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管理系统法对比(全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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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又全!公司法新旧对比及修改要点

新又全!公司法新旧对比及修改要点

新又全!公司法新旧对比及修改要点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

我将对比新旧公司法,并阐述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相较于旧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对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的重新划分。

新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废除了旧公司法中的其他公司类型。

这一改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精简公司类型,提高管理效率。

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发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以及注册资本的认缴与实缴制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行为的程序和要求,增加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力度,减少了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对于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新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公司治理的监督与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调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并鼓励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会、董事会大会等机构来保障股东的参与和监督权利。

在公司监管方面,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定。

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的监管。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大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改公司法的要点主要包括:一是确保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更加规范和透明。

通过明确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规定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发行方式、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等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二是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新公司法规定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并要求公司加强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的监管,避免公司内部违法行为和经营风险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提高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对外界透明度和投资者参与的机会。

公司法修订内容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对比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公司法的修
订成为了许多国家的重要议题。

公司法的修订不仅涉及到法律条文
的修改,更关乎着企业经营环境和市场竞争的变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公司法修订内容进行对比,探讨新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公司法修订内容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一些重要修改。

新的公司法强调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对公司治理的规
范和监督力度,从而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这将对公司的
经营和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股东利益,加强内
部治理,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公司法修订内容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也有所调整。

新的
公司法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环境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员工福利的关注,提倡企业做出更多的公益活动。

这将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社会形象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助于提
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另外,公司法修订内容还在公司合规和监管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的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了公司的经营行为,
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了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这将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合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遵守,降低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对比显示出了新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新的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合规监管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企业应积极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良性发展。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年公司法对比旧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而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改为“认缴制”
和“实缴制”,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确定注册资本,并不
再需要实际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2. 股东资格和权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增加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措施,包括增加了对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增加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等。

3.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规定,增强了公司
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增加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包
括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增加了对少数股东
权益的保护等。

5. 减少行政审批,新公司法取消了设立公司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制度,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和行政审批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同时,新公司法也更加注重了对公司经营的规范和透明,保护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修订内容详细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详细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详细对比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的法律,对公司的设立、
组织、运营、改制、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你的要求,我将对公司法修订内容进行详细对比。

首先,公司法修订内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公司类型,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新增或调整公司类型的设
立条件和程序,比如增加了新的公司类型,或者修改了某些公司类
型的设立标准。

2. 注册资本,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注册资本的设定和变更
提出新的规定,比如放宽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或者取消了对注
册资本的限制。

3. 公司治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
程序做出调整,比如强化了股东权益保护,或者规定了新的公司治
理要求。

4. 股权变动,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
护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比如修改了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或者完善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

5. 公司合并和分立,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提出新的规定,比如修改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条件,或者规定了新的分立程序。

6. 公司监管,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调整,比如加强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或者规定了新的监管要求。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对比方面,具体修订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具体修订版本来进行详细分析和对比。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公司法修订内容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对比
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些修订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责任等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新旧公司法的修订内容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变化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公司治理。

在新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法规定了更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公开披露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情况等。

此外,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股东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要求也有所加强。

新法规定了更多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对重大事项的股东投票权、对股东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权等。

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三、公司责任。

在新公司法中,对公司责任的规定也有所修改。

新法对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责任等方面都有所加强,这些变化将对企业和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企业需要更加严格地遵守法规,加强内部治理,保护股东权益;投资者也需要更多地关注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社会责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相信企业和投资者将在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法治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和保障。

公司法2005版与2013版对比

公司法2005版与2013版对比

公司法2005版与2013版对比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在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13年版。

这次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法律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2005年版和2013年版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以揭示其中的变化和亮点。

二、公司法2005版与2013版的总体变化概述1.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2013年版公司法在多个方面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如增大了股东诉讼权利、强化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

2.简化公司设立程序:2013年版公司法减少了公司设立阶段的审批事项,提高了设立效率。

3.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职责和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4.引入社会责任理念:2013年版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等。

5.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修改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简化资本变动程序。

6.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监管,提高公司透明度。

三、公司设立和登记方面的变化1.简化公司设立程序:2013年版公司法将公司设立阶段的审批事项从22项减少到9项,提高设立效率。

2.放宽公司名称登记限制:2013年版公司法允许公司使用全国性字样,简化名称审核程序。

四、公司治理方面的变化1.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职责和功能:2013年版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2.增加独立董事制度:2013年版公司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变化1.修改公司资本制度:2013年版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简化资本变动程序。

2.引入认缴制:2013年版公司法允许公司采用认缴制,减轻企业负担。

六、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变化1.加强公司财务监管:2013年版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新旧版对比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新旧版对比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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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旧对照与条文解读 excel

公司法新旧对照与条文解读 excel各位朋友!今天我可得跟你们好好唠唠这公司法新旧对照与条文解读的事儿,顺便还得说说我整理它们时那像一场“大冒险”似的经历。

我跟你们讲啊,这事儿可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我这一路上那是状况百出,不过最后还真让我给整出了个用Excel来梳理的好法子。

先跟你们说说这事儿的起因哈。

我们公司最近打算好好规整一下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毕竟时代在变,法律也在不断更新嘛。

我呢,就被领导委以重任,负责研究公司法的新旧变化,然后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解读。

我当时心里就犯嘀咕:“哎呀妈呀,这可真是个大工程啊!”但咱也不能打退堂鼓不是,硬着头皮就上了。

我刚开始着手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

我把旧版的公司法条文摊在桌上,又打开电脑找出新版的,眼睛就跟那走马灯似的在这两份条文之间来回切换,试图找出它们的不同之处。

可是这条文又多又复杂,我看了没一会儿就晕头转向了。

这时候,我的同事小李凑了过来,看我那迷茫的样子,忍不住打趣说:“哟,你这是看天书呢?”我白了他一眼,说:“你还笑话我,要不你来试试?”小李嘿嘿一笑,说:“我可没这本事,不过我觉得你可以试试用Excel来整理,这样说不定会清晰一点。

”我一听,心里顿时一亮。

对啊,Excel那可是个好东西啊,我怎么就没想到呢?说干就干,我立刻打开Excel,开始动手整理起来。

我把新旧条文一条一条地输入到表格里,然后再仔细对比它们的差异,把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颜色标注出来。

这过程可不容易啊,有时候为了弄清楚一条条文的具体变化,我还得上网查资料,请教公司里的法务大神老张。

老张那可是公司里出了名的法律专家,他看我这么认真,也很乐意帮我。

有一次,我为了一条关于股东权益的条文纠结了好久,怎么也搞不明白新条文为什么要这么改。

我就跑去问老张,老张一边看着条文,一边耐心地给我解释:“你看啊,现在市场环境变了,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在这方面做了一些调整。

你得结合实际情况去理解,不能光看条文本身。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对比表格
1.旧《公司法》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新《公司法》
将这一门槛降低至1元。

2.旧《公司法》中,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
独资公司。

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3.在股东权利方面,旧《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相对较为有限,而新《公司法》
增加了股东的权利,例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记录、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

4.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旧《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较为简单,而新《公
司法》则更加完善和具体,例如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等。

5.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公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例如规定了更加严
格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新旧《公司法》之间的一些关键条款对比,完整的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需要涵盖所有的条款和细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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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 二个以上 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公司股东 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 所有者的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的条件。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的,或者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五章 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围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围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 依照《中华人民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目录、总则
新公司法(2006年)
旧公司法(2004年)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 年10 月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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