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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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3、持续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费用,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9、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和监控,严格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11、定期对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12、制定并及时更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演练。
13、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栏、告知卡,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14、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15、组织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7、按照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18、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9、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