜期长。全年日照小时,平均气温,梅雨季节一般在6-7月间。全区年平均日照时数为小时,日照百分率为%左右,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中等的地区。除

梅雨季节外,太阳能资源具备利用的稳定性。本项目参考METEONORM 7 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太阳能资源分析,统计了 1991~2010 年累年各月的水平面总辐射值和15°斜面总辐射值,详见下表。 月份水平面辐射(kWh/m2) 一月63 二月75 三月91 四月120 五月143 六月133 七月154 八月135 九月115 十月95 十一月71 十二月61 合计1253 (行业标准Q XT-89-2008)制定的太阳能资源丰根据《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 富程度等级划分,本项目站址所在地为资源丰富地区。 光伏电站根据现场安装状况进行组件及逆变器的配置,本村级光伏电站配备4个50KW的组串式逆变器,经逆变后进入一个交流配电箱,最终并入国家电网。 4

分布式光伏电站原理图5

发动机排气系统设计规范

发动机排气系统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柴油车发动机排气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开发的带发动机的车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94-201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B/T 1094 《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文件所指排气系统,其定义为搭载传统汽、柴油或者天然气发动机的发动机排气系统,包括混合动力车型的发动机排气系统。 发动机排气系统由排气管路、催化消声器、后处理系统(包含尿素泵、填蓝罐、填蓝加热电磁阀、氮氧化物传感器等部件)、消声器悬置系统等组成。随着环保法规对车辆排放的要求越来越高,排气系统在车辆的系统组成和系统设计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使排气系统满足各阶段国家及地方法规的要求,提高对排气系统的设计和制造质量水平,需对车辆的排气系统的设计提出较规范的要求,以便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参照执行。 3.1 催化消声器 用于汽车尾气处理,是集气体净化、气体减噪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设备。一般情况下,设备前部设置曲面造型多孔盘片将会有利于降低气动噪音;而尾气净化(即NOx脱除),则依赖于尿素溶液喷雾蒸发和后部催化剂层的共同作用下的SCR反应工艺。 3.2 插入损失 对于消音器来说,插入损失是指空间某固定点所测得的安装消声器前后的声压级或者声功率级之差。 3.3 排气背压 指发动机排气的阻力压力。一般在增压器废气口至消声器入口的管段处测得。 4 要求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附件1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

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最全光伏政策汇编

光伏政策汇编 目录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14) 《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 (1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21)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26)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9)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32) 《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38)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3)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6)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50)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5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55)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64)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日趋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的完整制造产业体系。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本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同时,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发展缓慢,财政资金支持需要加强、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行业管理比较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光伏产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对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契机,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15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分析

附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

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

适 用 的 能 源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及 其 他 要 求 一 览 表

---------------------------------------------------------------最新资料推荐------------------------------------------------------ 适用的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 要求一览表 一、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 年 4 月 1 日第一章,第三章第二节工业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第 58 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6 年 1 月 1 日该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安装太阳能系统,以节约用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2010 年 4 月 1 日将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变化的部分主要是强调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与合理的调整和保障,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 年 7 月 1 日第一章,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8、 9、 11 条,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12、 14、 17 条,第五章法律责任 23、 26、 27、29、 31 条 5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999 年 3 月 10 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 4、 5、 6、 8 条,第三章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第 9~18 条,第四章奖惩第 19~22 条 6 关 1 / 19

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571 号) 2006 年 4 月 7 日对于列入千家名单的企业,应(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 (四)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五)建立节能激励机制。 (六)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 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并主动寻找落实先进的技术以节约能源。 对于没有列入国家千家名单的企业而列入地方名单的企业,应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 2006 年 8 月 6 日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优化用能结构;强化工业节能;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加大节能监督管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修订稿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 条件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

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 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

(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铅冶炼:新建、改造及现有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鼓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综合版)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自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至2012年,真正意义上的鼓励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几乎没有出台,执行力度也无从谈起,这也是为什么国内光伏市场规模极小,大部分产品极度依赖出口的重要原因。2012年开始,数百亿美金的光伏产值已经被国家纳入战略新兴产业,针对国外市场的日益萎缩、国内市场低迷的境况,国内光伏市场被迫启动,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的不断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如并网难、补贴额度不够、行业发展持续紊乱等开始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2013年国家出台的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 2014年光伏政策盘点 2014年12月1 2 3 【国家】 1月 13日,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能源局部署十大任务。 下旬,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相较于11月发布的《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此次全国装机量总规模由12GW增加到14.05GW,其中地面电站由400MW上升到605MW,分布式800MW保持不变,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并列分布式前三位。2月,国家

能源局正式宣布,2014年中国将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并公布31省市装机规模。 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4]38号 2月 17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 3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 能源局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0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 4月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 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 6月 6月3号,工信部公告第二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2家)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53号 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 7月 《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 8月 20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太阳能等产业所得税15%。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财建[2014]489号 9月

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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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提出的任务要求,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发展绿色制造、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内燃机产品,建立健全内燃机安全、环保、节能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制造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以内燃机为配套动力的交通运输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以及固定装置的制造企业优先选配。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内燃机制造企业(含再制造企业,下同)。 二、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四)具有法人资格,且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五)拥有内燃机及其零部件产品专利权或商标权。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七)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八)具有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九)保证生产所需的加工和装配设备(含在线检测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须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十)鼓励采用先进的智能化、数字化制造装备,优化生产工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和可靠性。 (十一)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性能试验台、排放试验台、可靠性试验台、外协配套件进货检验条件和制度。再制造生产企业还应具备旧件检测分析能力。 (十二)具有健全的设计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支撑研发所需的各类软件和硬件。能够开展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熟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法规,具备产品的试验验证能力。 (十三)研发机构专职在岗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员工总数 的5%。内燃机整机制造企业研发机构固定资产投资(含研发 购买的技术费用)不得少于1亿元,燃油喷射系统、增压系统、后处理装置制造企业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 发和工艺改进的费用不少于总销售额的3%。 (十四)企业应具有产学研合作机制及产学研人才培养计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210201040409)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 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 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 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

