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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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其立法完善

论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其立法完善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人 们 生 活 质 量 的 不 断
提 高 , 车成 为 人们 外 出必不 可 缺 少 的交 通 工具 , 汽 它 为 我们 生 活 带 来 便 利 的 同时 也 带来 了一 定 的安
全 隐 患 。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早 巳 成 为 人 们 深 恶 痛 绝 的 “ 路 杀 手 ”。 近 年 来 , 山 黎 景 全 醉 酒 驾 驶 案 、 马 佛 杭 州 胡 斌 飙 车 案 等 经 媒 体 报 道 后 , 仅 引 起 了 社 会 的 不 广 泛 关 注 , 且 揭 示 出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给 人 们 带 来 的 而 伤 害 。行 政 处 罚 已不 能有 效 地 制 止这 种 严 重 的危 害 行 为 , 不 采 取 更 严 厉 的 强 制 手 段 , 是 一 种 间 若 就
拘 役 , 处 罚 金 ” 它 改 变 了 “ 事 后 再 处 罚 ”的 方 并 。 肇
式 , 有 利 于 打击 危 险驾 驶 行 为 。 然 是 迟 到 的法 更 虽 律 , 在新 中国刑 法历 史 上却 有着 不 可替代 的立法 但
价值 。
人 罪 , 能 让 危 险驾 驶 行 为 人 在 理 l E 好 地 约 束 自 才 生 更
危 险 驾 驶 罪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 规 定 的 犯 罪 。 险 驾 驶 的 严 峻 事 实 和 风 险 已 八 》 危
不 容 人们 继 续 忽 视 , 之 入 刑 既是 时 代 之需 , 是 将 也 法 律 保 护 民生 的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 笔 者 旨在 分 析 危 险 驾 驶罪 的立 法价 值 、 罪 构成 要 件 、 险 驾驶 罪 犯 危 和其 他 罪 的界 限 , 时指 出危 险驾驶 罪 名设 立 的不 同 足 并 提 出进 一 步改 进 完 善 的建 议 。 危 险驾 驶 罪 入刑 的立 法价 值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款的设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醉酒驾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醉酒驾驶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而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配备足够的设备;其次,部分驾驶员采用逃避检查等手段,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最后,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等问题。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驾驶不仅会对驾驶员本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此外,醉酒驾驶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包括酒精含量、驾驶行为等方面,以便于执法机关进行操作。

其次,应提高法律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应增加相关法律条款,如对多次醉酒驾驶的从严处罚、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等。

2.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大投入,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但仍不顾后果继续驾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从而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现了危险驾驶的行为;2.该行为发生时,驾驶人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3.该行为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危险驾驶的后果和情节严重性进行划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造成重大后果的,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如驾驶人是否具备故意,是否有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等,对刑罚予以变化和适用。

现存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过于宽泛,对不同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未能细分;对驾驶人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刑罚未能明确规定,有些危险驾驶行为与故意逃逸行为混淆;再次,对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偏重于刑罚,未能给予适当的权益保护和道德启蒙。

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应采取以下措施:将危险驾驶罪阶梯化定罪量刑,明确不同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幅度,以便更细致地制裁危险驾驶行为;明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逃逸罪的界限,对于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独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再次,为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驾驶人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教育宣传和道德启蒙,提高驾驶人的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明确规定和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摘要】危险驾驶入罪,为打击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罪设置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完全顺利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本文试图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司法实践的建议,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有效适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一)国内背景近些年来,我国交通安全犯罪频发,由于其危害性特别大,危险驾驶类犯罪越来越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因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安全犯罪更是常见。

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驾驶不安全或无牌无证车辆、严重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被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内加以处罚,但是由于醉驾、“飙车”等交通肇事案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再加之适用标准不统一,从而出现了“同罪不同判”的现象,社会上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终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本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法律的适用。

至此,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正式单独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国外立法例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国外早有立法例。

其一般未专门规定与我国类似的交通肇事罪,而是规定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为犯罪,对于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除本身有规定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外,应当按照故意伤害或杀人、过失致人死伤之类的罪名定罪处罚。

