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钢铁行业授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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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钢铁行业授信政策
一、释义
1.1本政策所指的钢铁行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中的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包括炼铁、炼钢和钢压延加工。
1.2 钢压延加工:指通过热轧、冷加工、锻压和挤压等塑型加工使连铸
坯、钢锭产生变形,制成具有一定形状尺寸的钢材产品的生产活动。
1.3 特钢:特钢(或称特殊钢)具有特殊的化学成分(合金化)、更高的
强度、韧性和物理化学性能,一般分成优质碳素钢、合金钢、高合金钢(合金元素大于10%)三大类。
二、总体授信策略
2.1我行对钢铁行业授信的指导原则为:授信依法合规,严格把握贷款
条件,积极调整客户结构,重点支持综合竞争力强或产品优势明显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重点考察客户是否具有长期稳健发展的实力,重点关注钢铁行业资源制约条件和企业生产技术指标及配套条件的供应保障能力。对于不符合以上政策要求的企业及项目,坚决退出。
2.2严格控制总量,注意防范集中性风险。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
行业经济周期的变化、授信资产质量状况、行业及客户的特点等因素,下一阶段应控制授信增长总量,实现我行钢铁行业授信业务健康、理性、稳健发展。
三、客户选择标准和原则
3.1已有授信客户的选择原则
3.1.1我行应主要选择具有产品优势(高附加值产品)、规模优势(年
钢产量在400万吨以上)、地区优势(相对垄断、交通便利)、
资源优势(铁矿石、煤、水资源丰富)的企业作为我行新增
授信的对象。
3.1.2我行已有授信的钢铁企业分为四类,即重点支持类、适度支持
类、限制支持类和逐步退出类企业。本政策提到的重点支持、
适度支持、限制支持类企业均为集团概念。
3.1.3第一类:重点支持类企业
选择标准:企业目前的规模、产品、技术装备水平、效益及
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具有明显的优势,持续发展的潜力大,其
中企业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普钢600万吨/年以上,特钢
企业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50万吨/年以上。
授信原则:可以给予企业各类授信支持,积极鼓励叙做贸易
融资类业务,适当支持用于企业日常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
款,但要防止短贷长用;中长期贷款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支
持政策和我行项目选择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支持,但要注意保
持合理的授信份额,防止集中性风险。长期贷款期限原则上
按照项目的还款安排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1.4第二类:适度支持类企业
选择标准:企业整体上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地区优势或
产品比较优势,但在综合实力的评价中相比第一类企业有差
距,其中企业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普钢400万吨/年以上,
特钢企业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80万吨/年以上。
授信原则:中长期贷款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增,如确
有需要,项目要符合产品支持政策,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叙
做,期限控制在10年之内;可以叙做各类短期授信业务,
鼓励叙做贸易融资类业务,叙做短期授信业务要防止短贷长
用。
3.1.5第三类:限制支持类企业
选择原则:此类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相对较差,处于行业较落
后的位置,成长速度较慢,产品竞争力较弱,但仍有一定的
市场需求,其中企业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普钢150万吨/
年以上,选择特钢企业时要综合考虑其生产规模、产品特点、
市场需求及技术含量等因素。
授信原则:原则上短期贷款不再新增,短期贷款存量要在风
险控制的前提下保持现有余额或视具体情况逐步压缩,并要
防止短贷长用;我行不再提供新增中长期贷款,已有中长期
贷款要按计划及时收回;其他授信业务特别是贸易融资业务
可以继续叙做,但要严格控制风险。
3.1.6第四类:逐步退出类企业
选择标准:此类企业为不符合以上一、二、三类企业标准外
的我行所有已有授信的企业。
授信原则:对于年普钢产量在100万吨以下的生产型企业、
单纯炼铁企业,我行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授信
及时收回;对于其他存量授信企业,原则上逐步退出,其中
对于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企业,授信可维持存量,
且如确有必要新增授信,应仅限于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
3.1.7 钢铁行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请参照《中国银行集团客户授信
管理办法》(中银险〔2006〕48号)执行。
3.1.8 前述第一、二、三类企业以总行核定的企业名单为准,此名
单总行将另行下发并动态调整。
3.1.9 除宝钢集团外,其余客户授信总量项下中长期授信(期限超
过1年)全部由总行审批。
3.2新客户的准入政策
3.2.1 新客户准入标准见下表。
3.2.2对于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及我行准入标准要求的客户,
总行不予核准准入。
四、地区授信控制原则
4.1以钢材需求旺盛、铁矿石资源丰富或利用进口矿方便、水资源条件
好的区域作为我行授信重点支持的地区。对华北、西北两地区的非特大型钢铁企业的支持要慎重,对重要环境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严重缺水地区、特大城市的钢铁企业要限制支持。对于利用自身强大资金实力建立起全球原料供应保障体系的企业、临近铁矿石进口港口(渤海区域的营口、唐山、天津港,黄海区域的青岛、日照港,长江三角洲区域的上海、苏州、南京、宁波港等,东南沿海区域的福建沿海、广州、湛江、防城港等)、年钢产量在4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可以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五、项目的选择原则
5.1项目选择标准
5.1.1严格控制长期投资项目的支持,对低水平扩张规模的项目不予
支持,产品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方向,企业技术装备
水平要达到一定的先进程度。
5.1.2我行选择支持的项目范围应是符合国家“十一五”规划和钢铁
行业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发〔2005〕40号)中的鼓励类项目,应结合各
行的业务实际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列入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