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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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文化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统一整合
双方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投资和运作文化项目,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
投资回报,并为今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坚实的基础。为此,双方共同达成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本框架协议的约定进行文化项目合作,双方合作的范围
包括:
1、“”及“”书画联展项目;
2、名人、名家书画作品展项目;
3、“”少儿书画邀请赛项目;
4、文艺演出项目;
5、文化长廊共建项目。
第二条:合作方式
(一)双方就书画展、书画比赛项目的合作方式是:
共同投资,利益共享。
筹办书画展(合作范围第1至3项)所需经费双方各出50%,书画家现场创作的
书画作品及销售利润双方各占50%。由书画展带动的楼盘、商铺销售收入,按双
方商定的比例分配。
(二)文艺演出项目的合作方式是:
共同投资,利益共享。
大型文艺及商演活动(合作范围第4项),前期的启动资金,双方共同投资,各承担50%,后期主要费用(包括乐团邀请、艺人出场、场地布置、媒体推广等)由乙方通过商业化运作模式筹集,甲方全力配合。演出收入(含门票、赞助费等)分配比例为:甲方40%,乙方60%。演出带动的楼盘、商铺销售收入,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
(三)文化长廊共建项目的合作方式是:
共同投资,利益共享
文化长廊项目(合作范围第5项)是双方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见证,也是滨海城高端书画作品展览展示的窗口。双方在文化长廊共建项目的合作方式是:甲方提供展览展示的场地,并承担装修费用;乙方负责征集名家、名人、将军书画作品,并承担作品购买、装裱、运输、维护费用。文化长廊建成后纳入滨海城文化建设统一规划,由双方共同管理运营。
文化长廊进入实质运营后,将不定期举办书画作品拍卖会、笔会、研讨会等活动,增强文化氛围,并全力支持、配合滨海城其它文化项目的引进和建设。文化长廊书画作品销售利润,甲方占40%,乙方60%。
第三条:双方提供的支持
(一)为了使项目能够长期、稳定的合作下去,实现预期目标,双方应该坚持坦诚、公平、理解的原则,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为双方的合作项目提供有力地支持。
(二)甲方为合作项目提供的支持包括:
1、为合作项目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
2、为合作项目提供场地、设施;
3、为参加文化活动的领导、嘉宾、工作人员提供食宿;
4、为合作项目提供政府、媒体、企事业单位、客户等人脉资源;
5、同合作项目相冲突的文化活动,优先与乙方合作举办;
6、建立相应合作机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7、双方商定的其它支持条件。
(三)乙方为合作项目提供的支持包括:
1、为合作项目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
2、为合作项目联系赞助单位,筹集活动资金;
3、为合作项目提供书画作品;
4、为合作项目提供策划、创意、设计方案;
5、为合作项目提供政府、军队、媒体、客户等人脉资源;
6、在甲方场地定期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活跃文化氛围;
7、每年举办1——2次为甲方量身定制的特色文化活动;
8、全力配合甲方组织的其它文化活动;
9、双方商定的其它支持条件。
第四条:实施时间
双方同意,本框架协议签订后,立即成立合作项目部,由双方指派专业人员共同组建,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就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具体合作事宜进行磋商。第五条:保密措施
(一)本框架协议签署后,一方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任何包含非公开信息在内的文件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活动策划方案、价格信息、领导影像资料、客户信息等),接收该文件或资料的一方应予严格保密,未经提供方书面允许,
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文件内容或信息,不得为合作项目以外的项目提供或利用该文件信息。
(二)任何一方需要使用另一方提供的文件信息或影像资料进行对外宣传的,须经另一方书面授权,方可使用。
(三)本框架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此保密条款的约定仍然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一)本框架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法规调整等)影响,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框架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可根据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二)当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受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恢复履行其在本框架协议中应尽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框架协议的条款,或未能履行其在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履约的通知后15日内未能及时补救上述违约行为,视为构成对本框架协议的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声誉等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框架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双方应保持克制,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长期搁置,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签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