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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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诚信、平等、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作为甲方车辆定点修理厂之一,负责甲方机动车辆维修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价格及结算办法

1、常规保养作业及修理作业工时费,乙方不得高于附件一“修理厂维修工时费报价表”收费,表中未列项目按本市同行业维修工时单价收取,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工时单价。

2、乙方对甲方车辆维修更换的配件,按实际材料进价收费,所有车型材料管理费按实际进价的10%收取。

3、甲方单车维修费金额超过人民币两万元时须单车结算支付给乙方,其余均以每月结算一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驾驶员到乙方修理厂维修、保养公司内业务用车,必须持甲方主管领导审批的车辆送修单。

2、在送修车辆交由乙方维修、保养时,送修人员有义务将车辆的故障原因、出现情况如实告知;以便乙方根据故障原因快速地展开作业。

3、甲方送修员送修后;需审核乙方报修项目是否按甲方主管领导审批的送修单填写并签字确认;超过送修项目时,甲方送修员有权拒绝签字。车辆维修完工接车时,需在费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4、甲方送修员有权在乙方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以便给甲方主管

领导对修理厂质量考评提供依据。

5、甲方送修员到乙方维修车辆时,不准向乙方索要礼物、现金或任何形式的好处;同时乙方不得以礼物、现金或任何形式回赠甲方任何人员。

6、甲方主管领导应适时组织所属驾驶员的业务、技能等学习,以便提高车辆的使用、保障能力。

7、甲方车辆每10000KM进行一次维护。

8、甲方所属车辆更换下来的旧配件,须由甲方主管领导核准后方能自行处理。

9、甲方发现乙方管理混乱、维修质量下降、重复收费等,经交涉限期无法改正的;在结清合归维修费用后,有权单方终止维修合同。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维修车辆前必须向甲方提供被维修车辆的维修预算费用明细,并在维修过程中所需增加的维修项目及配件必须经报甲方同意后方可维修更换。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乙方免收维修费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3、乙方有权对甲方自带配件材料收取材料金额5%材管费,且对更换后车辆维修质量不质保。

4、乙方应及时安排对甲方车辆进行维修:

1)在一天内完成二级维护;

2)在一天内完成保养;

3)在一天内完成安检;

4)在三小时内完成小修;

5)在三---五天内完成大修;

6)在三小时内完成救急(昆明市二环路内、不超出20公里范围内免收救急费)5、乙方应做到服务积极、主动,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服务(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影响甲方的车辆正常运行,如特殊情况,甲方车辆需要紧急维修,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完不成,需向甲方作出书面解释)。

6、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应根据书省交通厅汽车修理行业规定:二级维护及小修10天内或1500KM以内,大修三个月内或10000KM以内。在此期间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复修,复修不再计任何费用。但乙方在维修时,如发现故障是由于甲方驾驶员操作不当或疏忽造成,如发动机缺油、缺水等,乙方不承担任何涉及到的维修费用。

7、乙方为甲方车辆更换全新配件,一般情况下应有三个月的质保期,特殊材料的质保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做到包修、包换、包退,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8、维修期间,如维修点发生火灾、维修人员试车发生意外或车辆被偷窃等情况,乙方须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因甲方恶意拖欠维修费用,乙方有权追缴所欠费用并单方终止维修合同。

三、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合作后都应尊重对方的商业地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诽谤对方。

四、任何一方因故变更任何条款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签署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本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属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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