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监督部分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
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对以下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罚款: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超过5 天,在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立即停工并纠正的。
2、对以下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 1 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5 天以上15 天以下的。
3、对以下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 2 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15 天以上30 天以下的。
4、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 3 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30 天以上60 天以下的。
5、对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处4 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60 天以上90 天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 万元的罚款:
(1)擅自施工90 天以上的;
(2)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但建设施工单位拒绝检查、拒绝整改的。
二、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手续”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1)工程未开工的;
(2)由于工期需要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时限未满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 日的。
2、对以下轻微违法行为,处20 万元的罚款: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15 日内积极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的。
3、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处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超过15日但在30 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的。
4、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3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超过30 日但在45 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的;
(2)主体工程虽未开工,但附属工程已开工的。
5、有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超过45 日但在
60 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的;
2)主体工程已开工的
6、有以下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0 万元的罚款:
(1)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超过60 日未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的;(2)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拒绝检查、拒绝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
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
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
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
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1)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开放交通投入试营运,未超过30 天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
(2)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开放交通投入试营运30 天以上90 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3)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开放交通投入试营运90 天以上180 天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4)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开放交通投入试营运180 天以上270 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5)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开放交通投入试营运270 天以上360 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6)拒绝检查、拒绝整改的,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
2、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1)附属工程检测不合格,建设单位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2)主体工程检测不合格,建设单位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拒绝检查、拒绝整改的,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
四、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
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1)勘察单位存在一项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的罚款;
2、每多一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10 万元罚款基础上每项增加罚款1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3)勘察单位拒绝检查、拒绝改正的,处30 万元的罚款。
2、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
(1 )设计单位存在一项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的罚款;
2、每多一项次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进行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10 万元罚款基础上每项增加罚款10 万元,但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3、设计单位拒绝检查、拒绝改正的,处30 万元的罚
款。
五、对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工作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以上7%以下罚款;
2、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安全、质量部门负责人处单
位罚款的6%以上8%以下罚款;
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处单位罚款的8%以上10%以下罚款;
4、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以上9%以下罚款。
5、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拒绝配合调查的,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