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八大处理分录

视同销售,八大处理分录问题是这样的: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方面反映销项税额增加,另一方面,同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增加的有()a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b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c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我们来分别分析一下四个选项A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市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B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C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账面价值)贷:存货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因为购进原料时抵扣了进项税,如果不视同销售不体现销项税的话就少交增值税所以,一方面反映销项税额增加,另一方面,同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增加的就是A选项和C选项。
补充一下其他四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知识拓展: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会计实操经验】总结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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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总结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
【导读】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较纠结的问题!下面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社 . 0 97 20.
31 .会计核算和税法都作为销售处理 纳 税人将 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 为投 资 ,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提供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具有商 业实质且公 允价 值能可 靠计 量 )委托代销 ; ; 代销商 品( 视同买断方式 )用于 ; 债务重组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以及将 自 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个人消费。 以上视 同销 售行 为实质是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用的流入 ( 或 阻止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 , 法、 企业所得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 税务处理与会 计处理是一致的。 3 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 . 2 法和增值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纳税 人将 自 、 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以及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不具有商业实质 、 资产公允价值不 能够 可靠计量 ) 自产 、 ; 委托 加工货物 用于市场推广 或销售 ; 用于交际应酬 ; 以上视同销售行 为不能
以 下 几种 情 况 :
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 ,因此会计 核 算不作销售处 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增 值税法都 作视 同销售处 理。因为这些资产企业在取得时 产生 了“ 进项税 ” 并从当期 销项税 扣除 , 以及 为 了防止企业之间互赠行为发生而造成国家税收 流失 。 税务处理要按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3 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 法不 作销 . 3 售处理 , 增值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 将 自产或者委 托加 工的货 物用 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 目;将 自 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 于集体 福利; 非同一县( 将货物移送 他机 市) 构用 于销售 ; 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方式 )企业 。 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法不作销售处理 ,增值 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从财务会计制度上分析 , 这些业务并非销售 ,但是 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 物所 消耗的原材料 、支付 的加工费 中已有部分 “ 进项 税额” 销项税额” 从“ 中扣除 , 了防止增 为 值税款流失和增值税抵环节 的中断及使各项非 应税项 目成本便于 比较 , 上述业务从增值税法 方 面确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 计算应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指将某种服务或产品视为销售交
易进行账务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仍然需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流程。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的目的是在无销售行为的情况下,
能够合理、规范地处理相关的账务事项,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这种处理方式通常涉及到利润、费用、成本等相关的项目,需要依据财务会计原则进行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
进行。
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服务或产品,并对其进行定价。
其次,需要将定价与其他费用相联系,例如运营费用、人工成本等,并计算出总成本。
然后,需要将预计的销售收入与总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盈利或亏损的情况。
最后,需要将这些数据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并进行审计核实。
在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中,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的问题。
首先是界定视同销售的服务或产品的范围,要确保能够准确把握需要处理的项目。
其次是定价的问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内部成本进行合理的确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政策和合规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的操作。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处理方式,需要
公司财务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的财务会计原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准确、规范的操作。
总之,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一种无销售行为却需要进
行账务处理的情况下的一种操作方式。
通过合理地确定定价、计算成本,并将相关数据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整理了一下:视同销售账务处理(一)形式和实质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分两种:(1)是视同买断。
委托方按签订的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
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假设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代销商品清单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代销商品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代销商品实现销售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开具销售发票给受托方作为进货凭证,结算货款时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2)是收取手续费。
委托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
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账款;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开来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加应付账款。
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营业费用贷:应收账款其他会计处理同上受托方: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账款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二)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视同销售是一税收术语,笔者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基础,浅谈一下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会计处理——以上8种视同销售情况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例如: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1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销售10件。
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案

一、概述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虽然未发生实际的商品买卖交易,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
以下为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案,旨在规范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种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法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原则1. 符合税法规定,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原则;2. 会计核算要完整、准确、及时;3. 税务申报要及时、准确、完整。
四、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流程1. 确定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2. 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类型;3. 根据视同销售行为的类型,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4. 进行税务申报。
五、视同销售账务处理示例以下为几种常见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示例:1.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借:长期股权投资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六、注意事项1.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2. 企业应建立健全视同销售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3. 企业应定期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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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
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
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
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
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
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20.4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
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
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
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