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检察院不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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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审查批捕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十分重要的基础环节,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可以确保正确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审查批捕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出现的错漏,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2005年,我院共有1件1人批捕后提起公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91件128人的0.01%(案件比)和0.008 %(人数比)。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我院批捕后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但仍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将不起诉,这个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权力,合理地应用,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2005年,我院全年无一件批捕后判无罪案件,批捕部门在办案中,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预防无罪判决案件的发生,从批捕这个环节努力地确保了司法公平性、神圣性和公正性。

案件批捕后不起诉的原因(一)证据问题是导致案件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1.审查批捕、起诉部门要求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是造成捕后存疑不诉的重要因素。

批捕证据标准低,俗称“两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批捕了,而起诉标准则高得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对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都查清楚,且证据具有排他性,达不到这个标准,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就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捕后证据变化大,是造成案件捕后不诉的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该补充的证据不补充,或审查批捕时过于依赖口供,一旦口供发生变化,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或后面的证据否定报捕时的证据,审查起诉时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相对不捕后不移送起诉案件的情况说明

相对不捕后不移送起诉案件的情况说明

相对不捕后不移送起诉案件的情况说明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依据法律和事实分别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不批准逮捕包括无逮捕必要不捕、证据不足不捕和不构成犯罪不捕三种。

近年来,不批捕案件逐年上升,不仅不利于严厉打击犯罪,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也增加了检察干警的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此,笔者对该院2014年以来办理的不捕案件进行了分析,从中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从而提高案件质量。

一、不捕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我院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四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382件528人,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92件142人,不捕案件率占受案总数的24.1%。

二、不捕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从案由上看,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为主。

2014年-2017年不捕案件中,故意毁坏财物案15件,故意伤害案28件,交通肇事案19件,占总不捕案件数的67.4%。

(二)以非共同犯罪为主。

自2014年以来,不捕案件中非共同犯罪的为75件,占不捕案件总数的81.5%。

(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社会危害性不大。

2014年以来办理的不捕案件中,多是过失案件、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无逮捕必要案件所占不捕案件比重最高。

2014年以来无逮捕必要案件共48件,占不捕案件总数的52.2%。

对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案件专项质量清查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对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案件专项质量清查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案件专项质量清查报告1. 背景为了加强对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案件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案件进行专项质量清查是必要的。

本报告旨在对该专项质量清查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2. 分析2.1 清查对象本次专项质量清查的对象为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案件。

法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的决定。

这些案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其进行清查具有重要意义。

2.2 清查目的专项质量清查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通过清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的不足和失误,提升办案水平和质量。

2.3 清查内容本次专项质量清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案件审查程序是否合规:检查案件审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证据收集是否充分:检查检察人员是否充分收集、保全和固定案件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检查检察人员在案件审查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检查检察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

•决定依据是否充分:检查检察人员对案件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4 清查方法本次专项质量清查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文件资料审查:对案件审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查找问题和瑕疵。

•口头询问:对涉案检察人员进行口头询问,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问题原因。

•案件复核: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核对审查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结果经过对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案件的专项质量清查,发现以下问题:1.案件审查程序不合规:部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程序违法等问题,需要加强对案件审查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2.证据收集不充分:部分案件中,检察人员未充分收集、保全和固定相关证据,导致案件证据不足,需要加强对证据收集的规范和指导。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精选3篇)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精选3篇)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精选3篇)检察工作篇120xx年,对我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历经多次公考,我在“择我所爱”的道路上奉献自己的智慧与激情,经过层层选拔进入自己喜欢的职业领域,从事与自身专业相关的行业,在就业如此困难的时代背景下,我是如此的幸运。

自九月份报到,不知不觉已经在侦监科三个月了,在工作中经历了很多人和事,他们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记得刚来院里时,除了刚参加工作的欣喜之外,还有一点不知所措的茫然,但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笑脸让我抛却了多余的顾虑。

曾经在我心目中,检察官是威严而又冷漠的,但是几个月的亲身体彻底颠覆了我原来的印象。

检察官手中两端承载当事人的法律天平。

只要他们稍一倾斜,就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对他们可能是外分之一,可对当事人是百分之百。

他们深知自己责任重大,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他们铁面无私,公正执法,全力以赴,惩罚犯罪分子,捍卫法律权威。

,可在生活中,他们也有温柔、细腻的一面,他们品尝着生活的酸甜苦辣,经受着生活的考验,过着平凡的生活,所以他们又是普通而平凡的。

侦查监督科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作为从事侦监工作一员干警,必须做到:1、坚定信念,端正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于实际工作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念就要自觉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真正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在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2、以人为本,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审查逮捕工作作为侦查监督三大职能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批捕案件的质量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不起诉制度实证分析报告

不起诉制度实证分析报告

不起诉制度实证分析报告[摘要]不起诉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和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笔者以某县级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现状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探讨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不起诉;实证;宽严相济;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所提出的奋斗目标,为此检察机关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要求在办案中,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不起诉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和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笔者以某县级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现状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探讨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某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情况从表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两年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动下,不起诉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不起诉案件总体上有所上升,2005年,该院对3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不诉率仅0.4%,至2008年,作不起诉处理的达36人,上升十几倍,不起诉率也从0.4%上升至2%。

