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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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这8种业务从增值税角度、会计角度、所得税角度上看,处理不尽相同。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本文以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为根底,分别讨论其在会计上、所得税上的处理异同。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从增值税角度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会计角度上来说,企业相关业务行为满足会计准那么确认收入的条件,才确认收入。

从所得税角度上看,满足相关计量条件,应确认相关收益,计量及缴纳所得税。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且极易出错,从而给企业带来多交税或偷税漏税的风险。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会计准那么———根本准那么?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同时?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存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

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x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

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

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150)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800x150)120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75500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作者:王晖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5期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所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较混乱。

除第一、二、三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形成了较统一的看法之外,四至八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四至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哪些适用于统一法,哪些适用于分离法。

现将目前较有代表性的4种观点总结如表1。

二、有明确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在2016年5⽉1⽇全⾯“营改增”之前,是指视同销售货物,“营改增”之后,还包括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说明:2016年5⽉1⽇全⾯“营改增”后,⾮增值税应税项⽬已经不存在。

)(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转让⽆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两个⽂件,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两个⽅⾯,即视同销售货物和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税务处理进⾏了明确,但在具体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五点:(⼀)视同销售货物,其规定只适⽤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商户”,不包括“其他个⼈”,“其他个⼈”发⽣的上述⾏为⽆须⽐照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规定的第⼀款的适⽤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第⼆款的适⽤主体还包括“其他个⼈”。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
三种不同的观点:
() 自产、 4将 委托加 工或购 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 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时, 是一种 内部结转关系 , 不存在销售
( 对增值税视 同销售货物行 为, 一) 会计核算 上全部作 为销售处 理
行为 ,不符合销售 成立 的标志,企业不会 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
理 论
增 值税视 同销 售货物 行为会 计处 理
秦皇 岛市耀华 医院 马素娟
摘 要: 目前 , 于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 货 物 行 为 在 会 计 核 算 上是 否 确 认 为 收 入 存 在 不 同的 处 理 方 法 , 对 并得 出 比 较 符 合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税 法有 关规 定 的
这 种 处 理 方法 是 对 税 法 上 规 定 的 视 同销 售货 物 行 为 , 在 发 生 当期 全 部 量 , 也不会 增加企业 的营业 利润 因此 , 会计上不作销售 处理 , 而按 成本 结 确认销售收入, 计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时 结 转销 售 成 本 。如 2 0 年 全 国会 计 专 转 , 同 07 但按税法规定, 视同销 售行为应计 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处理 方 法 , 方 法对 增 值 税 和 所得 税 缴 纳 最 终 数 额 是 一 致 的 。 该 关键 词 : 值 税 视 同销 售 会 计 处 理 增
“ 同销 售 ” 于税 法 的 一 项 特 殊 规 定 , 指 纳 税 人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 视 属 是 制
周 转 率 、 售 利 润 率 等 失 灵 ; 外 , 于本 年 利润 虚 减 , 导 致所 得 税 的税 基 销 另 由 也
() 2 销售代销货物 ;
() 3设有两个以上共设有两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 , 将货 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的除外: 市) ()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4将 () 自产 、 5将 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作 为投资 , 供给其他单位 或个体 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标签: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记账实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的行为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内部转移、赠与、投资等方式逃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分红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捐赠借:存货跌价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原材料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五、对上述四种情形涉及消费税的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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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

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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