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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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创]货物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增值税处理总结

[原创]货物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增值税处理总结

[原创]货物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增值税处理总结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注册税务师考试冲刺阶段了,我发现很多学员对货物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掌握和运用存在较大困难,下面我就企业如何对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的视同销售和税务处理进行整理,欢迎补充和修改。

1.自产产品(1)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2)自产产品进行利润分配: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3)自产产品进行非货币交易: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计入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4)自产产品作为单位的劳保用品使用: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相关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并扣除相关成本费用;(5)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福利费,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福利费在规定限额内扣除;(6)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捐赠支出,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捐赠支出在规定限额内扣除;(7)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2.外购产品(1)外购产品对外投资: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2)外购产品进行利润分配: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3)外购产品进行非货币交易: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计入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4)外购产品作为单位的劳保用品使用: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并可抵扣相关成本费用;(5)外购产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直接计入福利费,增值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福利费在规定限额内扣除;(6)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捐赠支出,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捐赠支出在规定限额内扣除;(7)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增值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会计 的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和税 法 的法定 性原则造成会计 和税法对待视 同销售这类业务 的处理上产生了一些差异 ,以上是笔者对视同 销售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异 同和原因所作的 归纳 和总结。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 税法》 2 o . ] (0 7 3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4[0 76 "2 0 13号) . 『{ 2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 得税 法实施条 例》 1 (0 71 20 .2国务院令第 5 2号) 1 . 【】 3国家税务 总局 . 财务会计[ . M] 北京 : 人民 出版
社 . 0 97 20.
31 .会计核算和税法都作为销售处理 纳 税人将 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 为投 资 ,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提供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具有商 业实质且公 允价 值能可 靠计 量 )委托代销 ; ; 代销商 品( 视同买断方式 )用于 ; 债务重组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以及将 自 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个人消费。 以上视 同销 售行 为实质是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用的流入 ( 或 阻止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 , 法、 企业所得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 税务处理与会 计处理是一致的。 3 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 . 2 法和增值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纳税 人将 自 、 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以及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不具有商业实质 、 资产公允价值不 能够 可靠计量 ) 自产 、 ; 委托 加工货物 用于市场推广 或销售 ; 用于交际应酬 ; 以上视同销售行 为不能
以 下 几种 情 况 :
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 ,因此会计 核 算不作销售处 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增 值税法都 作视 同销售处 理。因为这些资产企业在取得时 产生 了“ 进项税 ” 并从当期 销项税 扣除 , 以及 为 了防止企业之间互赠行为发生而造成国家税收 流失 。 税务处理要按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3 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 法不 作销 . 3 售处理 , 增值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 将 自产或者委 托加 工的货 物用 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 目;将 自 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 于集体 福利; 非同一县( 将货物移送 他机 市) 构用 于销售 ; 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方式 )企业 。 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法不作销售处理 ,增值 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从财务会计制度上分析 , 这些业务并非销售 ,但是 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 物所 消耗的原材料 、支付 的加工费 中已有部分 “ 进项 税额” 销项税额” 从“ 中扣除 , 了防止增 为 值税款流失和增值税抵环节 的中断及使各项非 应税项 目成本便于 比较 , 上述业务从增值税法 方 面确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 计算应交增值税。

税务视同销售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务视同销售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务视同销售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认为应视为销售行为而征税的行为。

由于规章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没有税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会税之间的处理存在差异。

本文试图对此成功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处理一、视同经销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差异 1.视同销售业务的税费处理与会计偏差处理差异一般会计对于视同销售的业务均包含在增值税范围内,但增值税这部分业务不包含在会计收入确认不范围内则不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如非货币性交换、将用来自造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

具体的增值税计征方式以计征来源农业税区分,一是参与生产过程(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二是未有在企业增值(购进)的货物。

对于第一种货物,因其有具体的人工劳动参与使得价值增加,则无论企业跨国企业最终是出售或者是转让全都要计征增值税;对于第二种货物,需有区分具体用途以进一步判别,如果消费买入的商品,例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等,那么该商品的价值没有增加也不应该视同销售,企业负担最终征税;如果将其用于金融投资、捐赠等,那么企业不是将其消费需求,因此该产品并没有退出商品流通,接收产品的企业可以征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2.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税法以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控制权、相关人员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作为所得税销售收入知悉条件。

在我国,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制,如果货物在同一法人下的企业中内部运转,不视为视同销售;消费品但如果企业改变对商品的所有权,那么无论原来的企业是否收到相应的现金或等价物,都视为视同销售,并征收所得税。

因此判断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标准是企业货物的所有权。

如果商品是企业自制的,按该商品市场售价推断出本土市场应税收入;如果商品是企业购买的,则按购买价格确定免税收入。

对于将货运作为原材料或半成品用于生产其它产品的,该货运所有权属没有改变,不计征所得税。

论视同销售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论视同销售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论视同销售涉税业务会计核算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的不断发展,销售涉税业务成为了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视同销售作为一种涉税业务形式,其会计核算更是需要企业仔细考虑,并进行精确计算。

