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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整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整理)

2008-06-05 13:53【标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颁布日期】 2006-3-23【失效日期】 2026-3-23【颁布单位】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日期】 2006-3-23【文号】 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人口(人) 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居住区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九九四年⼆⽉⼀⽇起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九九三年七⽉⼗六⽇⼀、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地和空间,提⾼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安排、灵活使⽤。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特点和规划⽤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规划⽤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活环境;5) 为⽼年⼈、残疾⼈的⽣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业化⽣产、机械化施⼯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的综合效益。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指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居民的居住需求,对居住区进行规划设计的一系列要求和标准。

下面是一份1000字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规划范围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确定规划范围,明确区域边界。

2.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居住区的面积和户数。

3. 参考周边设施和交通条件,确定居住区的位置和主要道路布局。

二、规划原则1. 人性化原则:设计以人为本,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注重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2. 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居住区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形成合理的居住区布局和功能配套。

3.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三、居住区布局1. 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布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道路交通布局:设计合理的道路网络,方便居民出行,提高交通效率。

同时,设置步行和非机动车道,鼓励居民步行和骑行。

3. 公共空间布局:合理布置公园、广场、游憩设施等公共空间,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场所,增加居住的舒适性。

4. 社区设施布局:合理设置学校、医院、超市、银行等社区设施,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

四、建筑设计1. 统一风格:居住区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形成整体的城市形象。

2. 绿化设计:注重居住区的绿化,增加植被覆盖率,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同时,设置宜人的休闲空间,提供户外活动场所。

3. 阳光照明设计:合理设计建筑立面、采光窗,保证每个住户都能享受到足够的自然光照。

4. 建筑红线控制: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和密度,确保建筑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环境保护1. 噪音控制:合理设置隔音设施,控制居住区内噪音的传播和污染。

2. 污水处理: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居民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减少对周边水体的污染。

3. 生活垃圾处理:设置垃圾收集站点,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Planning & DesignGB 50180—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1 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居住区设计规范范文

居住区设计规范范文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合理、科学的居住区设计,能够满足人们对居住生活质量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制定居住区设计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居住区设计规划、建筑风格、交通规划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居住区的设计规划应以人为本。

居住区应该是人们生活的安乐之所,为此,我们需要在规划中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

首先,居住区应该有足够的绿化面积,以提供居民休闲放松的场所。

绿地可以使空气更清新,自然景观也能够提供舒适的视觉享受,让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能够得到放松。

其次,居住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社区设施的配置。

健身房、游泳池、图书馆等设施的设置能够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

其次,居住区的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风格是居住区整体形象的体现,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视觉感受。

因此,居住区建筑风格应该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以创造出一种美观、和谐的整体感。

例如,如果居住区周边是城市公园,那么建筑风格可以选择与之相协调的自然风格,这样能够增强人们对自然的感知,提高生活的舒适度。

另外,交通规划也是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重要的一环。

合理的交通规划可以提高居住区的交通流畅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居住区内,应该有足够的道路宽度和足够数量的停车位,以满足居民的车辆停放需求,并且不会造成交通堵塞。

同时,在居住区周边应该便利的交通设施,例如地铁站、公交站等,以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

最后,安全是居住区设计规范中至关重要的一点。

居住区的设计应注重安全性,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例如,可以在居住区内设置监控设施,提高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应该将紧急逃生和消防设施设置在居住区的合适位置,以应对突发灾害事件。

综上所述,一个合理、科学的居住区设计规范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居住区设计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交通规划要合理,便利居民的出行;安全性是不能忽视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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