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建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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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建站流程

1、申请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向地区商务局报送以下材料,提供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包括:

(1)县市商务局签署了意见的请示和县市商务局出具的选址考察意见;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4)企业的建站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工艺流程图、效果图)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或审查意见)。

2、以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商务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区商务局依据《自治区加油站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商务厅。

4、区商务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建站文件。

5、地区商务局依据商务厅批准文件进行转发。

6、企业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安监、气象、环保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站。

7、加油站隐蔽工程竣工后,向消防、防雷、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

8、企业分别向国土、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9、企业落实完成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后,企业向地区商务局提交如下法律文件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⑴要求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

⑵企业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⑶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⑷规划和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⑸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⑹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⑺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⑻地区质监局核发的或生产厂家出具的油罐检定证书、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⑼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任职资格证书;

⑽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⑾制定的加油站《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具体落实情况说明书;

⑿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⒀加油站施工监理记录

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地区商务局向区商务厅上报有关材料,申请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1、企业到地区商务局签订《经营管理承诺书》,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2、加油站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四、执行政策依据:

1、商务部令〔2006〕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5、建设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五、说明

对加油站进行搬迁建设视同新建,审批程序依照本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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