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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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2.职责/内容:

2.1工程部经理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指导工作。

2.2工程部主管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检查、准备工作和具体实施。

2.3公司安全小组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核、指导及监督工作。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 有限空间定义

指仅有1个~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 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建(构)筑物和地上建(构)筑物三类。

3.2.1 封闭半封闭设备

指船舱、储罐、各类塔器、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3.2.2 地下建(构)筑物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2.3地上建(构)筑物

指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试验场所、烟道等。

3.3 有限空间作业定义

指作业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

3.4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3.4.1针对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3.4.2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3.4.2.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3.4.2.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3.4.2.3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3.4.2.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3.4.2.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3.5 安全技术要求

3.5.1作业安全与卫生

3.5.1.1有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有报警信号。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和GBZ 2.2规定。

3.5.1.2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罐、管道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下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

3.5.1.3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GB 8958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

3.5.2 通风换气

3.5.2.1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30 m3/h~50m3/h。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3次/h~5次/h。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3.5.2.2 应尽量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燃通风为主,必要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3.5.2.3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

3.5.2.4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3.5.2.5除严重窒息急救时等特殊情况,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5.2.6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应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3.5.3 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3.5.3.1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 3836.1中的有关规定。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3.5.3.2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3.5.3.3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3.5.3.4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3.5.3.5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3.5.3.6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定期检测。

3.5.3.7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GB 3787中的有关规定。

3.5.4 机械设备安全

3.5.

4.1机械设备的运动、活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3.5.

4.2机械设备上的局部照明均应使用安全电压。

3.5.

4.3机械设备上的金属构件均应有牢固可靠的PE线。

3.5.

4.4设备上附有的梯子、检修平台等,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和GB 4053.4标准要求。

3.6 区域警戒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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