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 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 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宁波市鄞州电镀园区电镀企业准入条件

宁波市鄞州电镀园区电镀企业准入条件 为确保鄞州电镀园区电镀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及宁波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和要求,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鄞州电镀园区企业准入条件。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布局、严格准入门槛、提高建设标准、落实企业责任”的总体要求,整治提升现有电镀园区。园区根据生产工艺划分区块,各区块入驻对应镀种的电镀企业。园区设立原材料配送中心。园区总体布局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区块内统一设计要求,厂房为四层,一楼架空,二、三层为电镀生产车间,四楼为工业附属用房,厂房及内部由企业自主设计并报区环保局备案。区块内由企业自行建造生产厂房、办公用房、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配电间以及配套绿化等,建成后由企业自行运营管理。按现有车间面积1:1.1比例分配生产车间,容积率为1.6左右,不再考虑容积率差异补偿。 二、企业规模 进入本园区电镀企业,在规模上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每家企业不少于2464平方米。 2、每个车间不少于1232平方米,车间内部不得分割。 3、电镀线占地面积控制在车间面积的1/3以下,具体生产线数量及布置以环评审批为准。 三、工艺装备 1、无氰化物镀锌、镀锌层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等工艺。 2、无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 3、铝氧化应采用电抛等先进工艺、禁止采用三酸化抛工艺。 4、生产线全面采用自动化线。 5、采用至少三级以上的间歇逆流清洗并设置回收槽,可适用喷淋或喷雾清洗的电镀线尽量使用三级以上的喷淋间歇逆流清洗或喷雾间歇逆流清洗,减少电镀清洗用水量,实现在源头减污。 6、具备条件的电镀线安装在线离子交换或反渗透回收法,使得处理后浓水经适当的成分调整后返回镀槽、淡水返回清洗工序,尽可能实现电镀后清洗水在线回用;或采取分质分流管线收集后进行集中式的离子交换或反渗透回收法,处理后的浓水经成分调整、除杂后返回镀槽,淡水返回清洗工序。 7、电镀线清洗水尽可能采用电导率自动控制排水;电镀槽配置带选择性滤料的循环过滤装置。 8、挂具及次成品采用电解法退镀、无含硝酸退镀工艺。 四、生产现场 1、电镀生产线布置在二、三楼,并明确原料和成品分区。 2、生产车间地面按要求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 3、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危险品有明显标识。 4、生产过程中无跑冒滴漏现象。 5、车间内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敷设网格板,湿镀件上下挂作业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液单独收集。 6、排水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各类管网图纸须报环保局备案。 7、排水管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落实有效的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8、废水分质分流管线分6路以上,其中四路按规定分流,1路用于应急,1路为预留,并设置中水回用线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规范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规范要求 为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建设,规范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光伏项目安装质量及后期维保,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AA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A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AA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和《AA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3〕282号)等文件精神,现对AA县范围内承担享受县财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安装和运维企业(以下简称“光伏企业)提出以下规范要求: 一、光伏企业基本要求 1、需注册在AA范围内,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光伏系统设计、安装、运维(维护)等相关内容。(出具营业执照、代理授权书原件,并提交相关复印件。) 2、在县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并有售后服务网点。(出具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不动产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企业员工需达5人及以上(至少2人具有电工上岗资格证书)。(提交AA县域范围内连续缴费社保证明。) 4、具备光伏项目的设计、安装、运维等相关资质,或与具备相关资质企业有项目承包合作关系。400k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光伏系统设计单位必须要具有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或电力(新能源发电)专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光伏安装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机电专业承包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光伏运维的企业必须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出具资质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光伏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且须向用户开具发票。协议或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光伏组件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有限质保;并网逆变器不低于10年的质保;不低于10年的一切意外险承保、因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维修义务;

GBT 18384.2-2001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 18384.2-2001(2001-07-12批准,2001-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DIS 6469.2:2000《电动道路车辆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本标准与ISO/DIS 6469.2:2000的不同点: 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由ISO/DIS 6469中的适用于车载电路的最大下作电压低于1000 V (AC)或1500 V(DC)的电动乘用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电动商用车辆,依据GB 156《标准电压》将1000 V(AC)修改为660 V(AC),将1500 V(DC)修改为100OV (DC)。 2.引用标准相应改为国家标准,并在ISO/DIS 6469.2的基础上增加了引用标准GB 156。 3.ISO/DIS 6469.2:2000中包含的定义,在ISO/DIS 6469.1中已经定义的,本标准编写时不再重复定义,而是直接引用GB/T 1848 4.1的定义。 4.本标准删除了ISO/DIS 6469.2中的第4章。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静炜、孙惠、孙林、陈全世、伦景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 护 GB/T 18384.2-2001 Electric vehicles-Safety specification Part 2:Functional safety means and protection against failur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电驱动特殊危险方面的功能安全措施和故障防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车载电路的最大工作电压低于660 V(AC)或1O00 V(DC)(依据GB 156的规定)电动乘用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电动商用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电动汽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指导电动汽车的装配、维护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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