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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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再生铅中国概况

再生铅中国概况

铅锌矿概述一、国内、国际行业评测中国铅锌矿储量居世界第二。

铅锌矿有产地700多处,主要为:黑龙江省的西林;辽宁省的红透山、青城子;河北省的蔡家营子;内蒙古自治区的白音诺、东升庙、甲生盘、炭窑口;甘肃省的西成(厂坝);陕西省铅硐山;青海省的锡铁山;湖南省的水口山、黄沙坪;广东省的凡口;浙江省的五部;江西省的冷水坑;江苏省的栖霞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厂;云南省的兰坪、会泽、都龙;四川省的大梁子、呷村等铅锌矿。

中国再生铅产业格局渐变铅的主要消费领域是蓄电池、电缆护套、氧化铅和铅材,其中汽车蓄电池是铅消费的最大领域。

中国是世界上金属铅储量较为丰富的国家,同时中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精铅生产国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精铅消费国。

近年国内铅锌市场整体供求依然保持供不应求的局面,变化最大的是进出口量的波动。

而从产销对比情况看,消费需求呈现出逐步放大迹象的同时,产量增长速度开始放缓。

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铅锌矿采选行业全年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18,824,494千元,累计产品销售收入18,543,646千元;铅锌冶炼行业全年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68,755,914千元,累计产品销售收入71,029,707千元。

2006年全国规模以上铅锌矿采选行业全年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41,312,690千元,累计产品销售收入49,692,399千元;铅锌冶炼行业全年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118,308,121千元,累计产品销售收入114,788,191千元。

2005年精炼铅产量237.84万吨,再生精炼铅产量54万吨;精炼铅消费量193.97万吨,其中蓄电池耗铅比例在继续增大;2006年铅产量275.92万吨。

2005年国内锌产量为265万吨,同比下降0.66%,2006年国内锌产量为312万吨。

中国在全球铅锌产业链中处于重要地位。

但与铅锌生产、消费大国不相适应的是中国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并不明显,特别是当前国内铅锌矿产资源保证程度下降、产业结构不合理、冶炼企业利润空间缩小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严重削弱。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的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矿(钼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铜矿、锑矿等)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等。

银矿、锂矿、钒矿等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3306 标牌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595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 50771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82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988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8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锌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锌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附件锌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价指标体系 (1)5 评价方法 (5)6 指标核算与数据来源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锌冶炼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环境,制定锌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基准值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基准值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基准值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II1 适用范围本指标体系将锌冶炼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消耗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锌冶炼行业(不含再生锌)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标体系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534-2014 工业硫酸GB/T 2449-2006 工业硫磺《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591号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13号)《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第20号公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 年第33 号公告)3 术语和定义《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开采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开采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讨论稿)二Ο一二年十月十九日目录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2.铅锌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6)3.铝土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0)4.钼矿产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5)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第一条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铜矿资源,严格规范铜矿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矿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铜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铜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才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最低必须达到年产矿石3万吨以上,其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含100万吨/年)为大型、30~10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为中型、小于30万吨/年为小型。

第五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小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年产200万吨以上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亿元,年产200万吨以下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亿元;年产70~9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2亿元,年产50~6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9000万元,年产30~4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上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下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或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投资总额的25%~30%,大型矿取小值)。

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2)5 矿区环境 (2)5.1 基本要求 (2)5.2 矿容矿貌 (2)5.3 矿区绿化 (3)6 资源开发方式 (3)6.1 基本要求 (3)6.2 绿色开发 (3)6.3 技术与装备 (3)6.4 指标要求 (4)6.5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4)7 资源综合利用 (4)7.1 基本要求 (4)7.2 共伴生资源利用 (4)7.3 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 (4)7.4 废水与废气处理与利用 (5)8 节能减排 (5)8.1 基本要求 (5)8.2 采矿能耗要求 (5)8.3 选矿能耗要求 (5)8.4 控制污水排放 (5)8.5 控制固体废弃物排放 (6)9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6)9.1 基本要求 (6)9.2 科技创新 (6)9.3 数字化矿山 (6)10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6)10.1 基本要求 (6)10.2 企业文化 (6)10.3 企业管理 (7)10.4 企业诚信 (7)10.5 企地和谐 (7)附录A(规范性附录)部分金属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参考值 (8)附录B(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矿山规模级别 (15)参考文献 (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楠、段绍甫、刘放来、陈建双、刘福春、马骏、彭涛、鞠建华、吴登定、郝美英、楚克磊、余斌、胡建军、刘全民、曹进成、郭敏、吴鹏。

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基本要求。

铝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版】

铝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版】

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机械化装备,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

电解铝企业须采用高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再生铝企业应采用烟气余热利用等其他先进节能技术以及提高金属回收率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废铝熔炼烟气和粉尘高效处理及二噁英防控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提高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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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须配套建设冶炼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火法工艺须配套余 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含氟、氯的含锌 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 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工业炉窑产生的烟气应配套 建设烟气制酸或烟气除尘脱硫净化装置,设置高效环集烟气 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无组织排放,设置监测 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 排空。
(十一)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 250 千 克标准煤/吨。
(十二)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 艺综合能耗须低于 920 千克标准煤/吨,阴极板面积为 1.6m2 及以下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 3000 千瓦时/吨,阴极板面积 为 1.6m2 以上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 3080 千瓦时/吨。含锌 二次资源企业,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 1200 千克标 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 于 900 千克标准煤/吨。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三)铅锌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 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 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 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 年第 21 号)中的 相关要求。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 85%及以上,选矿用 新水单耗不高于 1.5 立方米/吨。 (十四)铅冶炼企业,总回收率应达到 97%及以上,粗
一、总体要求 (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 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 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 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 GB/T19001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
(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 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GB/T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铅锌冶 炼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 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 制造执行系统(MES)、能源管理系统(EMS)、产品数据管 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智能化管 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点检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 现智能分析决策。
(十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锌总回收率应达到 88%及 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 95%以上。
(十七)鼓励现有原生铅冶炼企业与再生铅冶炼企业、 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技术、生产、经营等多层次全方位业务 合作,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保障铅冶 炼产业平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铜、铅、锌冶炼系统协同生 产,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 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 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 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 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 和强制性。
五、环境保护 (十八)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 GB/T24001 要求的环 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 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 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铅锌矿山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 建设规范》(DZ/T0320)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最大限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 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 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 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不 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鼓励矿铅冶炼企 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 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4
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 97.5%以上,尾渣含铅小于 2%,铅精炼 回收率应达到 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 96%以上,硫捕 集率须达到 99.5%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 98%以上。
(十五)锌冶炼企业,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 96%及 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 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 99.5%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 GB/T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 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
3
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 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铅锌矿山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须低于 4.4 千克 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采出矿综合能耗低于 0.6 千克标准煤 /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 6.1 千克标准煤/吨矿。
1
第三方认证。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 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 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 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 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 备,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 能力。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 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 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 100 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 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锌湿法冶炼工艺须配套 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鼓励锌冶炼企业搭 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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