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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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一、合同的订立。

1. 要约与承诺。

咱先说说要约。

要约就像是一个人很认真地在说:“我想跟你做个交易,具体是这样这样的……”比如说,你去商店,售货员说:“这个手机2000块,配置是啥啥啥的,你买不买?”这就是一个要约。

它得内容具体确定,而且表明一旦对方接受,就受这个要约的约束。

2.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有讲究。

如果是面对面交易,那就是交易发生的地点。

要是通过信件、数据电文这些,一般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没有主营业地,那就是经常居住地。

就好比你在网上订了个东西,商家的发货地不是合同成立地,而是你填写收货地址所在的你的经常居住地(如果符合条件的话)。

二、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就像一个健康的宝宝,各方面都符合要求。

首先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

比如说,一个成年人去买东西签合同,这一般没什么问题。

要是一个5岁小孩去买个大彩电,签的合同可就不算数了,因为小孩没有订立这种大额合同的能力。

然后呢,意思表示得真实。

不能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

要是有人拿枪指着你让你签合同,那这个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是被胁迫的。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就像你不能签个合同说要去偷东西,这显然违反法律,是无效的。

2.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就像是个坏了的东西,没有法律效力。

像前面说的5岁小孩买彩电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还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比如说,两个人商量好了把属于国家的东西偷偷卖掉,然后分钱,这种合同肯定不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比如有人表面上签个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为了洗钱,那这个合同就无效。

3.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有点像个有小毛病的东西,可以被修改或者取消。

比如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
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汇总
一、合同法
1、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由主体之间自愿、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行为,其
正式形式形成的协议文件。

即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为达成一致
而互相承诺的义务行为。

2、合同的必要要件:
合同的必要要件有五:1、合同主体;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主题;4、合同的内容;5、合同的法律效力。

3、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行为,在法律面前,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
它们共同确认的义务,并保持遵守合同的行为,依法承担违反约定的责任。

4、合同的无效化:
合同的无效化是指,由于其中一种原因,一个有效签订的合同失去了
所有的法律效力,成为无效,无法实现其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申请法
1、申请的概念:
申请法定义了申请的概念,即个人或者企业通过提出书面申请等方式
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判断作出一定的答复,以实现权利行使或责任履行的行为表现形式。

2、申请的特点:
申请的特点有三:1、申请者应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完备的材料;2、申
请者应具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3、行政机关应履行必要的审查、告知申请人答复以及立即作出有效的答复义务。

3、申请法的作用:。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无处不在。

租房要签合同,工作要签合同,买卖东西也可能涉及合同。

而合同法就是规范这些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要深入学习合同法,有几个重点是必须要掌握的。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的基础。

这包括了要约和承诺两个关键环节。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比如,你在商店看到一件标价的衣服,这标价就可以视为商家向你发出的要约。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当你决定购买那件标价的衣服并付款,你的行为就是承诺。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与撤销等问题。

比如,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此外,合同的形式也很重要。

可以是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法律可能会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要满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条件。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可撤销合同则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但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首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比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不明确,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同时,还有抗辩权的规定。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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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

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其次,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此外,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

如果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并不在于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是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

?我国合同法中,实践合同主要限于客运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七、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之为“本约”。

?本约与预约分类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内容不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

?八、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第二,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第三,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争得第三人同意。

??第三节??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债权又称为“对人权”。

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2?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

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其主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

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

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

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

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

?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狭义上讲,由于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法被认为是执行当事人的允诺和协议的法律。

?广义的概念则从合同法规范的对象即交易关系出发,将合同法定义为“涉及财产或劳务的私人转让的法律”。

?我国学者也大多认为合同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条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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