例如:德国刑法规定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而没有规定类似于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其规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以下自由刑,同时还专门规定了酒后驾驶行为。

2001年修改后的日本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五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致死伤;超速行驶致死伤;无技能驾驶致死伤;妨害驾驶致死伤以及无视信号行驶致死伤罪。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W ANG B i n g - h o n g
( Xi n g y i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f o r Na t i o n a L i t i e s , Xi n g y i , Gu i z h o u , 5 6 2 4 0 0,C h i n a)
近年 来 , 醉酒 驾驶 机动 车 ( 以下 简 称 醉 驾 ) 和 驾 驶机 动车 追逐竞 驶 ( 俗称 飙 车 , 以下 简 称追 逐竞 驶) 犹如 洪 水 猛兽 , 特别 是 醉 驾 , 公 众 无 不谈 之 色 变, 从 2 0 0 8年 5月成 都 孙 伟铭 醉 驾 案 ( 致 四人 死 亡) 到2 0 0 9年 5月 杭 州 胡斌 追 逐 竞 驶 案 ( 致 一 人
第 4期
危 险驾 驶 罪 的立 法 范学 院 , 贵州 兴义 5 6 2 4 0 0 )

要 :鉴 于醉 酒驾 驶机 动 车和 追逐 竞 驶现 象 日益严 重 并 已成 为危 害公 共 交通 安 全 的 严 重 隐 患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增 设 了危险 驾驶 罪 , 有 效遏 制 了危 险驾驶 行 为。但 人们 对危 险驾 驶 罪 构 成要件 的理 解存在 分歧 , 因而应 当尽 快 出台立法 解释 或 司 法解释 , 细化 其 情 节 , 规 范执 法 , 并拓 宽危 险 驾 驶 罪的适 用范 围 , 规 制毒 驾 、 “ 三超” 等危 险驾 驶行 为 , 更 好地 维护 公共 交通 安全 。
K e y Wo r d s : t h e c r i me o f d a n g e r o u s d r i v i n g ; d r i n k d r i v i n g ; d r a g d i r v i n g ; d r u g d r i v i n g ; “ t h r e e e x c e e d s ”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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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完善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

由于法条难以避免的抽象性,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需要通过探讨达成相对一致且符合立法精神的共识。

另一方面,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还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其立法完善也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

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完善过程中又一具有现实意义的跨越。

对于一个刚刚被写入刑法的罪名,立法上的规定相对抽象化,这就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

另外由于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验并不充足,导致现行立法中尚存在着一些差强人意的地方。

这既是本文选题的缘由,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2) 论文选题的实践意义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在近十年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长,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汽车社会”。

一方面,我们的出行变得更为便利、快速;另一方面,汽车数量的猛增,道路建设及设施改造滞后,车辆与道路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管理制度的不到位、法律措施的不完善、整个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不高等因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将近 10 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 5 分钟就有一人因车祸身亡。

一些重大的、恶性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原因就是危险驾驶造成的。

这既表现出驾驶者对行人生命的一种漠视,同时也表现出汽车文明的整体缺失,由此造成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由于行政处罚的震慑力不足,危险驾驶行为一度呈现多发趋势,引起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

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10月9日,公安部交管局已经就有关工作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而且上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些规定为更好地定义危险驾驶罪,打击道路交通安全类犯罪增加了助力,然而,由于刑法条文表述相对简练,因而加大了准确理解和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的难度。

同时,由于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验不足,导致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尚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

因此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的分析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以及危险驾驶行为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区分,并进一步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探寻国外立法中存在的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经验,这是本文研究的实践价值所在。

国内外研究现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刑法学术界近期研究的比较热门的话题,2011 年中国刑法学年会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国内学术界对于该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的研究,如赵秉志教授、赵远的《危险驾驶罪论要》、黄华平、孔飞的《论危险驾驶罪》、梁文彩的《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的研究》、孙平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与立法完善探析》、高松林、钟文华、王远伟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与司法认定》、钱叶六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等文章。

