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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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

本)

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仪器设备买卖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单价、金额见下表:

序号

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

数量

单价(元)

金额

总价(元)

1

2

第二条合同结算和结算方式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00)。货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

总金额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00);合同总金额______%的余款,计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00)留作质保金,验收合格安全运行______个月无质量及其他违约事项即付清。

第三条交货和售后服务

3.1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3.2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以及技术支持,并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产品能正常运行。

3.3乙方应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若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到现场提供服务。

3.4仪器设备质保期为______年(从验收合格后算起)。质保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服务和免费更换(人为损坏除外)。

3.5质保期后,若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应提供维修服务,只收材料成本费。

第四条质量要求

仪器设备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国家和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标准。

第五条甲方应履行的职责:

5.1乙方在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货物进行清点、签收。

5.2甲方收到货物时,如发现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不符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按要求更换或补充。

5.3设备正常运行______天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5.4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乙方应履行的职责:

6.1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全新完好的仪器设备,否则应向甲方全额赔偿损失。

6.2在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前______天通知甲方。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仪器设备买卖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终止

8.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8.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9.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11.2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11.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2.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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