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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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发展农村经济,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座落于

的土地种植水果。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拟定以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座落于的耕地亩(其中稻田亩,旱地亩)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作为种、养殖使用,使用权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5年7月日起至年月日,面积界址以双方核定为准。

二、乙方按旱地每亩元,稻田每亩元的土地承包费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给甲方,每年应付承包费共计为:万仟佰拾元角分(¥元),若延误兑现时间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管理权。

三、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在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生产自主权,经营管理权,产品效益权和处理权。

四、合同期满后,乙方若继续承包,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费另行商定,若不继续承包,应无偿转让其承包地上的果木及各种设施。

五、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原因,不能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乙方应按时兑现承包费。

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提前一年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再承担土地承包费。

七、本合同正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望双方信守承诺,不得违反。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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