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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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更具操作性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更具操作性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更具操作性中钢网丁根: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更具操作性当前,钢铁行业发展进入新常态,相关法规政策已做出相应调整和变化,《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规范条件》)由此应运而生,并由工信部于5月25日正式发布,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对比2021年修订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新版《规范条件》的内容更为明确和详实。

这将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发挥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为完善对已规范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新版《规范条件》还配套制订了《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使行业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也更加科学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

以下结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对新版《规范条件》做进一步的认识和分析。

一、原则依据新版《规范条件》各部分具体条款依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未有规定的,参考行业基本共识制定。

并且相关条款考虑了与正在制修订的钢铁产业政策、“十三五”钢铁规划、钢铁行动计划等文件的衔接。

强化环保节能对钢铁企业的约束,在2021版《规范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新建和改造项目准入条件。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指标要求,明确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的准入条件。

不同产品设定不同的冶炼装备准入条件。

根据行业内的普遍反映,并参考中国工程院相关研究建议,将板材与棒线材对冶炼装备的炉容要求加以区分要求。

取消规模要求。

为避免追求规模,新版《规范条件》取消了规模产能要求,但对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

二、产品质量1. 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在以钢铁为主导的工业领域中,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确保安全、环保和高质量生产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于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钢铁生产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涉及到高温、高压和化学物质的使用。

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员工的安全。

这包括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安全培训、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钢铁行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规定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钢铁生产涉及大量的能源消耗和排放,对空气、水和土壤造成可能的污染。

为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必须实施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监测和控制排放物的浓度,并定期进行环境评估。

另外,钢铁行业还需要遵守质量管理标准,以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钢铁是许多基础设施和制造业的重要原材料,在建筑、汽车、机械等行业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因此,保证钢铁产品的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过程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才能确保产品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为了确保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和行业组织应该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此外,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它们遵守规范条件。

此外,钢铁企业自身也有责任确保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履行。

他们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和实施标准操作程序、监测生产过程、培训员工等。

同时,企业还应该注重技术创新和研发,寻找更加环保和高效的生产方法,以减少资源消耗和排放。

最后,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推行和执行规范条件,可以建立起一种健康的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规范条件的执行也将提高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使得钢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更高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确保安全、环保和高质量生产的基础。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可言喻。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的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修订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钢铁行业规范条件1.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是钢铁企业的生命线,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首先规定了产品质量规范。

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的指标要求,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可控、稳定。

2.环境保护规范钢铁生产会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规范。

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废水处理、气体排放治理、固废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保责任制,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规范钢铁企业是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爆炸、火灾、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规范。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要求、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钢铁行业管理办法1.市场准入管理为了规范钢铁市场竞争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进行了管理。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技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入市场经营。

同时,还要遵守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价格管理钢铁行业是典型的市场供需行业,价格波动大。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钢铁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指导原则、价格调整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对价格垄断进行限制,禁止搞涨价垄断和恶性竞争。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1.从事钢铁行业的企业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具有
相应的技术指标;
2.企业要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艺技术,可以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3.企业要有一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可靠;
4.企业要有合理有效的生产经营流程,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5.企业要定期进行内部安全环境检查,确保内部作业安全;
6.企业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
7.企业要有设备维修保养体系,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q320582标准

q320582标准

q320582标准:一、Q320582标准简介Q320582标准,实际上是国家钢铁行业标准,也称为国家钢铁铸件行业技术条件。

该标准规定了钢铁铸件的材质、结构、尺寸和技术要求,以及检验和检查的规定,旨在保证钢铁铸件的质量和性能。

二、Q320582标准的主要内容1、Q320582标准规定了钢铁铸件的材质、结构、尺寸和技术要求:(1)材质:材质要求包括碳素钢、低合金钢、高强度钢、耐热钢、耐蚀钢、不锈钢等。

(2)结构:规定了钢铸件的结构类型,包括板材、管材、棒材、角钢、带钢、螺纹钢等。

(3)尺寸:规定了钢铸件的尺寸,包括宽度、厚度、直径、螺纹尺寸等。

(4)技术要求:规定了钢铸件的热处理要求、表面处理要求、机械性能要求等。

2、Q320582标准也规定了检验和检查的规定:(1)检验:主要包括材料检验、尺寸检验、性能检验、表面质量检验等。

(2)检查: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表面检查、焊缝检查、检查质量等。

三、Q320582标准的重要性1、Q320582标准是国家钢铁行业的行业规范,对钢铸件的质量控制、安全使用和产品认证有着重要的意义。

2、Q320582标准可以保证钢铸件的质量,可以确保钢铸件的材质、结构、尺寸和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在检验和检查方面有规定,可以有效地保证钢铸件的质量。

3、Q320582标准的遵守可以降低钢铸件的缺陷率,减少产品质量问题,从而提高钢铸件的使用效率,节约生产成本,降低生产风险。

四、Q320582标准的实施1、Q320582标准要求钢铸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钢铸件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查,以确保钢铸件的质量和安全性。

2、对于检验和检查,Q320582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检验检查体系,保证钢铸件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检验检查。

3、对于技术要求,Q320582标准要求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

4、对于不合格产品,Q320582标准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以确保钢铸件的质量。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 3 5) 3 I 2( :6—3 . , 9
含 量钼粉 , 可适 当增 大氢气 流量 , 过高 的氢 气流量 但
工信 部发 布《 铁行 业 生产 经 营规 范条 件》 钢
工 业和信 息化部 21 00年 7月 1 2日在 大连 召开 的全 国钢铁工业 座谈 会 上公 布 了《 铁行 业 生产 经 钢 营规范条 件 》; 条 件 》 钢 铁 企 业 在 环 境 保 护 、 《 对 能
气流量 进行还 原 , 究 钼粉 的钾含 量 与还 原所 用 氢 研 气流量 之间 的关 系 , 并将 所得数 据作 图 5 。
4 结

() 1 工业生 产钼粉 过程 中 , 原料 钾 含量 、 还原 温
度、 还原 时 间、 氧 化 钼装 舟厚 度 、 气流 量 等变 化 二 氢
均会 引起 钼粉 中钾 含量 的变化 。
1 8k 。 . g
《 条件 》 示 , 有 钢 铁 企 业 均 须 纳 人 规 范 管 表 现 理 。不具备 规范条 件的企业 须按 照规范条 件要求进 行整 改 , 整改 后仍 达不 到 要求 的企业 应 逐步 退 出钢 铁生产 。对不 符合 规范 条 件 的企 业 , 有关 部 门不 予 核 准或备案 新 的项 目, 予 配置 新 的矿 山资 源和 土 不
这样 既能确 保较 高 的生 产率 , 是 确保 低钾 含 量 的 也 关键 。
氢气 流量/m h ( ・ )
参考 文献
[ ] 向 铁 根. 冶金 [ . 沙 : 1 钼 M] 长 中南 工业 大 学 出版 社 ,
2 2. 00
图 5 钼 粉 钾 含量 与氢 气 流 量 关 系 图
《 条件》 求 钢 铁企 业 具 备健 全 的能 源 管 理 体 要 系, 配备必要 的能源计量器具 。《 条件》 对钢铁生产 的 工序能耗做 了详细规定 , 如高炉工序能耗 小于或等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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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 (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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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8(捣固)
≥90
>400
>30
>30
>10
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企业
类型
焦炉(米)
烧结机(平方米)
高炉
(立方米)
转炉(吨)
电炉(吨)
高合金钢电炉(吨)
建设、改造钢铁企业
≥6(顶装)
≥5.5(捣固)
≥180
≥1200
≥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
现有钢铁
企业
≥4.3(顶装)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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