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修理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增值税细则(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大税种视同销售情形总结

售收入。
四、土地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 《国家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 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消费税
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 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两种不视同销售行为
判定要点: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的行为。
视同销售额的确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税务稽查补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税务稽查补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e36273cbc1c708a1284a4425.png)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税务稽查补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税务局检查我公司账务后,认定少缴增值税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上写明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其中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
上述业务的账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及城建税等是否也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并非尽然。
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收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总量。
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
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1。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增值率)∴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进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进货增值税税率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进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进货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设:两者税负相等,可求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进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率=1-(销货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进货增值税税率●将17%和13%的税率和3%征收率代入,有以下几种情形:●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划算●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划算●特殊情形:当进货税率为13%,而销货税率为17%时,只要有增值,就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划算。
案例分析: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
修理修配劳务是属于国税范畴吗?是属于增值税吗?但是有这么个说法,上门维修就属于地税范畴。

修理修配劳务是属于国税范畴吗?是属于增值税吗?但是有这么个说法,上门维修就属于地税范畴。
修理修配劳务是属于国税范畴吗?是属于增值税吗?但是有这么个说法,上门维修就属于地税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故修理修配一般属国税增值税范畴。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门维修如果代表修理修配纳税人(即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那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否则就不缴纳增值税。
另:如果是不对外营业,而是公司内部的修理修配,那就不用纳税。
消防设施维修是属于国税范畴还是地税范畴消防设施维修是属于国税范畴营改增后,动产和不动产的维修均列为增值税应税专案,因此应当征收增值税,故应当在国税开具完税发票。
我单位有苗圃,增值税属于免税的,那苗圃里的盆花属于免税范畴吗?花卉种植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我想请教个问题,软体的维护属于还是不属于修理修配的范畴?软体肯定不属于修理修配的范畴只有硬体问题才算装置维护服务费属于修理修配的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业务机器装置的维修属于增值税范围,而房屋建筑物类的维修属于营业税范围。
另外,机器装置的保养服务属于营业税范围。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及协调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及协调作者:李婷婷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24期摘要在税收中,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而二者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如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本文对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核算情形进行列举,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对三者的协调处理进行案例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税收及会计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第二,销售代销货物。
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第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行为按货物的来源和用途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即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为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本文以自产、外购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一是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即使产品没有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也存在着新创造的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要征收增值税;以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买产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也不存在流转额,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以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产品不仅具有新增价值,而且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以外购产品无偿赠予他人,购买产品本身不具有新增价值,但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应计征增值税。
总之,无论是外购产品还是自产产品,只要存在流转额或新增价值,那么就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的规范,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收入准则关于收人确认的基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收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你知道吗?
【收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你知道吗?⼩伙伴们,你们知道吗?企业或个⼈的⼀些特定⾏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增值税的申报时视同销售。
然⽽,不同税种的视同销售处理略有差异,申税⼩微带您⼀起来盘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吧!⼀、关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5.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6.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7.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转让⽆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企业发⽣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于⽣产、制造、加⼯另⼀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途(如,⾃建商品房转为⾃⽤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视同销售该如何记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视同销售该如何记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
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例】某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
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
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
应纳城建加及教育费附税=28×5×(9%+17%)×(7%+3%)=3.64(万元)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
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例】某商业企业(一般
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
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应纳营业
税=5000×5%=250(元)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
加工、修理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一直是税收实务中的难点。现将有关增值税视
同销售的知识点梳理并与大家探讨。
一、现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
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按规
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