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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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及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及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分录如下:例如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销售代销货物。

(1)视同买断方式下,假如代销企业外售价格为110万元: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28.7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借:银行存款 117贷:应付账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会计上属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不应确认收入。

但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9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具有商业实质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9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形 、实 均 为销 售 的代 销 行 为 ,包括 委 托代 销 和 受托代
借 : 交税金 — — 应 交 增值 税 ( 项 税 额 ) 应 进
销 。在 实 际操作 中 ,又 分 为 两种 情 况 ,即视 同买 断和 收 取 手 续
贷: 应付 账 款— — 委 托 方 二、 不具 有 销 售 实质 的 行 为 , 将 自产 、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指 委
贷 : 付 账款 — — 委 托 方 ( 银行 存 款 ) 应 或
( ) 二 收取手续 费。委托 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 , 受托方按 规定价代销 ,并按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手续 费。双方同样按不 舍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 . 受托方则作应付款 ;受托 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 项税额抵
资 和其 他 货 物分 别 进 行 会计 核算 ,笔 者用 例 举 的 方法 对 此 作 一
简介 , 供财会人员参考。
例 :某从 事废 旧物 资经 营 的增 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企业 ,2 0 02
年 l 月销 售给 某钢 铁 厂废 钢 铁 收 入 2 4万元 ; 收 购废 钢 铁 3

三、 具有销售 实质的行 为, 指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或购 买的货
砷 减应付账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委 托 方收 到 受托 方 交 来 的代 销清 单
借: 应收账款——受靶 方( 或银行存款)
贷 : 营业 务 收_ 主 八



辟 税 霹幽涵赛晌 翻醪; 。 交鐾 。 一
维普资讯


按 照增值税法规 的规定 ,有 8种视 同销售货物行 为,均要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辨析
的 金额 。
况下 , 方面由于固定 资产实体 已经退出企业 集团 ,期 初未分配 一 利润中的固定 资产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随之转为实现 ,而且该 固 定资产原值已经注销 ,所 以不存在抵销固定资产原价 中包含 的未 实现损益问题 ; 另一方面 , 由于不存在未实现利润 , 随着固定 资产 的清理 ,其累计折旧额 已经注销 , 就不存在 对按 未实现利润多 也
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及会计实务工作有所
帮助。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业务会计 处理方法的 比较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存在着三种
不 同的观点 :
( 增值税舰 同销 售货物行为 , 一) 会计核算上全部作 为销 售处
实施细则》 中增 值税 抵扣的规定 等方面 , 析了八种 视同销售 行 分
() 清理 。 2期满 内部交易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转入清理的情
甜套 通孔 ・ 综合 2l年第 6 上) 01 期(
技术探索 lE HN C LP B C IA T RO E
不 同。
[ ] 例4 仍沿用例 1假设2 1年 1月 3 日, , 0 6 2 1 该设备退 出使用 , 无 残值 ,1 06  ̄ 2 1年的抵 销分 录如下 : ] 借: 未分配利润—— 年初 20 00 贷: 管理费用 (0 6 2 1 年多计提 的折 旧) 20 00
() 3超期清理。 内部交易 固 资产 在超过预定使用年限后 才清 定 理 的情况下 , 由于固定资产 已经退 出企业集 团 , 其价值 已经注销 , 期初未分配利润 中的 固定 资产 交易未实现利润 已经转 为实现 , 不 存在抵销未实现利润 问题 ;由于 已经超期使用 ,本年不再计 提折 旧, 以也 不必调整管理费用 。 所 因此 , 理年度的年末合并财务报 清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作者:王晖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5期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所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较混乱。

除第一、二、三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形成了较统一的看法之外,四至八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四至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哪些适用于统一法,哪些适用于分离法。

现将目前较有代表性的4种观点总结如表1。

二、有明确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不同,从税收角度看,是为了计税需求才将其当作视同销售的,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法存在差异性,为了更好地规范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析讨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随着新会计准则及新增值税的陆续发布,会计及税法间的比较,会计如何配合税法中的变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视同销售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八种,如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自产、委托购买或加工货物当作投资,并向其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提供;销售代销货物等。

这些行为均为视同销售,需要交纳有关税种,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视同销售作为税法界定的范畴,本指对企业的非销售性货物转移行为,如应税劳务,就如同货物正常销售一样,需要征收适用的税种。

基于会计和税法间的历史紧密关系,“视同销售”一词被很多会计专业人士随意地运用至会计当中,并成为进行账务处理行为的指导,事实上,会计中的视同销售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并不是同一概念。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所指的是会计对货物非销售转移行为应按正常销售进行确认及计量,也就是对销售收入及结转销售成本进行确认。

在这一概念下,可辨认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中不一定当作销售处理。

并且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会使得货币资产增加,反而表现为货币损失下降或者负债,使得获取的收益不能准确剂量,因此,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核心在于会计中能否确认收入。

二、当前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1、国家税收容易受影响因财政部对大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采取分离法实施会计处理,让税务部门难以由账面上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了解,由所得税角度也不能有效看出和视同销售行为有关的所得税能计提及缴纳与否,在这方面查账是较为困难的。

2、会计报表信息存在差异因分离法及统一法的作用,在经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性,致使两者在利润表收入及成本费用上存在差异性,还有所得税的费用差异、税后计提公积金差异、资金流量表当中的投资活动及警活动等方面的流量差异等等。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
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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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摘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做出简单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按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
“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所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做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较混乱。

因此笔者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提出以下看法:
一、委托代销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交付的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

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两种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1.视同买断代销
视同买断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贷款,实际售价可有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1)发出代销货物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收取手续费代销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与委托方签订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义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1)发出代销货物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销售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取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代销相对应,也分两种方式。

1.视同买断代销
(1)收到代销货物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代销货物销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3)开出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4)支付货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取手续费代销
(1)收到代销货物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代销货物销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3)开出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4)支付货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
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1.移货方移送货物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受货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受货方收到移送的货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移货方
四、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
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性质是不同的。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业薪酬
(2)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发放福利时,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六、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人》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换出资产为存货的,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结转其成本。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非货币资产的分配应作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1.分配货物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2.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八、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

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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