本篇论文将就视同销售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讨论,从其概念、会计处理、会计准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视同销售涉税业务概述视同销售是一种涉及税收的业务形式,指企业向购买方提供一定服务或财产使用权,并将其计入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形式类似,但其却不是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应税行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交给买方执行的一种财务处理方式。

视同销售也有很多种具体形式,常见的有延期交付、售后服务、接受检验、协议退货等。

视同销售对于企业和领导来说都有一定的价值。

对于企业而言,视同销售可以延长企业的营业周期,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对于领导而言,视同销售可以增加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的公平和稳定。

因此,视同销售对于企业和领导都有一定的益处。

二、视同销售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销售方式的涉税业务,其会计处理也应当进行特殊处理。

下面将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阐述。

1、应收账款会计处理在视同销售中,企业不会立即收到货款,但是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计入账款。

因此,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应将视同销售中的应收账款与实际销售中的应收账款分开核算,以便于管理和税收的计算。

2、销售收入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货款不能像实际销售一样在交货时一次性收取,而是在合同中明确了分期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的时间,则在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中,企业应根据实际合同约定,按应收账款的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3、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视同销售中,由于未实际发生销售,因此无法取得销售的进项税额,企业只能选择申请退税或者选择抵扣。

如果选择退税,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所得应当记作营业外收入;如果选择抵扣,则应按照税法规定,在该月中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视同销售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

视同销售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

视同销售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计算收入,计交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分类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不得在税前的项目有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支出,用于职工医院等非生产性机构、集资支出,用于非公益性、救济性赞助、捐赠支出以及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支出等等。

对这类支出,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

包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会计账簿用于财务会计部门;工厂将自己生产的机械配件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支出等。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这些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

这类项目主要包括: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性赞助支出,用于正常合法的业务招待开支,用于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以外的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

税法对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内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浅议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浅议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浅议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何明友摘要:本文透过对视同营销相关的法制制度的阐释,并融合视同营销的有关项目,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视同营销板块实行了全方位解析,阐述了各类视同营销业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联合会计准则对其会计处置办法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视同销售;确认;核算;涉税视同销售的定义是:在会计上不以营销核算,而在税务上作为销售,明确收入并计缴税款金额的产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企业产生的视同营销行为中,符合特定条件、具备营销特征的,可依照会计准则明确收入。

一、新旧税法对视同营销收入的影响(一)新税务法明确的视同营销收入范畴国税局相关通知中指出: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处理资产,除开资产转移至国外之外,因为资产的归属权在方式和本质上都没有产生变更,可视作内部资产处理,不视同营销明确收入,有关的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资产用在生产、制作或加工另一商品;2.变更资产的形态、构造或特性;3.变更资产的用处;4.将资产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间进行转移;5.上面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情况的融合;6.它类不变更资产归属权的用处。

(二)旧税法明确的视同营销收入范畴企业将自身生产的商品用在建筑行业、非生产部门、捐献、资助、融资、广告、样板以及员工福利褒奖等层面,应视同对外营销处置。

(三)新老税法的关键性区别新税务法明确视同营销收入是以资产的归属权作为区别标志的;而老税务法不但要权衡资产的归属权是否产生变更,并且还要权衡资产的特殊用途的变更。

新税务法与老税务法在视同营销明确范畴的关键性差异是:老税法的视同营销收入仅为本厂生产的商品;而新税务法指的是资产,就其受体覆盖的区域来说,要比老税务法的覆盖区域更大。

贷:银行存款15000(3)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

借:在建工程25000贷:银行存款25000第三步,设备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60000贷:在建工程360000第四步,自2014年末开始每期(分4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0000贷:银行存款80000第五步,自2013年8月起计提每月的折旧,共5年60个月借:制造费用6000贷:累计折旧6000第六步,2017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资产产权转入企业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60000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600002.假如中小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没有明确企业应支付的款项总额,或者中小企业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企业;那么,中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一,区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是否大于30%。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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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纠结“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描述
视同销售(狭义),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的分类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分情形说明: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情形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成本为30000元,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向W公司投资。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贷:库存商品30000涉税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分配给投资者。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58500
贷:应付利润58500借:应付利润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贷:库存商品30000涉税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情形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部门职工。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58500贷:应付职工薪酬58500借:应付职工薪酬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贷:库存商品30000涉税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直接无偿赠送给育才小学。

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30000贷:库存商品30000借:营业外支出8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直接捐赠支出38500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纳税调整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的捐赠支出项目作纳税调增;对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在《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相关项目填报5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相关项目填报30000元。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30000贷:库存商品30000借:销售费用8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对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在《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相关项目填报5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相关项目填报30000元。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部门等内部管理部门使用。

情形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不动产建筑工程(营改增)。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38500
贷:库存商品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部门等内部管理部门使用。

(例题):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空调用于新建的职工饭堂。

空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38500贷:库存商品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视同销售行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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