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201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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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07-2014

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供电远动系统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主要技术装备,是保障供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设施,是铁路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供电远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远动系统包括牵引供电远动系统和电力远动系统。

第三条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集中设置总公司、铁路局,并按照高铁、普速两套系统分别设置。

高铁调度主站监控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运行。

普速调度主站监控普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行。

普速电力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设置在供电段。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调度主站集中设置在铁路局的供电远动系统管理。调度主站设置在铁路局管内其他处所的远动系统由各铁路局自行制定管理规则。

铁路总公司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规则明确规定了供电远动系统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供电调度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还应执行《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总公司供电部、铁路局供电处是供电远动系统技术主管部门。

第七条总公司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由总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维护。铁路局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应用软件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被控站设备由供电段(维管段)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供电远动检测室归属铁路局供电部门管理,应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试验设备(见附件1),建立模拟检测实验室,负责调度主站应用软件日常维护、状态监测,数据分析,定期对供电远动系统功能进行校验,及时发现、协调处理供电远动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九条供电远动系统各部门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铁路局供电处。

(一)负责全局供电远动系统的专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供电远动系统的维护和故障处理。

(三)负责审批供电远动系统的投运、停用。

(四)负责组织审核供电远动系统软件(包括调度主站及被控站)的升级以及重要参数的调整方案。

(五)负责组织审查供电远动系统更新改造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铁路局信息化处。

(一)应将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维护工作纳入运维管理职责,并加强指导、检查。

(二)参与审查供电远动系统更新改造的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铁路局供电远动检测室。

(一)负责供电远动系统应用软件维护。

(二)负责对供电远动系统定期进行功能校验(遥测、遥信、遥控等)和远程操控传动试验,及时发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定期对供电远动系统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查找惯性问题。

(四)参与新线建设工程中供电远动系统的联调联试。

(五)参加供电远动系统故障处理。

(六)参与供电远动系统软件(包括调度主站及被控站)的升级以及重要参数的调整。

(七)负责供电远动系统上线设备(包括主站与被控站设备)的试验室功能校验、测试。

(八)负责对保护、报警、录波等定值的校核。

(九)负责供电段(维管段)供电远动系统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十)负责提供被控站设备(综合自动化、RTU等)的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门。

(一)负责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设备运行环境日常维护。

(二)负责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系统日常维护。

(三)负责与调度主站设备厂家建立联系机制(或签订维保协议),委托调度主站设备厂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审核供电远动系统软件的升级以及重要参数的调整方案。

(五)参与供电远动系统有关技术方案审查、工程调试与验收工作。

(六)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处理供电远动系统故障。

第十四条铁路局供电调度。

(一)使用供电远动系统直接操控、监视牵引供电、电力设备。

(二)负责通过调度员工作站监视供电远动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跟踪故障处理情况。

(三)负责供电远动系统调度员工作站界面的核对工作。

第十五条供电段(维管段)。

(一)负责被控站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二)配合远动传输通道的故障处理。

(三)负责供电段(维管段)专用复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

障处理。

第十六条远动传输通道维护按照运输局《铁路供电调度系统通信组网技术方案指导意见》(运电通信函〔2012〕428号)和通信维护管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供电远动系统的构成

第十七条供电远动系统由调度主站、远动传输通道、被控站和复示设备构成。

第十八条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集中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分别设置高铁和普速两套供电远动系统。

高铁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的容量按2000km高铁牵引供电和电力设备的监控容量配置。普速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的容量按5000km普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监控容量配置。当实际监控数量超过供电远动系统配置的监控容量时,应对供电远动系统进行扩容。

第十九条供电远动系统应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确保总公司与铁路局、铁路局与铁路局、铁路局与供电段(维管段)信息交换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已建立多套调度主站的铁路局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进行供电远动系统整合,且应采用统一的软件平台。

第二十一条新建高铁的被控站设备(牵引和电力)应接入高铁供电远动系统,新建普速铁路牵引供电被控站设备应接入普

速供电远动系统。

第二十二条调度主站包括:

(一)调度员工作站。

(二)机房设备:通信前置机、应用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维护工作站、WEB服务器、时钟服务器、磁盘阵列、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电源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被控站包括:

(一)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AT所内的牵引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交直流屏控制PLC、环境安全监控系统和接触网隔离开关控制站等。

(二)单独设置的接触网开关控制站。

(三)电力变、配电所内的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交直流屏控制PLC、监控仪表和环境安全监控系统等。

(四)电力箱式变电站RTU和车站变电所RTU等。

第二十四条远动传输通道包括:

(一)供电远动系统数据传输通道。

(二)综合维护通道(故障标定装置数据传输通道)。

(三)专用复示通道。

第二十五条复示设备包括专用复示设备和通用复示设备(Web复示)。

第五章调试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供电远动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严格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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