2.相对不起诉人数增多,远高于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数,2008年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相对不起诉的有29人,比例高达80%,反映了不起诉在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上已产生了积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不起诉权贯彻落实宽缓刑事政策的功能体现。

另外,通过与当地地级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数对比,该县级市检察院2006-2008年的不起诉率远高于当地级市检察院的不起诉率,其在运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上积极的一面。

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该县级市检察院近两年的不起诉案件虽然比往年有了大幅度的上升,然而相对比其他国家的不起诉率,3.6%以下的不起诉率,还是比较低的;同时,在实施不起诉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不起诉制度的缺漏。

如何依法适用不起诉,相应提高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以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值得深入研究。

存疑不捕案件成因分析与检察应对

存疑不捕案件成因分析与检察应对

存疑不捕案件成因分析与检察应对作者:叶海华王优敏张捷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28期摘要:每年存疑不捕案件量都占到不捕案件总量的一定比例,但对此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一直缺乏针对性与延续性。

笔者通过对所在县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历年存疑不捕案件证据及后续状态逐案跟踪、走访侦查人员,分析指出了存疑不捕案件稳定存在及难以妥善处理的原因,并提出检察机关应对此类案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存疑不捕;成因;应对一、存疑不捕案件数据特点通过分析,实践中存疑不捕案件后续存在以下特点:一是重新报捕率、有罪处理率低,存疑不捕后被存疑不诉的理由也基本相同。

二是检察环节能直接获知存疑不捕人员最终处理结论的比例偏小,绝大处于检察法律监督缺位状态。

三是久侦不决、久拖不结情况普遍。

除非有同案犯在查或者当事人闹访等,实践中对上述案件的主流做法是既不撤案也不补证,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最后处理都是因羁押期限届满而被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长期处于被刑事立案状态。

二、存疑不捕案件成因分析(一)侦查取证不到位体现在取证不及时、不全面、证据不够细致、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证据缺失等方面。

如多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受损衣物未及时提取,案发后未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案发现场附近监控未及时调取导致后期不明原因损坏无法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证据证明,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有偿还能力的情节没有取证核实,盗窃案件中数额、次数、地点等具体情节混乱模糊。

(二)案件性质决定认定难统一如占据存疑不捕案件数量前四的诈骗、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四类案件:诈骗罪、强奸罪在很大程度上仰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能促使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等证据链条进一步完整,其态度对案件认定至关重要。

案件存疑不捕后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客观上又会造成原有证据漏洞修复难度增加。

(三)侦查机关实践因素影响一是案件量分布不均带来的现实矛盾。

在警力不充沛大背景下,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忙于应付案件并守住底线确保案件不“出错”(不构罪不捕、绝对不诉),但偏远、辖区小的派出单位往往需要花大精力跨辖区寻找案源。

不捕率偏高的原因分析

不捕率偏高的原因分析

不捕率偏高的原因分析逮捕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确保侦查诉讼顺利进行的一次重要强制措施,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率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的最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区批捕率徘徊在87%左右,处于偏低状态,研究分析其原因,找出对策是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33件231人,经批准(决定)逮捕116件203人,批捕率为87.9%,不批准逮捕17件28人,不捕率为12.1%,其中不构罪不批准逮捕1件2人,证据不足不捕8件18人,构罪无逮捕必要8件8人,不捕案件的性质多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罪名。

年,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38件203人,其中批准逮捕121件178人,批准逮捕率为87.7%,不批准逮捕案件17件25人,不捕率为12.3%,比上年上升了0.2%。

其中,不构罪不捕4件6人,证据不足10件11人,无逮捕必要3件8人;案件性质在上一年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了容留、介绍卖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

二、不捕案件的特点1、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居高不下通过对年和年不捕案件数据的分析,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年为8件18人,占当年不批捕率的47%,年为10件11人,占当年不捕率的58.8%,呈逐年上升趋势。

2、不构罪不捕仍占一定比例,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抢劫,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故意伤害等案件。

3、构罪无逮捕必要案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中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尤为突出。

年有5件5人,年有2件6人。

三、不捕案件增多的原因1、两高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公、检两家在如何运用司法解释条文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由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未及时更新观念,掌握其内容,将一些以往构罪而根据司法解释不构罪的案件报捕,或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考虑其有无监护条件,而一味报捕,导致不构罪不批准逮捕案件和构罪无逮捕必要案件的发生。

如曹某某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中,曹某某深夜窜至罗汉镇高坝石梁村,采用刀割通讯电线的手段,盗窃割价值600余元的通讯电线,造成200余户用户通讯中断二小时。

不予立案工作总结

不予立案工作总结

不予立案工作总结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案件或者事务需要进行立案处理。

然而,有时
候我们也会遇到一些情况,即便我们认真调查和努力工作,最终也无法给予立案。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问题所在,并寻求改进的方法。

