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置换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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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置换合作合同

甲方: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以优势互补、互利双赢为原则,就广告媒体合作等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第1条定义

1.1 “发布方”指享有广告媒体资源并采用被发布方提供的广告材料为被发布方发布广告的一方。

1.2 “被发布方” 指提供广告材料用以实现自身形象、品牌、产品或所主办活动等方面宣传的一方。

1.3 “广告材料”指由被发布方提供的用以发布广告的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样稿、广告样带、模拟Betacom或DVD。

1.4 “广告媒体资源”指由甲方或乙方用于广告发布的媒体资源。

1.5 “机场、车场电视”指在机场、车场航站楼内外播放娱乐节目、广告及公共信息的电视媒体。

1.6 “数码刷屏”指在机场、车场航站楼内外按照固定频率自动更换画面,播放广告及公共信息的高清液晶显示屏数字媒体,包括独立式数码刷屏和机柜式数码刷屏。

1.7 “机载电视”指在飞机客舱内播放娱乐节目、广告及公共信息的电视媒体。1.8 “广告上刊日”指甲乙双方在排期表中约定的广告首次发布的日期。

1.9 相应广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刊报告、样刊、样报等。

1.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国家政策调整、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相关规定调整、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供电或其他配套设备维护施工、广告媒体被征用、飞机飞行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或气流影响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1.11 “一切损失”指一切直接损失和本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及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1.12 “短航线”指航空公司、运输公司公布的、预计航程不超过1小时的航线。第2条合作形式

2.1 合作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甲方提供的广告媒体资源: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媒体资源范围为:

甲方在其广告媒体资源中发布乙方广告。具体广告排期、发布形式、发布频次、版面等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排期表确定。甲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的广告

媒体资源价值为¥元(大写:)。广告价格以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对外公告的刊例价计算,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媒体资源《刊例价目表》。

2.3 乙方提供的资源: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媒体资源范围为:

乙方在其广告媒体资源中发布甲方广告。具体广告排期、发布形式、发布媒体、发布频次等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排期表确定。但具体发布的广告材料的内容和形式按照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如因机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方面原因导致广告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形式进行发布,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广告媒体资源价值为

¥元(大写:)。广告价格以本合同签订日乙方对外公告的刊例价计算,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刊例价目表》。

2.4 在本合同项下发布方为被发布方发布的广告内容仅限于被发布方或其关联

公司自身形象、品牌、产品、所投资作品或其所主办活动的宣传。未经发布方事先书面许可,被发布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5 甲乙双方确认,就本合同项下的合作,甲乙双方均不必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甲乙双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如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资源价值高于其从另一方获得的资源价值,高出部分属于无偿赠送性质。

2.6 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源均为双方备用资源,双方遵循付费客户优先上刊原则安排广告发布排期。如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发布与发布方付费客户的广告发布发生冲突,应以付费客户广告优先,双方就广告发布排期应另行协商确认广告排期表。

2.7 如发生本条第6款所述情形导致一方于合作期届满之时仍未能为对方安排

广告上刊,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合作期间,并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

第3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甲方采用乙方广告材料为乙方发布广告。乙方应在双方确定的广告上刊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以前将广告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国家有关部门广告审批、登记和备案等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下简称“资料”)提供给甲方。

3.2 乙方采用甲方广告材料为甲方发布广告。但具体发布的广告材料的内容和形式按照机场、车场、车体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如因机场、车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方面原因导致广告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形式进行发布,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甲方要求发布机场、车场、车场电视广告或数码刷屏广告的,须于双方确定的广告上刊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以前将广告材料和资料提供给乙方;若甲方要求发布机载电视广告的,须于双方确定的广告上刊日前至少1个月以前将广告材料和资料提供给乙方。

3.3 在广告发布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广告材料,在甲方变更后的广告材料及资料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机场、车场、车场、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运输公司规定(如有)的前提下,发布电视和/或数码刷屏广告的,乙方自收到甲方

提交的变更后的广告材料10个工作日后的第1个周五发布变更后的广告;发布机\车载电视广告的,如甲方于当月10日前(含当月10日)提供变更后的广告

材料,乙方于次月1日发布变更后的广告;如甲方于当月10日后提供变更后的广告材料,乙方于第3个月的第1日发布变更后的广告。如遇机场、车场、车场或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对广告发布周期进行调整,以其最新通知为准。

3.4 发布方有权审查被发布方提供的广告材料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被发布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广告材料以及资料,或提交的广告材料和/或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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