状与发展趋势 二是对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的研究,如张明楷教授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刘远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蔡明阳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与对策》、肖中华和王海桥在《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界定》、刘万坤的《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思考》、王强军、张心向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黄曙、曹晓静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等文章。

三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研究,如张明楷教授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苏雄华的《危险驾驶罪之罪过探究》、李希慧、李冠煜的《试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孙洋和王敏的《试析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石儒磊的《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赵秉志教授的《“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孟君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石红卫、陆之悦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李军、孔文思的《危险驾驶罪述要》等文章。

四是对危险驾驶罪完善的研究,如李克勤、卢金有的《危险驾驶罪的理解、适用及其完善》、陈伟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詹红星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与反思》、黄杰、李莉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思考》、林培晓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论证与理解》等文章。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也更深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九)》的贯彻实施。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开始实施,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其中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和“醉驾入刑”一样,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范围,而使用伪造变造驾照的处罚规定也有变化。

但由于这些新规定才执行不久,所以相关的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学界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论文写作提纲摘要Abstract1. 绪论1.1 选题来源1.2 研究价值1.3 研究方法1.4 研究内容和思路1.5 国内外研究现状1.5.1 国内研究现状1.5.2 国外研究现状2. 危险驾驶罪概述2.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2.2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设立意义2.3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2.3.1 犯罪客体2.3.2客观要件2.3.3犯罪主体2.3.4主观要件2.4我国对危险驾驶的规定2.5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2.5.1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2.5.2 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3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3.1 风险刑法理论3.2 风险和风险社会理论3.3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3.4 抽象危险犯理论4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的问题4.1危险驾驶行为定义不明确4.2危险驾驶行为范围过窄4.3缺乏罪过形式的规定4.4刑罚设置存在缺陷4.4.1刑罚设置单一(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特点应设置情节、后果加重犯,只有拘役和罚金两项刑罚,威慑和遏制效果有限)4.4.2刑罚设置偏轻4.5与相关罪立法衔接不到位4.6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5 国外相关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5.1 英国5.2 美国5.3 日本5.4 德国5.5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论文写作提纲6完善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建议6.1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 6.2适当扩大危险驾驶行为范围6.3 区分不同的罪过形式6.4完善刑罚配置6.4.1扩大主刑范围6.4.2合理设置附加刑6.4.3设置加重犯6.5 完善与相关罪的立法衔接6.6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7 结语7.1 结论7.2 展望主要参考文[1]张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研究[J].鄂州大学学报,2015,10:20-22.[2]时秋娜.我国“毒驾”的现状及管控对策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05:61-64.[3]代山.各国对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定[J].人民政坛,2015,11:35.[4]赵秉志.中国刑法的最新修正[J].法治研究,2015,06:5-19.[5]张波.11月1日起驾驶校车、客车超速或被判刑[J].驾驶园,2015,11:72.[6]吴永一,周培伟,孙玉玲.酒驾入刑之探究[J].法制博览,2015,31:142-143.[7]樊承瑛.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危险驾驶犯罪[J].法制博览,2015,32:258.[8]刘炳辰.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后对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5,32:266.[9]李然.“盲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31:63+78.[10]杜春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与转化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5.[11]刘培阔.危险驾驶罪认定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5.[12]王德亮.危险驾驶罪研究[D].河北大学,2014.献[13]韦瑶.论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学规制[D].安徽大学,2015.[14]张贤.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研究[D].吉林大学,2015.[15]马宪光.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16]刘万琨.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10.[17]袁胜.论危险驾驶罪[D].中国政法大学,2011.[18]宋健.论中德危险驾驶罪之比较[D].中央民族大学,2013.[19]董进.论危险驾驶罪[D].南昌大学,2014.[20]牛立萍.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21]周健.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4.[22]杨洋.风险刑法与危险驾驶罪[D].烟台大学,2014.[23]郑艳.毒驾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14.[24]黄浩.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之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25]郁康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缺陷与完善[D].湖南师范大学,2014.[26]潘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酒”行为的证明规则研究[D].苏州大学,2014.[27]张慧.论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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