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们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4日前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68205765,传真:010-68205593
电子邮件:***************.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邮编100804)
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24年11月1日。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可言喻。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的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修订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钢铁行业规范条件1.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是钢铁企业的生命线,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首先规定了产品质量规范。
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的指标要求,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可控、稳定。
2.环境保护规范钢铁生产会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规范。
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废水处理、气体排放治理、固废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保责任制,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规范钢铁企业是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爆炸、火灾、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规范。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要求、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钢铁行业管理办法1.市场准入管理为了规范钢铁市场竞争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进行了管理。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技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入市场经营。
同时,还要遵守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价格管理钢铁行业是典型的市场供需行业,价格波动大。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钢铁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指导原则、价格调整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对价格垄断进行限制,禁止搞涨价垄断和恶性竞争。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1.从事钢铁行业的企业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具有
相应的技术指标;
2.企业要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艺技术,可以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3.企业要有一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可靠;
4.企业要有合理有效的生产经营流程,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5.企业要定期进行内部安全环境检查,确保内部作业安全;
6.企业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
7.企业要有设备维修保养体系,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含 量钼粉 , 可适 当增 大氢气 流量 , 过高 的氢 气流量 但
工信 部发 布《 铁行 业 生产 经 营规 范条 件》 钢
工 业和信 息化部 21 00年 7月 1 2日在 大连 召开 的全 国钢铁工业 座谈 会 上公 布 了《 铁行 业 生产 经 钢 营规范条 件 》; 条 件 》 钢 铁 企 业 在 环 境 保 护 、 《 对 能
气流量 进行还 原 , 究 钼粉 的钾含 量 与还 原所 用 氢 研 气流量 之间 的关 系 , 并将 所得数 据作 图 5 。
4 结
论
() 1 工业生 产钼粉 过程 中 , 原料 钾 含量 、 还原 温
度、 还原 时 间、 氧 化 钼装 舟厚 度 、 气流 量 等变 化 二 氢
均会 引起 钼粉 中钾 含量 的变化 。
1 8k 。 . g
《 条件 》 示 , 有 钢 铁 企 业 均 须 纳 人 规 范 管 表 现 理 。不具备 规范条 件的企业 须按 照规范条 件要求进 行整 改 , 整改 后仍 达不 到 要求 的企业 应 逐步 退 出钢 铁生产 。对不 符合 规范 条 件 的企 业 , 有关 部 门不 予 核 准或备案 新 的项 目, 予 配置 新 的矿 山资 源和 土 不
这样 既能确 保较 高 的生 产率 , 是 确保 低钾 含 量 的 也 关键 。
氢气 流量/m h ( ・ )
参考 文献
[ ] 向 铁 根. 冶金 [ . 沙 : 1 钼 M] 长 中南 工业 大 学 出版 社 ,
2 2. 00
图 5 钼 粉 钾 含量 与氢 气 流 量 关 系 图
《 条件》 求 钢 铁企 业 具 备健 全 的能 源 管 理 体 要 系, 配备必要 的能源计量器具 。《 条件》 对钢铁生产 的 工序能耗做 了详细规定 , 如高炉工序能耗 小于或等 于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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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文件全文: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
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
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
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
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
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
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
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
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
第三条《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第七条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年度审查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