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6日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建设美丽武汉,打造全国一流园林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少于5.5平方米/人,全市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292天,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提升园林绿化水平1.凸显城市生态格局。
实施全域增绿提质工程,夯实“一心、两轴、五环、六楔、多廊”的生态框架。
“一心”,即规划建设东湖城市生态绿心,打造世界级城中湖典范。
“两轴”,即推进山水十字轴绿化建设,建设武汉“长江主轴”世界级城市景观生态轴,实施汉江、东西山系生态轴绿化景观提升工程。
“五环”,即建设内环线、二环线“花环”,巩固提升三环线“一环33珠”生态景观带,建成长146公里四环线生态带,提升内外各100米宽外环线生态林带。
“六楔”,即实施“六楔入城”生态工程,建设府河绿楔、东湖绿楔、武湖绿楔、汤逊湖绿楔、青菱湖绿楔、后官湖绿楔,打造复合型郊野公园群。
林业建设协会收费指导意见(2018)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林业咨询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可作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调查规划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区科考调查、林业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卫星遥感数据正射影像图制作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入库、营造林综合核查调查、营造林设计调查、珍稀古树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项目。
第五条 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9)6.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咨询服务(境内)人工成本要素信息调查情况的通报》(中咨协政〔2015〕46)7.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8. 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9.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10.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林湿综字〔2010〕7号)11.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导则》(LY/T2574-2016)12.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LY/T2004-2012)13. 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14.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16. 林业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17. 国家标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18.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19. 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20. 林业行业标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21. 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第588号令);22.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武汉市【发布时间】2018-05-11【生效时间】2018-05-11【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7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保 护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范围由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
林地按用途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在本条例所称林地以外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不作为林业用地。
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依法实行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林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8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8年⼯作的通知⽂号:办资字[2018]28号颁布⽇期:2018-03-15执⾏⽇期:2018-03-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内蒙古、福建、河南、海南、青海省(⾃治区)林业厅,内蒙古⼤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作的安排,2018年,内蒙古、福建、河南、海南、青海5省(⾃治区)和内蒙古⼤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开展新⼀轮森林资源清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度重视,精⼼组织。
森林资源清查是林业重要的基础性⼯作和公益性事业,是国情国⼒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含⾃治区、国有林管理局,下同)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直属院”)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森林资源清查作为⼀项重要⼯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履⾏法定职责,加强领导,精⼼组织,狠抓落实。
要坚持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统⼀组建清查队伍,确保清查任务的全⾯完成。
⼆、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各省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和经批复的“操作细则”认真组织技术培训和样地调查⼯作。
各直属院要加⼤指导、检查⼒度,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增实测样地、地类和起源发⽣变化样地的检查。
省级质量检查要对地类发⽣变化的样地、国家级质量检查要对引起森林⾯积增减变化的样地逐⼀核实、检查并查明原因。
要对省级和国家级检查的样地单独建库备查。
三、以⼈为本,安全⽣产。
森林资源清查⼯作⼗分艰苦。
各单位要坚持以⼈为本,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清查⼈员的⼈⾝、财产安全。
要关⼼清查⼈员⽣活,切实解决好其实际困难。
要按照安全保密⼯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调查成果的保管⼯作,确保调查资料安全。
四、统筹安排,确保进度。
各省要在确保⼯作质量和⼈员、资料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清查⼯作进度。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鄂林改〔2007〕166号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其所有权的前提下,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二)依法、自愿、平等;(三)公开、公正、公平;(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非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森林资源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六条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方式。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武汉市
【发布时间】2018-05-11【生效时间】2018-05-11【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2004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湖
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
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
(一)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三)将公益林建设、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投资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林木基地和营造林木;
(四)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五)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五)监督管理林地的开发利用,审核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签署意见;
(六)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国有林地、林木的产权登记等日常工作;
(七)监督管理林木、木材的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
(八)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监督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护林人员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第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