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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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实务中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公司,现在乙公司准备将丙公司划转给甲公司,如何做划转方案更为合理?丙公司账面资产为10000元,其中货币资金160万元,应收账款1800万元,其他应收款560万元,存货10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300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净额3180万元;分公司负债50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2400万元,应付账款1300万元,其他应付款500万元,应缴税费1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200万元,长期应付款500万元;总公司对分公司拨的营运资金5000万元。

丙公司现有员工300名,其中乙公司在分公司兼职人员20名。

该案例属于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如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为企业减轻税负是本次重组成败的关键。

为此,我们不妨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一、税法中划转的法律定义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中,“划转”这个词鲜为使用,从百度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适的解释,仅从国有资产划转的文件中有“无偿划转”之类的表述,日常公司经营中我们因受《公司法》约束,独立企业之间是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但“划转”却广泛用于税法,不仅所得税文件应用,契税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么是划转呢?企业所得税文件中对划转规定最为详细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划转主要是如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分⽴,是指⼀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企业股东换取分⽴企业的股权或⾮股权⽀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现对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店铺⼩编在此进⾏分析以飨读者。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地使⽤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形资产的⾏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6-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欧阳学文一、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

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

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

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母子公司无偿转让土地厂房涉及的税费

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将房产土地等无偿划转给100%控股的子公司,若是符合财税[2014]109号中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1: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作为资产划出方以及资产划入方均可不确认所得。

并且可按照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和计提折旧,故双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2: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只是纳税主体从母公司转变为子公司,时间也相应递延而已。

参考政策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参考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02.20
•【文号】财税[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
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重组改制过程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以及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在中信集团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资产等注入中信股份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除外),予以免征。

二、中信集团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是指: (⼀)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指债务⼈、债权⼈。

(⼆)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指收购⽅、转让⽅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指收购⽅、转让⽅。

(四)合并中当事各⽅,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中当事各⽅,指分⽴企业、被分⽴企业及被分⽴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中被分⽴企业股东,可以是⾃然⼈。

当事各⽅中的⾃然⼈应按个⼈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企业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件和财税〔2014〕109号⽂件第⼀条、第⼆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 (⼀)债务重组,主导⽅为债务⼈。

(⼆)股权收购,主导⽅为股权转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例最⼤的⼀⽅作为主导⽅(转让股权⽐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

(三)资产收购,主导⽅为资产转让⽅。

(四)合并,主导⽅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的⼀⽅为主导⽅。

(五)分⽴,主导⽅为被分⽴企业。

三、财税〔2009〕59号⽂件第⼗⼀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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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文库.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
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
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
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
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
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
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
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
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
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
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
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
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
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
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
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
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
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
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
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
[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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