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管理系统法对比(全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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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0安全管理体系新旧标对比

43500安全管理体系新旧标对比

43500安全管理体系新旧标对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这一需求,我国在2015年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本文将对新旧版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对比,以期为企业更好地实施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一、新旧版安全管理体系概述1.新版安全管理体系新版安全管理体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原则,强调企业要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新版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结构:明确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风险评估与管理:对企业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实现风险可控。

(3)目标与指标: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指标,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4)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5)培训与教育: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与技能。

2.旧版安全管理体系旧版安全管理体系侧重于事故后的处理,强调安全生产的静态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结构: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2)安全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3)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事故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新旧版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区别1.理念上的区别新版安全管理体系强调预防为主,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注重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而旧版体系更注重事故后的处理,容易出现事故后再进行补救的现象。

2.内容上的区别新版安全管理体系内容更为全面,不仅包括组织结构、风险评估、目标与指标等方面,还增加了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内容。

旧版体系内容相对简单,重点在于安全制度和培训。

3.实施方法上的区别新版安全管理体系强调持续改进,企业需要不断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完善。

新旧公司法对比(关于解散清算部分)

新旧公司法对比(关于解散清算部分)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解散和清算新公司法( 2006 年)旧公司法( 2004 年)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质量管理体系新旧版对比

质量管理体系新旧版对比
6个条款明确要求建立程序文件
7
20处要求保留成文信息—记录:
7.1.5.1;7.1.5.2;7.2;8.2.3;8.3.2;8.3.3;8.3.4;8.3.5;8.3.6;8.4.1;8.5.2;8.5.3;8.5.6;8.6;8.7;9.1.1;9.2.2;9.3.3;10.2.2
20处要求保留记录
10类,84个术语
5
基于风险的思维
a)组织要理解运行环境(4.1);
b)以确定的风险作为体系策划的基础(6.1);
c)没有了预防措施的章节,而是通过在规定QMS要求的过程中运用基于风险的思维表达预防措施的概念。
6
没有强制要求建立程序文件,3处要求保持成文信息
(4.3管理体系范围;5.2方针;6.2质量目标)
21
8.3.4设计和开发控制
合并了旧版的三个条款,增加了a)规定拟获得的结果
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7.3.5设计和开发验证
7.3.6设计和开发确认
22
8.3.5设计和开发输出
增加了c)包括或引用监视和测量的要求,而不仅仅是产品的接受准则。
增加了保留有关设计和开发输出的成文信息的要求。
设计输出属于8.3.2策划的j)证实已经满足设计和开发要求所需的成文信息的范围,按记录类控制。
增加了顾客财产的处理和控制,条款顺序提前了。强调在建立合同之前就应沟通。
7.2.3顾客沟通
17
8.2.2与产品和服务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没有明确提出:a)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交付后活动的要求;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西方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是常识。
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版

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版
新公司法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制定
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一致通过
股东权利义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
股东按照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理/首席执行官职权
经理/首席执行官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经理/首席执行官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相关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相关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旧版gmp对比学习

新旧版gmp对比学习
新版GMP要求企业实现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建立从原料采购、生产 过程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结词
旧版GMP的生产管理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主要关注产品的基本质量和 安全生产。
详细描述
旧版GMP对于生产管理的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主要要求企业确保产品 的基本质量,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质量管理要求对比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总结词
新版GMP在质量管理 方面更加注重体系建设 和持续改进,要求企业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 系。
详细描述
新版GMP要求企业建 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 性和可靠性。同时要求 企业不断进行质量管理 体系的持续改进,提高 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02 新旧版gmp的对比
硬件设施要求对比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新版GMP对硬件设施的要求更 加严格,强调了设施的先进性 和智能化,以提高生产效率和 产品质量。
新版GMP对工厂的布局、生产 设备、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采 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实现智 能化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 卫生和安全。
优缺点分析
优点
新版GMP更加注重细节和具体操作要求,使得药品生产过程 更加规范和可控,提高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新 版GMP还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了药品生产 的整体水平。
缺点
新版GMP的实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 改造和升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新版GMP的 法规体系更加复杂和繁琐,对企业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比分析
新版GMP相对于旧版,更加注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预防,提高了对制药企业 的要求和管理水平。新版GMP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用 药安全。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202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重要修订,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高对外投资环境的便利性。

本文将对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对企业、投资者和法律领域的影响。

一、公司设立程序简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较为复杂的公司设立程序,包括资本验证、注册资本缴纳等流程。

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验证,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自愿选择性地缴纳注册资本,从而缩短了公司设立所需时间,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

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导致企业在成立时需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注册资本额度,并在设立后两年内缴纳完成。

这一改革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成本,促进了创业创新。

三、公司章程规定灵活化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限定了企业的自主权。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四、现金红利派发方式变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必须通过公司红利公告、股东名册登记等程序进行,且在派发前要预先缴纳所得税。

新公司法取消了现金红利派发的程序要求,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决策直接派发现金红利,从而提高了企业派发现金红利的灵活性和效率。

五、报告制度完善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报告程序,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和提交相关报告。

新公司法对报告制度进行了完善,取消了一些报告程序的要求,并允许企业自主决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方式,提高了企业报告制度的便捷性和适应性。

六、治理结构规范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加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合规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国资平台新旧系统对比

国资平台新旧系统对比

通过”,复核结果汇总到主单上。
细,无法跟踪。
1、新增合计栏,能直观展现资产的总数量/面积、总
价值。
69
处置申请单查 询
2、新增制单人、处置原因字段,方便查看制单人, 处置原因。 3、处置申请单中所有经办人、审批人及其意见全部
无合计栏、制单人、处置原 因,有回收状态。
展示,一目了然。
4、增加显示字段“回收日期”。

31
选择字段
将显示字段与排序整合为选择字段,更精简。
显示选项和排序选项。
具有权限的用户,可直接将需要处理的卡片勾选后使
32
关联操作
用关联操作直接添加到对应的原值变动、处置申请、 无
归口调拨、部门调拨中。
33
卡片字段增加 供应商、发票号、合同编号。

34
图片
不限数量,整合到附属文档中。
一张图
35
附属文档
1、项目经费,弹出选择数量 太大难以选择。 2、含有使用状况和经费来源 。
43
入库单的附属文档会自动带到卡片中。

44
成批导入库单 可成批导入入库单。

45
入库单的导出 打印
打印单据支持国标大类、高校分类的展示。
仅支持国标分类的显示。
1、支持单据号范围段查询,增加查询条件:入库日
46
入库单查询 期、记账账期,去掉了查询条件记账日期。
1、仅显示制单人、归口审核 人、回收人。 2、处置申请发起人、资产回 收人都可对回收存放地进行填 写。
1、支持新增多条明细,并且自动获取明细的院系部
处、归口(仅限同一院系、同一归口)。
选定部门、归口后,才能增加
2、可通过卡片明细中的-关联操作,直接添加到处置 明细,无关联操作。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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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 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 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 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 公司股东 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 资本额 享有 所有者的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 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加 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实用标准文案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目录、总则
新公司法(2006 年)
旧公司法(2004 年)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 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 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 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 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 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 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 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 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 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 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 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 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 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 称、住所、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 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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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公司法( 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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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 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 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 司字样。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 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 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 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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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 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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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所。
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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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 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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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 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 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 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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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 法。
第一条 为了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 法。
(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 2000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 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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