首先,不予立案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案情不清晰。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更
加细致地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案情清晰明了,以便能够给予立案。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能够获取到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其次,不予立案也可能是因为工作流程不够完善或者操作不当。

在工作中,我
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确保能够正确地操作和处理案件。

最后,不予立案也可能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我们的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需要灵活应对各种特殊情况,确保能够妥善处理每一个案件。

总之,不予立案是我们工作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需要
冷静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寻求改进的方法。

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流程,提高专业水平,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处理工作中的各种情况,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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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检察院不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近年来,寿县人民检察院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强化审查逮捕质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该院不批捕率大幅上升,除了不符合逮捕条件之外,也有各种复杂因素。

现就该院201X年以来不批准逮捕案件作如下分析,并就提高办案质量、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提出相关建议。

一、该院不批捕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X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91件242人,其中不批准逮捕33件38人,分别占受理数的17.27%和15.7%;2015年共受理174件213人,其中不批准逮捕42件53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4.14%和24.88%;201X年共受理226件271人,其中不批准逮捕67件79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9.64%和29.15%。

刑事案件不捕率明显提高,同时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比重加大,捕后判轻刑率呈下降态势,办案效果提升显著。

二、该院不批捕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不捕案件数量逐年提升。

通过对近三年的办案数据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出这一点。

不捕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与逮捕条件更加严格、提请逮捕案件的数量增加、犯罪证据的变化、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诸多因素有关。

(二)不捕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涉及罪名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为主。

201X-201X年不批捕170人,其中涉嫌交通肇事罪41人,涉嫌故意伤害罪21人。

同时也出现了以往较少出现的罪名如容留吸毒罪、容留卖淫罪。

(三)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所占比重最高。

201X-201X年无逮捕必要不捕共96人,占不批捕总数的56.47%。

(四)不捕案件嫌疑人基本为本地人且案情简单。

不捕案件中有近9成犯罪嫌疑人为本地户籍,且多为单独犯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

(五)不捕质效显著提高。

近三年,公安对不捕案件复议为2件4人,仅占不捕人数的2.35%。

此外,据统计,201X年无捕后撤案、判决无罪、拘役的情况。

三、不捕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寿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较过去有了较大提升。

但是,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就不捕工作而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公检两家的执法理念层面:一方面,该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传统的“构罪即捕”理念,严格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从罪行轻重和量刑幅度、社会危险性、有无逮捕必要、是否适合羁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深刻践行“非羁押性诉讼”的精神实质,对于过失性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当宽则宽,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时,在不影响诉讼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对其采取非逮捕措
施。

此外,该院以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积极发挥刑事和解作用,减少逮捕适用,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批准逮捕标准的把握较为宽泛。

公安机关站在严厉打击犯罪的立场,一般认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嫌疑人形成威慑,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批准逮捕,证据的缺欠可以批捕后再补充查证,从而加快办案进度。

还有一种情况,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类型的案件,被害人因民事赔偿问题解决不了,对不批捕犯罪嫌疑人“有意见”,经常发生到办案机关“闹情绪”等情况,影响办案机关正常秩序,甚至成为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久而久之,形成了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倾向。

考核机制层面: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机制是不捕案件数量上升的一个因素。

公安机关内部考核制度导致其受办案数量的驱动,将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以及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均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一般都以无逮捕必要而不捕,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X年以来,该院不捕案件142件170人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达64人,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有39人。

四、几点建议
(一)公检机关应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身处办案一线,是第一批直观地了解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情况的人,他们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守住“红线”,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公检机关应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及时掌握最新法律理论知识,积极总结办案规律,用深厚的法律理论
作为办案“工具”,引导自身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防止“错捕”、“漏捕”现象发生,从而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完善“逮捕必要性说明”和“不捕说理”制度。

公安机关在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等其他证据的同时,应积极收集有无逮捕必要的证明材料,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应充分列明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

翻阅该院受理的提捕案件卷宗,发现有近80%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说明逮捕社会危险性时简单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涉嫌xx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这样的语言来概括对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说明,这显然与高检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不符,对案件办理也起不到实质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说明书说理不充分、不清晰,很容易让公安机关不理解、不接受,产生抵触情绪。

因此,检察机关应健全不捕理由说理机制,基于不捕情形,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危险性及刑事政策等方面展开不捕说理,做到有理有据,以法服人。

(三)健全公检机关交流反馈机制,拓宽沟通渠道。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难免会在法律的适用和相关证据的把握上出现差异,如对寻衅滋事案件中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每个办案人员都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结果会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办案人员手里产生不同的结论,造成适用法律不统一。

公检机关可以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典型案件办理情况等模式,增加双方交流办案理念和办案技巧的机会,交流成果可以形成高效的指导方案,为公检机关办理案件提供相对实用的“工具书”。

(四)健全不捕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办案机关之间,办案机关内部应强化联动,实现案件动态监控。

对于被害人可能不接受不捕决定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案管部门作为案件的“进出口”,在收送案时应全面认真了解风险信息,及时反馈给办案人员,督促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办案人员针对预判的风险等级,充分做好处置预案,妥善消除涉检上访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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